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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杨波]“刘三姐歌谣”考辨——兼谈作为非遗的“刘三姐歌谣”的保护与传承
  作者:韦杨波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10-16 | 点击数:9751
 

      二、“刘三姐歌谣”是什么样的歌谣?

      “刘三姐歌谣”概念的形成源于“刘三姐所唱之歌”。在明清地方志及文人笔记中,“刘三姐所唱之歌” 被视为“男女相谑之词”和“时与乐府、子夜、读曲相近”的“粤风” 即粤地俍、傜、僮等民族之歌谣。[2]383-384民国时期,学界对“刘三姐唱的歌”的兴趣,除了资料性的搜集、发表,还将其纳入“歌谣——文学起源”的框架中去论述,使之成为重新建构中国文学史的一部分[3]43-50。从现代学科的角度看,不论是明清地方志和文人笔记,还是民国时期的相关研究,均对“刘三姐所唱之歌”缺乏细致的认识,及至类型学意义上的“刘三姐歌谣”概念提出后,始有学者对其内容及形式上的特征进行学术性探究。辑录广西各地七言四句体汉语民歌的《刘三姐歌韵歌例》一书对“刘三姐歌”的界定是:“刘三姐家乡劳动人民广为传唱的民歌”;相较之下,1992年出版的《刘三姐纵横》对“刘三姐唱的山歌”的认识要详尽一些,著者覃桂清考察各地刘三姐传说材料后认为,刘三姐会说各少数民族语言,会说汉语,会唱各少数民族的歌,也会唱汉语山歌,从歌式、内容和艺术技巧上看,形式上包括三字头、七言六字和七言四句等在内的“刘三姐唱的汉语山歌”,与相邻各省甚至远至安徽、四川、陕西等省的歌谣有着密切的同源关系,刘三姐所唱的汉语山歌是上述地区汉歌传入粤西后与各族歌谣交流融合的产物。[4]98-125作为20世纪80-90年代刘三姐文化研究的集大成者,覃桂清对“刘三姐所唱山歌”是“各民族文化交流的产物”的深入性认识,为此后多数“刘三姐歌谣”研究者所认可。在著者看来,“刘三姐唱的山歌”,从语言上讲,既有汉语山歌,也有非汉语山歌,但对于其所唱非汉语山歌有何性质特征则未作深究。

      近年来率先对“刘三姐歌谣”概念作较完整界定的,是2006年颁布的《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编号为023的《”刘三姐歌谣”》篇:“壮族民间认为,‘歌圩’是刘三姐传歌才形成的……宜州市是”刘三姐歌谣”的最有代表性的地区,被认同为刘三姐的故乡。“刘三姐歌谣”大体分为生活歌、生产歌、爱情歌、仪式歌、谜语歌、故事歌及创世古歌七大类……它具有以歌代言的诗性特点和鲜明的民族性。传承比较完整,传播广泛。”[5],《名录》中“刘三姐歌谣”的内涵与特质,被概括为“以歌代言的诗性特征”、“鲜明的民族性”和“传承完整、传播广泛”,其外延则包括“生活歌、生产歌、爱情歌、仪式歌、谜语歌、故事歌及创世古歌七大类”。

      作为国务院公布的非遗名录,其对“刘三姐歌谣”的界说自然具备“盖棺定论”式的权威性,然而仔细推敲不难发现,貌似权威的界定,既在逻辑上经不起推敲也与文化事实存在偏差。事实上,在华南、西南地区,不仅仅是壮族,包括侗族、布依族、傣族、毛南族、仫佬族等在内的壮侗语民族其歌谣文化同样具有“以歌代言的诗性特征” ,因此“以歌代言的诗性特征”并不能成为壮族歌谣和“刘三姐歌谣”区别与其它歌谣类型的本质规定;至于说“刘三姐歌谣”具有“鲜明的民族性” ,那么这所谓的“鲜明的民族性”具体如何体现,《名录》没有进一步阐述。《名录》将“刘三姐歌谣”定位为“壮族歌谣” ,而作为南方族群的壮族,其传统文化在历史各个时期一直呈现出鲜明的开放性特征。在漫长的“大杂居小聚居”居住格局中,壮族与汉族及瑶族、仫佬族、毛南族、侗族、苗族等周边民族交流互动频繁,各民族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的现象俯首皆是。以名录所言“刘三姐歌谣”最有代表性的地区——广西宜州市来说,该市人口64万(2008年),主要居住有壮、汉、瑶、苗、水等少数民族,其中壮族占总人口74.%,汉族占总人口17%,其他少数民族占9%左右。宜州自西汉中央王朝置定周县起便是历代县、州、府、司治所在地,是古代桂西北政治、军事、文化重镇,历朝均有中原文人、官吏或因任职、迁谪,或因考察、羁旅而流寓境内。宜州一带也因此成为汉文化与壮、瑶、苗族、侗等少数民族文化交流、融合较为充分的地域。宜州流行汉歌、壮歌、百姓歌、瑶歌等歌谣,虽然腔调各有千秋,但其句式、押韵规律等与中原汉文化中的律诗、绝句有诸多共同之处。在宜州下枧河流域的壮族村落拉托村,发现从内容与形式上与汉刘向《说苑》中《越人歌》近似的迎客山歌[6]19,再次有力证实了宜州山歌实为多民族文化长期相互吸收、融合的产物。宜州市境内语言多样、方言各异,但其操持者同属壮侗语族群,彼此间语言互通性很强,一个人既能讲桂柳话,又会讲壮话、百姓话或瑶话的情况比较普遍,在传统的宜州歌圩活动中,只要语言相通,不影响相互间的交流即可进行对歌,歌手本人民族身份则无关紧要。《名录》中“族性”为壮族的“刘三姐歌谣”,实际是由多地多民族民众参与传唱的歌谣,即使是以壮族文化为主体,也已经不能轻易体现出所谓“鲜明的民族性”了。应该说,名录对“刘三姐歌谣”具有“鲜明民族性”特征的认定,部分源于此前形成的关于刘三姐文化的结论。20世纪90年农学冠在概括刘三姐文化的特征时就认为:“我们所说刘三姐民俗文化是壮族的,但并非是唯一的、单一的,而是以一民族为主体多民族参与的多民族性”。[7]问题是,在迄今为止对刘三姐文化的“民族性”或“多民族性”的内涵、特征还缺乏更深入认识和探讨的情况下,“刘三姐歌谣”的“鲜明民族性”显然也是语焉未详的。

