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发展
在刚刚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教科文组织陆续出台了若干国际标准文书以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包括《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54)、《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0)、《世界版权与邻接权公约》(1952,197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下称“世遗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下称“水下遗产公约”)、《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下称“非遗公约”)以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下称“多样性公约”)。教科文组织的持续发力也反映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时代“文化与发展”这一命题已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尤其在“文明冲突论”和9.11 事件的影响下,以承认并尊重“文化多样性”为主题的文明间对话、文化间对话和宗教间对话也频繁进入联合国系统的议事日程。作为承担教育、科学、文化、传播的政府间组织,教科文组织不断发展公约、建议案和宣言以及指导方针,一方面通过多边公约帮助各国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也要吸纳各国的国内立法、行政的实践和政策。1998 年3 月至4 月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并通过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该计划明确指出:“更新遗产的传统定义”,并承认所出现的一些新的文化遗产类别,尤其是文化景观、工业遗产和文化路线;加强对包括口头传统在内的遗产的研究、清查、登记和编目工作,以便能够为实施传统和科学的保护政策制定适当而有效的文件。
在此进程中,文化遗产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指涉越来越广:不仅指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物质遗产,也指植根于不同文化传统中的非物质遗产,尤其是那些与人的生活世界息息相关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仪式、节日、传统知识和传统手工艺等文化表现形式。这样的拓展显示出一种相辅相成的双重导向:一则引导人们承认“共享遗产”,并将之作为“人类共同遗产”来进行表述;一则引导人们承认文化多样性及其型塑的多重文化认同,并将之视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创造力源泉。以下,我们围绕几个重要公约作一简略梳理,以便对目前全球范围的文化遗产保护与话语资源的相互关联形成大致的把握。①
1972 年《世遗公约》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存的保护融会贯通,在认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同时强调二者之间的平衡。在该公约框架下,遗产主要包括自然和人工环境中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例如具有历史、美学、考古、科学或人类学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名录》中以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自然文化混合遗产三类作划分。随后,在该《公约》长达45 年的实践中又发展出了更为广泛的遗产类型。迄今为止,世界遗产委员会已识别并定义了几种特殊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类型,包括文化景观、城镇、运河与文化线路,并制定了具体的指南以便对这些遗产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进行评估。诚然,这种开放性的拓展与文化多样性的讨论也有着内在关联[3],而与遗产相互依存的地方社区对保护这些遗产及其环境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第41 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于2017 年7 月12 日在波兰克拉科夫落幕,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已达1073 处,涉及167 个缔约国;其中文化遗产832 处,自然遗产206 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35 处;另跨境遗产占37 处,濒危遗产占54 处,还有摘牌2 处。193 个《世遗公约》缔约国中还有26 个国家尚未产生世界遗产名录项目。
教科文组织于1992 年发起世界记忆工程。其目的是实施其《组织法》中规定的保护和保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任务,促进文化遗产利用的民主化,提高人们对文献遗产的重要性和保管的必要性的认识。从概念上讲,世界记忆工程是世界遗产名录项目的某种延续,但侧重于有世界意义的文献记录,包括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记忆机构或民间社会及非政府组织保存的任何介质的珍贵文件、手稿、口述历史的记录以及古籍善本等。截至2015 年10 月6 日,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第12 届会议在阿联酋阿布扎比闭幕,各国被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文献和文献集合达到346 份。值得注意的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 届大会期间批准的《关于保存和获取包括数字遗产在内的文献遗产的建议案》(2015 年)[4]已成为迄今为止保护世界文献遗产的“标准工具”(normative tool),并将电子形式的文献也纳入了保护范围。
2001 年《水下遗产公约》规定,“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 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如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船只、飞行器、其它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它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古沉船、沉没的城市、被水淹没的洞穴和其它对人类具有重大文化或历史意义的水下遗存在该公约中被给予了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随着公约的生效,国际社会在文化领域又有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不仅为长期被忽视的水下遗产提供了与陆地遗产同等的全面保护,同时从技术和专业角度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这对水下遗产的合理保护来说不可或缺。1980 年以来,已有49 处海洋和海岸遗产先后对接《世遗公约》进入世界遗产名录;2007年以来,按照公约专门设立的“水下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公布制度已产生7 项优秀实践。
而在2003 年《非遗公约》的框架下,过去一直被忽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概念的普及,加入《公约》的国家已经发展到174 个之多(截至2017 年5 月12 日),全球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都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该《公约》所界定的遗产领域主要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截至2016 年12 月2 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1 届常会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闭幕,全球列入该公约名录的非遗项目达到429 项,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365 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7 项,“优秀保护实践名册”17 项;跨国联合申报项目共3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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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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