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回到《公约》
直到今天,《公约》存在两个中文本的问题一直没能被广大的文本受众认识到,也没有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这曾是笔者在写作过程中不避繁琐将相关现象和事实诉诸笔端的初衷。但等到搜罗并梳理了相关保护机构、主流媒体、研究专著和学术文章对《公约》前在本的引述之后,面对正在不断加长的资料清单,突然觉得罗列事实已经不再那么重要了。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一篇或许能够正本清源的文章,对互联网世界而言就如同沧海一粟,或许改变不了什么。但是,在翻检各种资料的过程中,重新细读公约文本,重新回到教科文的数据库中,重新回溯公约起草和出台的艰难历程,我想认识这样的“文本并存”及其发生和延续的某种必然,就像是一场思想和知识的历练,告诉我们《公约》通过的十二年就恰如一个人的生命才刚刚走过一个年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类伟业来说,道路依然迢遥。长吁喟叹之余,不断敦促自己回到《公约》的字里行间去体味这份法律文书背后的民俗学实践脉络和众多探路者的人文情怀,许多个夜晚就这样穿行在英文本和两个中文本交织起来的语词之间,这才懂得原来觉得如此荒诞的“文本并存”或许正是重新开启我们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公约》、认识国际法律文书、认识国情谘政,同时也是认识公众民俗学的一条反思路径。对笔者而言,“內省”或许更为重要。但一个早当废止的前在本广为流传而一个本该全面启用的订正本却鲜为人知,面对这样一种长期被漠视的文本误用,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
停笔之际,也是选择如何面对责任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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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自选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此据《教科文组织简介》(2012版)及其网页的相关内容简述之。
[2] 在国际法的准则和实践中,《公约》通常称为“作准文本”,即国际法意义上唯一合法有效的文本。在联合国系统中,6种法定语言文本也被视作“同一作准”文本,除非根据法定程序被修正,并导致其所有6种作准文本或仅为某一文本出现修正;否则,这六种文本仍是《公约》的法定作准文本。
[3]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4] 这里我们仅以英文本为参照对象,并不是说中文术语或概念译自英文。辨析《公约》的国际法律文书,要牢记中文是联合国法定工作语言之一,不能简单地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翻译错误”而对约文法律意义轻描淡写。
[5] 参见梁治平:《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于郑培凯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56页。另见雷竟璇:《见于两份文件、三种语言的文化遗产保护》,同前揭,第28-41页。
[6] 这涉及一场关于民俗学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何去何从的论战和反思,前后持续了16年之久。详见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另见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7] 比如2007年2月全国人大网发布的2005年《公约》就是《决定》在前,约文在后: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7-02/01/content_357668.htm
[8] 根据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公约》文书应当只认可一种中文有效文本。由于全国人大并未告知公众任何修正的线索,这里姑且称之为“缓刊文”,以便与文化部的“过渡文”有所区别。本文但凡述及“订正本”,主要用以指代教科文对外公布的第二个中文本,以区别发文的主管机构。
[9] 2006年5月,全国人大网发布的《公约》中文本: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6-05/17/content_350157.htm
[10] http://zwgk.mcprc.gov.cn/auto255/200802/t20080227_20637.html
[11] http://cich.sysu.edu.cn/gjfybh/lhgfybh/lhgfybhflfg/2013422/n805512687.html
[12] http://www.cpll.cn/law2821.shtml
[13] http://www.cpll.cn/law8031.shtml
[14]http://www.ihchina.cn/show/feiyiweb/html/com.tjopen.define.pojo.feiyiwangzhan.FaGuiWenJian.detail.html?id=134d33fb-238a-4834-a4f4-e057dce3c1cc&classPath=com.tjopen.define.pojo.feiyiweb.faguiwenjian.FaGuiWenJian
[15] http://www.iicc.org.cn/Info.aspx?ModelId=1&Id=339
[16]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rdlt/fzjs/2008-09/27/content_1451586.htm;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这位专家的其他相关文章中。
[17] 《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文化多样性》,《法制日报》2007年4月23日。
[18] http://www.scio.gov.cn/ztk/xwfb/09/index.htm
[19]《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攻坚》,《瞭望》2015年第31期。
[20]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0-11/16/content_14245870.htm
[21] 文化部外联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中英对照)》,法律出版社,2006年。文化部外联局文件汇编委员会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2012年版),外文出版社,2012年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版。
[22] http://www.chinaculture.org/crihap/crihap/2013-07/04/content_458951.htm
[23]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eagn&Gid=100667265&keyword=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ncodingName=&Search_Mode=like
[24] http://www.chinafolklore.org/web/index.php?NewsID=2178
[25] http://baike.baidu.com/view/1434733.htm 和http://baike.baidu.com/view/1006148.htm。
[26] 注册卡中记录的文件卷宗号为v2370,实为v2368,见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2368/v2368.pdf
[27] Treaty Series: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registered or filed and recorded with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Vol. 2368. Nos. 42671 to 42706; No. 42671.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aris, 17 October 2003, registered in May, United Nations 2007, pp.20-34.
[28]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31/133171c.pdf
[29] 这是一份长达200多页的会议记录。在文档属性上明确记载了文件的创建时间是在2004年1月12日,修订时间为2014年10月4日。
[30] 文化部外联局文件汇编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2013版),外文出版社、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这部汇编本从2012年起根据缔约国大会的修正版定期更新,并以Kindle电子书形式免费在亚马逊中国与读者共享。
(本文刊于《民族艺术》2015年第6期,注释和图表请参考纸质版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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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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