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占据时间,时间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维度,对于时间的制度安排是人类活动的基本框架,它对受其制约的人们的生活节奏和生活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过节和休假都是关于时间的制度安排。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节日传统的国家。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节日的萌芽,汉代节日体系初步形成,当时的节日主要有正旦、立春、正月上丁日、正月上亥日、社日(春社和秋社)、三月上巳日、五月五日、夏至、伏日、貙刘、八月节、十月旦、冬至、腊日及小新岁等。[3]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唐宋时期,节日发展到鼎盛时期,全国性的节日达数十个之多。之后继续传承,一直到清代,节日都是中国社会起基础性作用的时间制度。休假制度在我国也有悠久的历史,至少在秦汉时代已经形成,之后代代都制定自己的休假制度。休假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它直接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和部分学生。出于种种原因,不同时代的休假制度是颇不相同的,但一般都包括休沐假[4]、事假(如婚丧假等)、病假、赐假和节假等几个类别。其中的节假,是指给节日放假。不过,节日与假日并不是相同,而是有着多方面的区别:
第一, 从性质上看,节日与平日相对应,是具有约定俗成活动的特定时日,是文化共同体的公共活动日,是凝聚着集体情感并承载着群体历史记忆和价值观念的文化时间,具有假日与工作日相对应,是按照规定或经过批准暂时不工作或不学习的时间。
第二,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节日往往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然而然生成的。尽管也有一些节日属于建构型,“经由精心设计并被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制定、颁布并实施政策的方式楔入人们日常生活之中”[5],但这种节日的数量不多,而且是否能够真正扎根生活,必须经由社会成员的选择。假日则不同,假日不是生成的,而是由法律政策规章规定出来的,制定休假方面法律政策规章的主要原因在于为处于就业组织或教育组织中“不自由”的工作者和学习者个体提供一段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第三, 从规则的角度看,每一个节日都是关于何时、在哪里、举行什么样的活动以及如何举行这些活动的一整套规则,这套规则没有明文规定,属于非正式规则,但它规定了节日所在时间的“过法”,并且已经内化于社会成员心中,是社会成员的共同惯习,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以致于原本具有较大差异性的社会成员能够在同一段时间里在行为方式和生活内容等方面不约而同。假日是正式规则,但这个规则只确定组织成员可以自由支配哪段时间,却不规定这段时间的“过法”。
第四, 从稳定性上看,节日一旦形成,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无论是节日所在的日子(即节期)还是节俗活动都不会轻易发生改变。假日则不同,一旦相关政策调整,假日必然发生变化。
节日和假日是本两种不相同的事物,但节假日的设置却使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
以节为假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大约始于两千年前的汉代,其中冬至和夏至各休假五日,是目前所知最早的放假的节日。按照《后汉书·礼仪志》的记载:“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择吉辰而后省事。”“夏至日,礼亦如之。”[6]在汉代,夏至和冬至既是节气,又是十分重要的节日。在时人看来,夏至的至有三义,“一者阳极之至,二者阴气始至,三者日行北至”,同样,冬至的至也有三义:“一者阴极之至,二者阳气始至,三者日行南至。”在这种阴阳相争、阴阳失调的关键时候,人们最好“安身静体”,官吏是不需要办理公务的。《汉书·薛宣传》记载了薛宣的一件事迹,便与至日放假有关。有一年至日放假,官吏们纷纷回家,负责管理犯人的张扶却不肯休息,仍然坚持上班。薛宣就劝导他节日期间应该回家与亲人团聚,好好享受生活,所谓:“盖礼贵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来久。曹虽有公职事,家亦望私恩意。掾宜从众,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壹关相乐,斯亦可矣!”[7]除了夏至、冬至,当时的节假日还有伏日,俗传“伏日万鬼行”,不宜做事,所以休假一天。
不过,唐代以前节日放假还不普遍,白钢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中述及秦汉官吏的休假制度时只提到夏至、冬至两个节假,述及魏晋南北朝时官吏的休假制度时,病假、服丧假、田假、受衣假、省亲假、拜墓假、事假均提及,独无节假。应该说,普遍地以节日为法定假日,是从唐代开始的。更确切地说,是从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开始的。
唐代是我国节日发展史上的重要环节,节日数量众多,节俗活动丰富, “开元七年令”则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将20余个节日规定为国家法定假日,并给予40天左右的假期。其中,元日(相当于现代的春节)、冬至各放7天,夏至、腊各放3天,正月七日(人日)、正月十五、正月晦日、春社、秋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上巳节)、四月八日(佛生日)、五月五日(端午节)、初伏、中伏、末伏、七月七日(七夕节)、九月九日(重阳节)、十月一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等各放1天。节日普遍放假制度化了。此后的开元二十五年令、唐宪宗元和令以及一些格敕又对法定节假日进行了若干调整,比如开元二十五年令新增皇帝诞节和七月十五(中元节),分别放假3天和1天,寒食清明放假4天。元和令新增玄元皇帝降圣节、中和节,分别放假3天和1天,取消正月晦日的法定假日身份,并将寒食清明假期调整为5天,等等。经过调整,元和令中规定的节假日总天数已多达50余天,这堪称我国官吏休假制度中的创举。从唐代开始,节假成为假日的重要类别,节日休假成为国家公务人员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节假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后世。比如宋初就规定,岁节、寒食、冬至三大节各放朝假7日(其中5天休务);圣节、上元、中元各放朝假3天(其中1天休务),春社、秋社、上巳、重午、重阳等18个节日各放朝假1天(不休务),夏至、腊日各放朝假3天(不休务),到神宗元丰五年(1082),祠部重新厘定官员休假制度,更规定了长达76天的节假日:“元日、寒食、冬至,各七日,天庆节、上元节同,天圣节、夏至、先天节、中元节、下元节、降圣节、腊各三日,立春、人日、中和节、春分、社、清明、上巳、天祺节、立夏、端午、天贶节、初伏、中伏、立秋、七夕、末伏、社、秋分、授衣、重阳、立冬,各一日。”[8]不仅汉族政权如此,少数民族政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普遍以节为假的做法,并纳入令式,形成节日休假的制度化。比如金代在熙宗天眷二年(1139)专门制定放假制度,规定:“元正、冬至、寒食各节前后共休务三日;上元、立春、秋社、上已、端午、三伏、立秋、重阳、授衣(九月一日)、国祭、每月三旬,以上各休务一日。”[9]又如元代,也规定了16天的节假日,包括元正、寒食放假三日,天寿(皇帝生日)、冬至二日,端午、中元、重阳、十月一日、立春、立秋各一日。[10]
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对于官吏的管理也十分严格,这在时间管理制度上的一个体现就是压缩假日的数量和长度。相应的,放假的节日也大大减少了。明初只给元旦和冬至两个节日放假,分别是5天和3天;虽然永乐年间又增加了一个元宵节,并给予10天的假期,算起来也不过是给3个节日放了18天的假。到清代,根据乾隆年间的《大清会典则例》,当时虽然有6个节日放假,但假期统共只有14天,即元旦7天,上元3天,端午、中秋、重阳、皇帝诞节各1天。需要补充的是,清朝有长达约一个月的封印期,据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载:“每至十二月,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四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期,照例封印,颁示天下,一体遵行”, 至明年正月,“大约于十九、二十、廿一三日之内”,由钦天监择吉开印。[11]封印期内,官员可以不办公事。但必须指出,这一个月是将元旦和上元涵盖其中的。即使我们将封印期全部视为节假日,清朝的节假日也不过25天左右。无论节假日的数量还是长度均无法与唐宋时期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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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文史知识》2014年第3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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