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也是有分歧的。如日、韩设计“人间国宝”、“人间文化财”制度(即传承人保护制度)时突出了“人的承传”,法、意则刻意在“大到教堂小到汤匙”、“人和房子”构成的文化空间里做整体性的文章。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可依据的操作性定义有两个: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巴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26日)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源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UNESCO,1989)对“民间创作”的定义:“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基本上沿用了UNESCO原创的评价框架。
之所以说上述定义具有操作性是因为:
据此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共19项)、2003年(共28项)、2005年(共43项)3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107个成员国提交的153份申报材料中甄选出分布于69个国家和地区的90个项目。中国入选了4项,包括:中国昆曲艺术(2001/“表演艺术”)、古琴艺术(2003/“传统音乐”)、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2005/“传统表演艺术”)、蒙古长调民歌(2005/“口头传统和口头表达、传统表演艺术”/与蒙古国联合申报)。
据此标准,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18项,2008年1月24日文化部公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564项。
不妨这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两个权威性文件约束下,内涵之争实际上是被搁置了或者说《代表作名录》宣布本身已使之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1.世界遗产总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的初始标准、历年增补的《世界遗产名录》(the World Heritage List)的收录标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的扩展标准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的国家标准,“世界遗产”的粗线条分类可见下表(见表2)。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文化景观遗产”和“文化空间”两类遗产比较难以决然泾渭分明,相关文件的表述是模棱两可的,其给定的实例也不具备明显的排他性。
2.“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分类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1997)记载:“1997年11月召开的第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23号决议,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依据随后制订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3年、2005年三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总计90项。从结果而言,这90项宣布项目被分列为6大门类(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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