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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二级研究机构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中国民俗学会秘书处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5-08-04 | 点击数:7862
 


中国民俗学会二级研究机构管理条例

( 试 行 )

  一、 中国民俗学会所辖二级研究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研究所等。

  二、 二级研究机构是隶属于中国民俗学会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其冠名必须有“中国民俗学会”字样。

  三、 二级研究机构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各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章程,工作章程的各项条款不得违背上述规定和《中国民俗学会章程》。

  四、 二级研究机构的设立分为学会直属和合作共建两种。学会直属二级研究机构的建立由秘书处提出论证意见,经过常务理事会审批后设立。合作共建的二级研究机构由合作方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秘书处就机构设置等内容向常务理事会报备。

  五、 二级研究机构的领导成员采用任命制。学会直属二级研究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合作共建二级研究机构的领导成员,由秘书处与合作方充分协商后,人选名单需向常务理事会报备。

  六、 二级研究机构领导成员的任期一届为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缩短或延长,一般不超过五年。

  七、 二级研究机构的领导成员必须是中国民俗学会会员。二级研究机构的组成人员若申请加入中国民俗学会,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过会员部审核,按照普通会员进行管理。

  八、 二级研究机构的会籍管理参照团体会员的管理规定。二级研究机构需按照《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的规定,定期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按期缴纳团体会费。

  九、 二级研究机构不得从事与其宗旨不相符合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凡是以研究机构名义举行的大型活动均需向学会秘书处报备。

  十、 二级研究机构不得擅自使用“中国民俗学会”的独立称呼举办活动。

  十一、 两年内不组织学术活动,不定期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不按期缴纳相关费用,或有严重违反国家社团管理规定和学会章程规定行为的二级研究机构,经由秘书处组织审核,向常务理事会提交撤销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撤销其机构、停止其活动,并在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

2015年7月31日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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