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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刘三姐歌谣”保护的共赢策略
21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是从“物质文化遗产”推倒、引申而来,这个概念的演变过程并不是科学化、逻辑化、的过程,相反是一种利益博弈、学科驳杂、对象散播的过程。还未确定一个学术模型、科学范式和学科概念体系的情况下,非遗保护运动就应运而生并极速推进,因而非科学化、非学术化、非专业化的现象俯拾皆是。[10]65“刘三姐歌谣”在边界模糊、于歌谣分类体系中的位置不明的情况进入国家非遗名录,正是这种全球性“大跃进”运动的一个产物。非遗保护是一项实践操作性极强的课题,如果连操作对象的性质、范围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保证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兴的非遗保护运动从整体上看是更像是一个政治学或管理学话题,但它离不开学术的参与。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是包括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的学者不可推卸的社会职责。
从歌谣文化保护的角度看,学术先行,给“刘三姐歌谣”一个合理的学术定位是必要的前提。如前所述,“刘三姐歌谣”并不是一种明确了内容与形式的具体歌谣样式,而只是概念使用者们对岭南诸族群歌唱文化一种宏观的、整体性的想象和概括。由于刘三姐文化的核心是歌谣,可以认为,刘三姐文化圈内的传唱的歌谣在理论上都是“刘三姐歌谣”组成部分——从空间范围上说,“刘三姐歌谣”是刘三姐文化传播影响的广西、广东及云南、贵州、江西部分地区民间歌谣的总称;从语言上看,“刘三姐歌谣”以跨语际传唱的形态存在,既包括刘三姐文化圈内以汉语方言传承的歌谣,也包括的壮侗、苗瑶语族语言传承的歌谣。从形式上看,“刘三姐歌谣”因传唱地域、族群、语言等因素的不同,调式、句式、结构程式呈现多样性特征;“刘三姐歌谣”的思想内容广泛而丰富,包括生活歌、生产歌、爱情歌、仪式歌、谜语歌、故事歌及创世古歌等类型;”刘三姐歌谣”的主体,则是刘三姐文化圈内包括汉族、壮侗、苗瑶语族在内的歌手及受众。与北方歌谣相较,身处岭南、滇黔文化区,作为南方族群文化组成部分的“刘三姐歌谣”,具有鲜明的“以歌代言”诗性特征。由于是岭南诸族群的长期交流融合的产物,作为刘三姐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刘三姐歌谣”,具有岭南及刘三姐文化所体现出来的鲜明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
严谨的学术研究、论证是“非遗”保护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弄清“刘三姐歌谣”性质、特征、范围是学术界的责任,而政府应借助学者对文化规律的认识,通过合理的手段使之转化为实际效益。由于工作主体、目的、方式不同,学术研究与非遗保护运动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文化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文化及其规律,而非遗保护运动讨论的是如何保护之类的操作性话题。民俗学家乌丙安在2008年中国民俗学年会演讲时,就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位为“工作概念”而非“学科概念”。[11]194实践操作的局限性决定了非遗保护不可能面面俱到,完全按照文化规律办事。如上所述,虽然在理论上“刘三姐歌谣”包括刘三姐文化影响的广西、广东及云南、贵州、江西部分地区民间歌谣,但具体到将“刘三姐歌谣”诗为“非遗”进行保护的操作性实践层面,又不可能将上述地域的所有的“刘三姐歌谣”予以保护。刘三姐文化圈内,歌谣文化的发展演变进程不一样,有的地方歌谣文化氛围浓厚,原生态的传唱活动保存较为完整。由于基础较好,申遗的成功几率大,这些地方的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对于申遗的意愿也高,其歌谣文化最终进入非遗名录并得到政策性保护的可能性也更大。对于进入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而言,除了获得除了国家政策上的支持,还有来自官方的资金扶持。在各方资金投入有限的条件下,非遗保护工程本身必然要有所侧重有所扬弃。