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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后现代伦理意识
周福岩
(辽宁大学)
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的12项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是对保护实践中与公约精神相牴牾的商业化、消费品化和去语境化等倾向的反思与回应。术语“保护”的意义在这些倾向中被狭隘地理解甚或被曲解,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种保护中事实上的被破坏,如因被商业利用、被开发而造成的不可持续;因静态化保存而造成的丧失活力或被博物馆化等等。伦理原则问题的提出不仅是针对具体的保护举措的,更是针对保护理念的,其文化政治学意义大于其操作和方法的规范性意义。这12项原则吁请各相关主体——文化遗产持有人(社区、群体和个人)以及新闻记者,旅游者,研究者,人类学,文化研究,民俗学,历史学,知识产观,口述史等领域的学生,机构和职业团体,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收集部门,旅游管理者,媒体,政府机构,市民社会代表和私人机构等——在履行公约和国家法律框架中将其作为非遗保护实践的操作指南予以遵守。从表面上看,它对非遗保护的工作伦理、可行规则及其运用范围等议题的直接回应。然而,从根本上说,它旨在补充申明2003公约中隐含的价值关怀,是对公约核心价值的延伸和阐发,同时也是对现代性以来文化工程主义思维和想象方式的纠正,在伦理意识的取向上,具有鲜明的后现代色彩。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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