      至于“刘三姐歌谣”的外延,名录将其概括为“生活歌、生产歌、爱情歌、仪式歌、谜语歌、故事歌及创世古歌七大类”,这是以歌谣反映的社会内容为依据对“刘三姐歌谣”的范围进行的划定。而所谓的生活歌、生产歌、爱情歌、仪式歌、谜语歌、故事歌及创世古歌,也并非是壮族歌谣或“刘三姐歌谣”独有的类型。同属壮侗语族的仫佬族、毛南族等族,也存在此类内容的歌谣。以宜州邻县——环江县的毛南族民歌为例,即有大量以壮语、毛南语演唱的古歌(创世歌、天地歌)、劳动歌、仪式歌、情歌、生活歌、故事传说歌谣存世[8],抛开不同学者对各地、各民族歌谣分类在概念表述上的差异不论,可以认为,毛南族民歌与“刘三姐歌谣”反映的是同一类型的社会内容。生活歌、生产歌、爱情歌、仪式歌、谜语歌、故事歌及创世古歌,既然也是其他民族歌谣的常见类型,那么名录中对“刘三姐”的歌谣范围的划分,从逻辑上说,不免有定义过宽的嫌疑。

      综上所述,从明清方志、笔记视“刘三姐所唱山歌”为“男女相谑之词”、“粤风”到21世纪初《名录》明确将“刘三姐歌谣”视为一种歌谣类型予以保护,其间对“刘三姐所唱山歌”或“刘三姐歌谣”的概念一直缺乏严谨的学术思考 。这从作为《名录》视野里一种歌谣类型的“刘三姐歌谣”难以在中国歌谣大家庭里找到合适定位的事实可见一斑:在中国歌谣分类学研究中,一般以民族、地域、题材(内容)、语言、体裁(句式、调式)等要素为依据对各种民歌进行归类。但依现有分类方法却都难以对“刘三姐歌谣”进行归类。如前所述,壮族虽然是广西乃至华南的主要族群,但刘三姐却是华南包括壮、汉等民族在内共享的文化符号,如果说确实存在“刘三姐歌谣”这么一种歌谣类型,也不能断然说这种歌谣就是壮族或别的某一民族歌谣;刘三姐文化圈以两广为中心,也包括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等省部分地区。刘三姐文化的核心是歌谣,从地域上说,“刘三姐歌谣”既不等同于所谓“刘三姐家乡”宜州之歌谣,也不等同于桂林、柳州等某地歌谣,甚至不能说它就是广西歌谣, 而只能笼统定位为传唱于华南地区的歌谣。由于内涵和外延不清,难以再做进一步细分;从题材上看,若以《名录》所言,“刘三姐歌谣”题材广泛,并不局限于特定内容。这也就是说,要从题材上对“刘三姐歌谣”进行归类实际上也很困难;就语言而言,如果说“刘三姐歌谣”的范围早已超出单一民族的界限,成为跨民族、跨语际的传唱,那么很难说它究竟算是壮语歌谣,还是用汉语或其他民族语言演唱的歌谣;而从体裁上看,认为“刘三姐歌谣”有特定句式和曲调的结论,都与歌谣文化的事实及业已达成的基本共识产生矛盾。正如黄桂秋所言:“广西整理出版的各种民歌、山歌、情歌集子都被称为‘刘三姐歌谣’,或者是刘三姐家乡的歌,而所有这些所谓的刘三姐民歌,都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壮族民歌,而是用汉语桂柳方言演唱的七言四句体民歌”。[9]

      刘三姐是华南歌唱民族共享的象征性符号。在民间,华南各族民众有着将自己所唱之歌归之于刘三姐传授的习惯性表达。另一方面,作为民间歌咏文化的“他者”,部分学者试图以“刘三姐歌谣”这样一个具有理想色彩的概念,表达他们对华南诸族群歌谣文化的宏观概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中,“刘三姐歌谣”被重新包装。某种程度而言,21世纪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刘三姐歌谣”,乃是政治、资本与学术“利益合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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