众所周知,岭南的广东广西是刘三姐文化积淀最为深厚的省份,然而“自20世纪中期,广东逐渐成功的将自身的文化‘去蛮夷化’,成为国内汉族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后,代表着岭南异族歌俗文化的‘刘三姐’,则不再适宜作为广东文化的表征,相反,广西作为壮族自治区亟需树立具有壮族特性的文化表征,昔日中原人心中‘荒蛮’的岭南民俗表征就顺利成章嫁接到今日广西少数民族文化之上”。“‘刘三姐’从岭南文化表征‘收缩’为广西文化表征”。[3]3因此,当前“刘三姐歌谣”传承与保护的地理空间范围应限定在具有迄今仍有“歌海”美誉的广西。广西的百色、河池、来宾、柳州和桂林等地区,是刘三姐文化传播的中心地带,原生态的歌谣文化保存也较好,理应是“刘三姐歌谣”保护与传承核心区域。在此区域中,歌谣类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有“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布洛陀、密洛陀、那坡壮族民歌、壮族嘹歌等数种,显然寥寥数种歌谣及其“代表作”远不能涵盖丰富多样的广西歌谣全貌。就实践过程及结果而言,当前的非遗保护可谓是一种“厚此薄彼”的保护模式,进入非遗名录和非遗“代表作”的保护对象,往往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不仅得到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更有各种政策和资金的倾斜。而这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强调的完整性、本真性的整体性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刘三姐歌谣”是一种跨区域、跨语言、跨族际的共享文化,包括多种具体的歌谣样式,但它们发生、发展与传承有着相似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还以“刘三姐歌谣”代表性地区——宜州为例,该市歌谣形式丰富多样,境内各民族互相操持其他民族语言和歌谣的现象也很普遍。作为“山歌之乡”的宜州,其民歌氛围是不同的歌手、不同歌唱语言、不同歌谣体式在相同的自然、人文环境中和谐共生的。刘三姐乡固然是“歌谣文化保护区”,但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对周边乡镇歌谣的保护,孤立的“歌谣文化保护区“又焉能独善其身?
这样的逻辑放大到整个广西亦是如此,歌仙刘三姐成为广西文化的表征,是包括桂林、柳州、南宁、河池等地歌谣文化长期共同对外展示、塑造的结果。自上世纪80年代广西本土烟草企业将“刘三姐”形象运用到香烟产品上开始,经由桂林《印象·刘三姐》、南宁国际民歌节等等一系列文化展示后,刘三姐文化再一次蜚声海内外,在市场经济中显现了强大的品牌效应。围绕刘三姐开展的文化产业建设也是方兴未艾。从民俗文化保护和开发实践来看,保护和开发之间具有与一定矛盾性。但对于“刘三姐歌谣”的保护与传承而言,刘三姐文化的开发利用更有可能是一种机遇。与近年来全国各地争抢文化资源、文化名人、文化品牌类似,“刘三姐”也是广西各地抢夺的文化品牌。单就“刘三姐故里”之争,柳州、桂林、河池等地民间和官方都曾推出自己的版本和理由。刘三姐品牌过多、过散甚至盲目开发的现象,就是这种明暗交织的争抢带来的副作用。但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各地对刘三姐的争抢,体现了地方政府对民间文化的重视,也在一定意义上宣传、提升了广西歌谣文化,相当程度上营造了共赢的文化事实。刘三姐文化的发开和利用,是新时期广西实施文化战略的组成部分,对推动地方旅游经济的发展也有积极影响。当政府将更多精力致力于歌谣文化的保护,企业将更多资金投资歌谣文化的开发时,对歌谣文化的传承发展而言无疑是一种机遇。刘三姐之争和与之伴随的各种开发利用,使长期以来被遮蔽、被边缘化的民间歌谣进入社会主流话语,日渐成为社会大众参与和共享的公共文化,也必将重新焕发了歌谣文化主体对其文化的认同自觉。从整体性保护原则出发,对“刘三姐歌谣”的保护,应该大胆超越非遗保护中“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打造“共赢”的文化事实。大体思路是:扩大“刘三姐歌谣”保护的范围,桂林、柳州、河池、百色等地歌谣均以“刘三姐歌谣”之名纳入“刘三姐歌谣”保护的大框架内进行操作,以此淡化地方刘三姐之争,减轻“争名”带来的内耗。由于各地歌谣形态各异,境况不一,又应在不改变其原生状态的前提下对各地不同歌谣进行“差异化”保护,即借“刘三姐歌谣”之名,行歌谣保护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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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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