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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中元]“一带一路”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论
  作者:谢中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9-04 | 点击数:12592
 

      三、“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实践基础与现实困境

      1. “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实践基础。一是沿线国家联合申报世界非遗。“一带一路”沿线非遗文化价值大且影响范围广,大都具备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对此所实施的世界遗产保护模式,是指“将‘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纳入到世界遗产名录,根据相关国际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实施国际性保护”。[9]最典型的案例是,2005 年中蒙两国联合将蒙古族长调音乐提请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一举成功,2006 年以来两国先后成立蒙古族长调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联合保护专家委员会,通过了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专家联合工作组章程以及中蒙两国联合保护蒙古族长调民歌十年行动实施方案,将蒙古族长调保护推向深入。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的沙士木卡姆音乐,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的波罗的海歌舞庆典,西班牙、意大利、希腊和摩洛哥等国家的地中海美食等等,都是“一带一路”沿线地缘、文化相近的国家联合申报世界非遗的成功案例。沿线国家联合申报非遗不仅有利于增加成功率,也为申遗后的项目共同保护提供了后续保障。二是实施非遗的跨国界、跨区域传播和展演。从 2003 年起中国逐步对外开展文化交流,先后举办了“中法文化年”“中俄文化年”“中意文化年”等大型活动,将我国传统戏曲、杂技等特色非遗向外国民众作了集中展示。近年来在节庆盛典、旅游展览中传播推广非遗,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共识,系列非遗传播平台和活动也显出巨大的影响力,重要的包括: 中国举办的亚洲艺术节、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丝绸之路( 敦煌) 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甘肃伏羲文化旅游节,以及沿线国家举办的东盟木偶节、越南-东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节、阿布扎比中国非遗文化艺术品博览会、老挝“欢乐春节”庙会、大马文化缤纷节、菲律宾狂欢节、柬埔寨高棉文化展、缅甸结夏节和克钦族目瑙节,等等。随着“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我国沿线各地的非遗保护更加主动,福建先后举办了“海丝非遗系列展”“一带一路”非遗精品展,新疆还积极组织“麦西热甫”到卡拉奇、德黑兰、安卡拉,塔什干、杜尚别等国外城市演出,有效带动了商贸、旅游业的发展。三是开展对沿线非遗的调查与研讨。2008年和2009年,中蒙双方专家在两国境内对538名身居草原深处的长调代表性艺人进行了调研访谈,形成了长达160多小时的视频、110多小时的音频和2万多张照片资料;[10]2013 年出版汇集了中国、蒙古、俄罗斯联邦布里亚特共和国数十名专家学者的田野调查成果的图书《蒙古长调》。2015 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品牌联盟开展的沿丝绸之路经济带“非遗推广专项行动”,以西安为首站,途径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跨越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意大利等多国,开展了系列针对不同主体的非遗公益推广和调查行动。相关省市也积极行动,如陕西省专门组织非遗专家学者赴哈萨克斯坦“陕西村”调研,完成了《中亚陕西村民俗文化遗产( 非遗) 现状调研报告》。跨国合作的沿线非遗研讨尤值一提,2016 年由中国文化部与波兰文化和民族遗产部主办的首届中国 - 中东欧国家非遗保护专家论坛在波兰西南部古城克拉科夫举行,来自中国和波兰等17个中东欧国家的专家围绕非遗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验等进行了交流。四是举办沿线非遗保护培训。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遗国际培训中心在中国成立以来,就积极在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举办培训活动,加大沿线国家非遗保护群体的能力建设。仅2012年至2014年,亚太中心的培训活动覆盖21国,受训人员达200余人次。2015年3月,亚太中心在柬埔寨金边主办了“中国福建木偶戏文化交流活动”,并与柬埔寨文化艺术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金边办事处在暹粒举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履约培训班,使60余名柬埔寨文化官员和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得到培训。此外,亚太中心还注意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以及其他二级中心的实质性合作,通过举办和参与国际会议、联合收集发布信息和报告等,提升公众对非遗及其保护的认识,也扩大了自身影响力。

      2. “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现实困境。“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涵盖中东欧、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北非以及独联体等区域,所囊括数十国的历史背景、生活环境、宗教习俗等截然不同,加上存在领土纠纷、排华现象、普查较难等制度保护瓶颈,导致沿线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认知及投入存在鲜明差异。较为突出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非遗的认定标准、保护原则和措施并不相同,哈萨克斯坦等国将“某个民间或者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即“文化空间”纳入非遗保护范畴,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明确指称“文化空间”,诸如认定标准差异之类的障碍将使非遗保护的跨国合作难以进入精细化的实操层面。更为凸显的是各国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不一,比如: 俄罗斯政府至今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对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十分谨慎,只在俄文化部《关于批准“2009-2015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纲领”的命令》中使用该词; 俄罗斯在国家层面对塞梅斯基文化空间与口头文化、英雄史诗欧隆克两项世界非遗的保护也缺乏有力措施,地方政府的投入也寥寥有限。截至2011年,全俄83个联邦主体中只有26个主体有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且人员缺乏、配备不足,呈“空心化”状态。[11]因此,即便有些共享非遗或许在无意中被一国所保护,但多数项目未被列入国家共同保护层面,极少被研究和传播。如,独弦琴是中越两国共同的艺术,已被我国列入非遗名录和教育体系,但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仍未获得国家层面的保护。

      现实的困境还在于,沿线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很不均衡,非遗保护能力较为薄弱,非遗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尤其“在规则制定、项目评审以及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等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都远远低于西方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往往由于语言、学术传统和规范等方面问题难以深度参与《公约》的实质性工作”。[12]部分国家受制于社会动荡、贫病交加、移民频繁等历史遗留和现实问题,在非遗保护方面几乎处于停滞阶段,易使沿线非遗保护合作陷入瓶颈。例如,由于中东地区长期战乱,一些政府资金贫乏甚至国库亏空、赤字上涨,战后难以将主要精力投入非遗保护,可用资金非常有限,即使政府有足够的重视,对于耗资不菲的非遗联合保护工作也深感力不从心。印度尼西亚学者高拉·曼卡卡利达迪普指出,印度尼西亚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存在诸多困难,包括: 难以找到高水准的人力资源来参与非遗保护与发展工作; 自1998年至今印尼政府交替频繁,导致了国内外政治混乱,非遗保护工作时断时续,缺少长远规划; 没有在其文化与旅游部中成立任何专门负责非遗的政府机构或设立相关职位; 文化与旅游部得到的拨款相比太少,加之印尼是一个常被天灾光顾的国家,大量拨款只能优先用于赈灾工作; 监管者不能很好地组织或管理资金,懂得资金组织管理的专家并不擅长保护非遗或对此不感兴趣; 年青一代对传统文化已渐渐失去兴趣。[13]诸如此类的现实困境导致沿线共享非遗保护步履维艰,非遗的命运渐渐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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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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