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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翔]《丁约剑解》与传奇文体问题
  作者:尹德翔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2-10 | 点击数:5653
 

  鲁迅的方法,是把传奇分成“单篇”和“丛集”两类,单篇称之为“传奇文”③,丛集称之为“传奇集”。他的《唐宋传奇集》的体例,就是“本集所取,专在单篇,若一书中之一篇,则虽事极煊赫,或本书已亡,亦不收采。”《中国小说史略》中,也是把“传奇文”与“传奇集”分开讲的。从鲁迅对“传奇文”和“传奇集”的分别论说看,他对传奇文的标准,把握较严,对传奇集的标准,则把握较宽。如果说,准之“有意为小说”、“叙述宛转”和“文辞华艳”,《唐宋传奇集》的选篇基本上是符合的(《古岳渎经》、《三梦记》等少数篇目更接近志怪,属于例外),《中国小说史略》中列入的传奇集,除《玄怪录》、《续玄怪录》、《传奇》外,就不算很符合。《中国小说史略·唐之传奇集及杂俎》在讲过《玄怪录》及其“摹拟者”之作后,有这样一段话:

  他如武功人苏鹗有《杜阳杂编》,记唐世故事,而多夸远方珍异,参寥子高彦休有《唐阙史》,虽间有实录,而亦言见梦升仙,故皆传奇,但稍迁变。至于康骈《剧谈录》之渐多世务,孙棨《北里志》之专叙狭邪,范摅《云溪友议》之特重歌咏,虽若弥近人情,远于灵怪,然选事则新颖,行文则逶迤,固仍以传奇为骨者也[3](P60)。

  鲁迅为什么把《杜阳杂编》和《唐阙史》这两部作品看作传奇呢?因为一个“多夸远方珍异”,另一个“亦言见梦升仙”,“故皆传奇,但稍迁变”。“传奇但稍迁变”,其实是对传奇标准作了通融。有标准的传奇,也有不标准的传奇,这无疑把传奇的范围扩大了,同时也把传奇的规定弹性化了。至于《剧谈录》、《北里志》和《云溪友议》三部作品,鲁迅认为可以称为传奇的理由是“选事则新颖,行文则逶迤”,而这样的作品,是“以传奇为骨”的。不完全合于传奇标准,而“以传奇为骨”的作品也可以列入传奇,这同样是对传奇范围的扩大。“以××为骨”是中国传统特色的表达,它说明鲁迅对传奇集的认定不是严格确定的,而是直觉的、模糊的、宽泛的。由于这个原因,他在《中国小说史略》里把“传奇集”和“杂俎”放在一起讨论,在《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也是如此:

  再唐人底小说,不甚讲鬼怪,间或有之,也不过点缀点缀而已。但也有一部分短篇集,仍多讲鬼怪的事情,这还是受了六朝人底影响,如牛僧孺的《玄怪录》、段成式的《酉阳杂俎》,李复言的《续玄怪录》,张读的《宣室志》,苏鄂的《杜阳杂编》,裴铏的《传奇》等,都是的。然而毕竟是唐人做的,所以较六朝人做的曲折美妙得多了[4](P315)。

  现在很清楚了:杜德桥心目中的“传奇”,只是鲁迅所说的“传奇文”,并不包括“传奇集”;他所谓人们机械地称作“传奇”的“一小丛故事”,实际是学者从类书等而不是从专著中辑出来的单篇合集。他认为《唐阙史》的一篇《丁约剑解》有“传奇”的水准而学者不以“传奇”待之,所以传奇的分类出了问题,却不知鲁迅早将整部《唐阙史》都归入了“传奇”。

  传奇的分类有没有造成所谓“误导”的问题呢?应该说,确实有许多读者,甚至包括一小部分学者,对“传奇”概念没弄清楚,只看到“传奇文”,没看到“传奇集”,结果造成了忽视传奇以外作品的情况。但这不是鲁迅的“传奇”说对读者的误导,而是读者的自误。

