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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梅]中国古代舞蹈教育流变
  作者:张玉梅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8-18 | 点击数:14789
 
3.夏、商“礼乐之教”与舞蹈教育的发展
随着奴隶制的建立,舞蹈教育告别了它的原始时代,舞蹈从原始社会时期那种神秘、崇高的生命形态中走出来,从全民性教育活动逐渐演化为一部分人的活动和宗教政治活动。这种社会的变革,无形中促进了政治、艺术、教育思想的发展,也为“礼乐之教”的产生,舞蹈教育实践的自觉化、制度化,奠定了社会基础。
夏启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第一个统治者,王朝为了用武力统一各部落,十分注意操兵、习射,又注重在习射中的习礼、习乐,“大乐之野,夏后启于此舞九伐”[12](《海外西经》),它是一种集武艺、操练,伦理礼仪与艺术审美于一身的乐舞。“舞九伐”则是兼具德、智、体教育和群众性的艺术活动。到商代,乐舞教育继续发挥着他在祭祀活动中的作用,不同的是,商王“因于夏礼”,又更“尊神”,以祭天、祀祖为头等大事,而祭祀必有乐舞,所以,培养乐舞生、祭祀官史成为当时的需要。由此,相应出现了专门教礼乐的国学“瞽宗”。“瞽宗”原是宗庙,在那里选择有道德的、精通礼乐的文官教授贵族子弟,后人也称“西学”。“瞽宗”、“西学”都是商代的大学,是学礼乐的地方。那时国家的大事有两种,一是祀(祭祀祖先),二是“戎”(军事征伐)。因此,学习祭祀活动中的礼乐和学习军事活动中的技术就成为当时学校的主要内容。一片卜辞说:“丁西卜,其呼以多放小子小臣,其教戒。”[13]“戒”指手持戈而舞蹈,“教戒”是指习武与习舞。以上说明了乐舞教育已列入当时的教育当中。
商代有“以乐造士”[14]制度,造士机构为学校。其教育内容中有礼、乐、射、御四教,为西周“六艺”教育的先声。礼乐的专门机构“瞽宗”,它既是伴以乐舞祭祀之礼的场所,又是乐人宗庙和由“巫”、“史”实施乐教和礼教的机关。沟通人神、能歌善舞趋于舞蹈职业化的“巫”、“史”,在通过歌、乐、舞祈神、祭祖的同时,又向人们开展着乐教,他们不仅具备各种天文、地理知识,而且还是掌握一定舞蹈技能的专职舞蹈家,有一定的权威地位,有时国王也要听他的。以至于商朝从成汤开始,历代帝王都带有一些巫气。商王朝重视礼乐教育,巫舞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对历史上的乐舞教育是一个促进。
这一时期,舞蹈教育的特征是从尧舜时期偏重乐教的学校“成均”发展成为商代专门教礼乐的国学“瞽宗”,教育者(巫、史)和受教育者(奴隶主、贵族子弟)有了更明确的人群。学校的出现,使实施乐教的活动由原先的集体创作开始转化为脑力劳动者的个体创作行为,然后应用于祭祀的集体活动之中,教育目的更加明确。此时的乐舞教育,除继续发挥着对人的伦理教育、德行培养以及宗教祭祀活动时的仪式、方法等作用外,更突出了一定的阶级痕迹。它一方面体现在乐舞成为统治阶级的私产,成了显贵的象征;另一方面是教育出现了分化,贵族逐渐垄断科学文化知识,其中包括:掌握主持宗教仪式、培养专门从事祭祀的人员以及按一定的道德标准制定本阶级权贵人物的教育内容。这一切,使乐舞成了统治阶级为达到本阶级利益目的的一种手段,使乐舞教育从原始的生存需要、尧舜的修养需要,发展成为专门为商代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带有宗教色彩的教育,这些体现出那时的乐教开始趋于自觉化和行政化的过程,推动了舞蹈教育的发展。
 
三、舞蹈教育的确立
 
周王朝建立了礼制统治后,非常重视礼乐。西周时代,是对前代舞蹈继承、整理和完 善的时代。和夏商朝国君们相同的是,周王也重视乐舞祭祀礼仪,不同的是,西周礼乐之教不但发挥乐舞“通神”的作用,而且更加重视乐舞“治人”的作用。“礼乐之教”为当时的艺术实践、教育实践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确定了乐舞教育的地位,推动了舞蹈教育的发展。
1.“制礼作乐”的指导思想
周代建立以后,统治者为巩固政权,因袭夏、商的礼乐制,建立了一套严明的制度,“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肚量而天下服”[10](《明堂位》),直接将“制礼”与“作乐”作为思想文化建设的同一步骤,并作为施政、施教、以礼乐治天下的一个重要措施。“制礼”是宗法等级制度、政治伦理观念、社会道德规范和各种与之相应的礼节仪式的统称;礼教是规范思想行为的礼法条规、道德标准的教育;“作乐”在西周时代已演化成为文化艺术的统称,它既指前人所指的诗、歌、舞三者为一体的乐,又包括对前代乐舞整理、加工和新创编形成的“六代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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