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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管理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来自河南“聂麟郊”假药案的法律思考
孟令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 要:《非遗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一系列非遗事件,如“聂麟郊”假药案等,说明在“中医药法”缺位的现实国情下,《非遗法》足以暂行保护、传承与管理中医药类非遗衍生品的责任。概言之,《非遗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为中医药定性把关;为中医药保护支招;为中医药发展护航;为中医药统一监管提供依据;为贴敷类非遗案审理奠定法律参照。总之,《非遗法》不是一部独立的文化行政法,而特定项目的多学科、多部门联合评审,也应将自然科学家及其相关部门纳为评审团队的中坚力量,如此才能保证非遗项目在经验性中凸显科学性,从而在弥补相关法律缺位的基础上,避免法与理、法与法的矛盾,进而维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转。
关键词:中医药;非遗法;聂麟郊;膏药;性质;暂管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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