  在廓清了“传奇”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说传奇分类合不合理的问题。究其实,这是一个制断尺度的宽与严的问题。比较而言,对传奇文的尺度,鲁迅的掌握较严,当代学者亦如此;对传奇集的尺度,鲁迅的掌握较宽,而当代的学者则多较严。比如《杜阳杂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认为“其中述奇技宝物,类涉不经,大抵祖述王嘉之《拾遗》,郭子横之《洞冥》”,与六朝志怪书更相近,当代学者多归入笔记小说;《唐阙史》今存五十一篇,多为短制,几篇长的如《李文公夜醮》、《杨江西及第》、《韦进士见亡妓》等与《丁约剑解》风貌亦近,侯忠义《隋唐五代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将其归入“唐代轶事小说”,吴礼权《中国笔记小说》(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将其归入“国史派笔记小说”,也不归入传奇。

  笔者认为,鲁迅对传奇文体的制断,可以说是宽严结合。他对传奇文的严,是为了让传奇中最骨干、最有艺术性的作品,与其他文体如志怪等清楚划开。他对传奇集的宽,则是为了尽量照顾到对与单篇传奇题材风格相近的丛集作品的包容。所以对于传奇集,鲁迅并不关心其在多大程度上合于单篇行世的传奇文的标准,他更注意的是这些作品是否直接间接体现了传奇文学特点,以及所包含的文学价值。正因为如此,那些与传奇文特色多少有些接近的丛集,就很容易被列入传奇集的队伍之中。

  如何看待鲁迅对传奇集的宽松的尺度呢?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文学上的分类与动植物学上的分类不同,文学的分类不光要考虑作品的特征,还要考虑分类的结果是否对文学本身有利。就是说,文学的分类不应该是机械的,而应该是人性化的。当代学者李剑国讨论古代小说界划问题,提出“叙事性原则”、“传闻性或虚构性原则”、“形象性原则”和“体制原则”四点原则,但同时认为“有些情况应取变通态度,不能胶柱鼓瑟”,所以把《世说新语》、《高士力外传》、《山海经》、《汲冢琐语》、《穆天子传》等都包括在小说之例[6](P34)。李氏的做法同鲁迅当年一样,就是既有原则,又讲变通,而其宗旨,仍然是为了“学守其书,书守其类”,把具有文学价值的文献保留在文学研究的视野之内。

  综此,笔者认为,传奇的分类是清楚、合理、有益于古代文学的。杜德桥在文章中说,可以让作品“独立自由”,而不必对古代文言小说分类,这只是西方学者个人主义与个性精神的表露,不必当真。分类是必需的,但如何从作品实际出发,宽严相济,有原则又有变通地给古代小说划类,确实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问题。在具体传奇作品的认定上,鲁迅的看法可以商酌,但他处理传奇文体问题的严谨而灵活的方法,他的高远的学术眼光,他的丰富的人情味,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注释:

  ① 《中国小说史略·宋之志怪及传奇文》有列“辞意皆芜劣,惟偶见一二好语,点缀其间”、“时杂俚语,文采逊矣”的作品为传奇文者,第67页。

  ② 杜文原文附有《唐阙史·丁约剑解》,取知不足斋丛书本,依中华书局《太平广记》、《道藏·三洞群仙录》详校。

  ③ 鲁迅在1920年油印本《中国小说史大略》中称为“传奇体传记”,在1923年出版《中国小说史略》时才改称“传奇文”。

  参考文献:

  [1] GLEN DUDBRIDGE. A Question of Classification in Tang Narrative: the Story of Ding Yue[A]. India, Tibet, China: Genesis and Aspects of Traditional Narrative, Firenze: L. S. Olschki, 1999.

  [2] 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3]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4] 鲁迅全集,第9卷[M].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5] 郑振铎全集,第6卷[M].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8.

  [6] 李剑国.文言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基础研究[J].文学遗产,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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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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