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上述公约框架下的各类遗产名录中到底有多少来自“一带一路”国家还有待仔细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丝绸之路”沿线的文化遗产及其之于文化间对话的历史人文价值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意义阐释空间,得到了持续的彰显和拓展,不论是海路还是陆路。鉴于“一带一路”建设倡议的基本框架基于传统概念上的丝绸之路而设计,本文认为有必要分析“遗产线路”或“文化线路”这一遗产类型及其概念之于促进区域间文化对话的特殊意义。“将线路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专家会议期间(1994 年12 月,西班牙马德里)讨论了“遗产线路”或“文化线路”这一术语的概念,进而提出如下定义:
遗产线路的概念丰富多彩,它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构架,使相互理解、多种历史观的共存及和平文化能在其中发挥作用。遗产线路由各种有形的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的文化意义来自于跨国界和跨地区的交流和多维对话,说明了沿这条线路上展开的运动在时空上的交流互动。[5]
而该公约《操作指南》在附件3《特定类型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指南》中规定,一条遗产线路是否具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资格时,下列五点应予以考虑:(1)重新考虑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相关要求;(2)遗产线路的概念;(3)遗产线路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动态的文化景观;(4)对遗产线路的认定基于各种力量和有形要素的集合,以见证线路本身的重大意义;(5)真实性条件也将基于线路的重要性和其它组成要素。线路的使用时间也要考虑在内,可能还需考虑其现今使用的频率和受其影响的族群对其发展的合理意愿。其中有关“遗产线路”的概念,则包括:
- 基于运动的动态、交流的概念、空间和时间上的连续性;
- 涉及一个整体,线路因此具备了比组成要素的总和更多的价值,也因此获得了其文化意义;
- 强调国家间或地区间交流和对话;
- 应是多维的,不同方面的发展,不断丰富和补充其主要用途,可能是宗教的、商业、行政的或其它。[6]
从上述定义及其阐释看,文化线路作为遗产类型的提出秉承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开展的“丝绸之路整体研究项目:对话之路(1988-1997)”[7]的基本思路,为国际社会重新认识和反思人类的交往行动和文化间对话对于当前的和平文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长期在国际层面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景峰对《世遗公约》规定的文化遗产类型及其概念史的发展,包括国际国内有关丝绸之路及其沿线的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钩沉和梳理,其中也肯定了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围绕丝绸之路与文化间对话的相互促进而做出的不懈努力。[8] 2014 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中国共同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以“文化线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也充分说明跨境遗产案例一直是促进缔约国之间加强协作,带动缔约国与咨询机构、政府间委员会、专业研究中心以及当地社区进一步互动与沟通的对话实践,其中的经验乃至一些教训都为“一带一路”话语体系建设如何结合文化间对话促进文化多样性提供了参照和前鉴。
沿着这个方向,我们再讨论丝绸之路沿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续现状和保护实践之于促进文化间对话的意义看来也是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备源远流长的人文传统,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而文化多样性既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也是一带一路国家至关重要的文化资源。那么,在“一带一路”话语体系建设中,中国和相关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便构成了提供对话活力和资源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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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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