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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丰]日本现代民俗学的“第三条路”
——文化保护政策、民俗学主义及公共民俗学
  作者:[日] 菅丰   译者:陈志勤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3-17 | 点击数:15224
 

  从岩本通弥所描绘出来的状况来说,可以认为一直以来民俗学者轻率地毫无清醒认识地参与文化保护政策的行为是应该被否定的。在文化保护的名义背后隐藏着的观光主义和民族主义,致使民俗从当地居民拥有的事物转变成为外来相关力量的事物。被这样的复杂现实愚弄却毫无清醒认识的民俗学者,不可避免地要遭受到太过幼稚或者好好先生之类的批评。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运用民俗学主义的批判至今没有在现实社会中成为主流,这不得不说民俗学者在无清醒认识之下参与文化保护政策的现象还在继续。日本民俗学并没有以德国民俗学展开的强烈反省以及全面的学术转换为经验,对民俗学的政治性这个问题仍然延续着迟钝的状态。现在,这种状况在积极地不断地推进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运动之中,可以说更进一步地趋向于恶化。

  以现状来说,在日本民俗学中共存着以下两种立场:轻率地参与文化保护政策的立场以及对其政治性展开批判的立场——而对此都毫不关心的研究者在这里不作为问题探讨的对象。这两者虽然处于相对立的立场,但一直以来互相并没有开展充分地争论和交锋。以积极地参与文化保护政策为立场的研究者,对民俗学主义的观点、见解熟视无睹,而采取对此进行批判立场的研究者,至今也没有积累让轻率地参与文化保护政策的人有所顾忌的力量。

  五、民俗学者的“第三条路”——并非无自觉肯定、无力量否定的民俗学的方向

  在以上所述的状况之下,现在,我们民俗学者究竟应该以怎样的一种方向作为目标呢?我们在对轻率地参与文化政策的行为进行批判的同时(30),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到来自民俗学主义批判的社会无力感。现在,面对仅仅停留于对文化保护政策进行批判的日本的民俗学主义研究的局限性,我们应该认识到超越这种局限性的新的阶段已经到来。

  民俗学者运用民俗学主义对文化保护政策进行批判而大都没有实效的理由,可以指出有以下两个问题点。如果不克服这些问题,要改变日本的民俗学主义研究在现实社会中的无力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略微粗线条地进行整理的话,可以指出在日本民俗学中的民俗学主义批判(当然,对于所有的民俗学主义论者不能够进行划一的评判)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很多见解只是面向民俗学这个狭小的社会,处于一种闭锁的状态,与实际的社会活动基本上是相隔绝的。虽然通过日本民俗学界的杂志、书籍以及研讨会的口头发言等展开了来自民俗学主义的批判,但这样的表现方法都不过是依赖于只在限定的世界里具有效用的专业用语,并没有传达到实际在进行文化保护政策的现场以及普通的地方民众。也或者是虽然传达到了有关的行政组织,但并没有被充分地采纳。正是因为这样的民俗学主义批判毫无社会性的力量,让那些对这种批判不加深思的民俗学者以及政府相关者感觉无关痛痒,对此表现漠视也就成为可能。

  运用民俗学主义展开批判的研究者在学界内处于低调状态的原因之一,是他们过于意识于政治性的问题,具有一种先验性的观点,从最初开始就对民俗学者直接参与政策的行为进行否定。因之言论的批判行为,虽然确实是民俗学者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但如果这样的批判只是封闭于学界之内,带来的结果是作为其批判的实效性、变革性不能够在现实的社会中得到反映。从政策论的外部展开批判却对政策采取不干预的姿态,乍一看可谓清高,但这样的来自外部的批判,终归将出现不能够到达行政部门实施政策的现场这个问题。

  当然,作为现状来说,行政部门挑选出来的专家都拥有关于文化保护的丰富知识,在这方面具有卓越业绩的民俗学者并不是必要的,作为行政方面来说,倒不如那些对政治性感觉迟钝的民俗学者比较容易对付。以此来看,民俗学主义的批判者不干预政策这个问题,也可以说是行政方面的结构性问题,就是在政策的层面上不起用恰当的人材。

  具有民俗学主义倾向的批判存在着的第二个问题,可以认为民俗学者自身已经成为引起民俗学主义现象的相关者了,而作为相关者不可避免地会对民俗带来影响的事实,他们对此却往往采取无视的态度。一直以来很多民俗学者对于地方文化是作为第三者的观察而付诸行动,进行民俗的采集、解说和诠释。但是,从建构主义的观点来说,民俗学者自身已经胜于行政组织、企业等营利团体以及宣传媒体,毫无逊色地成为建构民俗的相关者使民俗发生变质。如果是致力于调查研究的民俗研究者,对于源自研究者的民俗的建构是不应该没有清醒地认识的。而且,事实上因之研究者的建构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还不如带着一种自觉的意识去理解这样的建构过程,应当对作为一个民俗学者所采取的行动作出选择。但是,关于这一点,来自民俗学主义的批判者并没有对自己的主张和行为给调查研究的地方带来影响的事实展开积极地研究,终始以第三者的立场为前提的状态居多。

  为了更为有效地把具有这些局限性的来自民俗学主义的批判进一步深化,作为我们必须摸索的一个方向,可以提倡以民俗学的知识和见解为基础的在现实社会中的直接的实践——公共民俗学。

  在此所言的公共民俗学,与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民俗学界兴起的公众民俗学并不是同义的。美国民俗学的公众民俗学因为曾经具有作为政府关系的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所承担的民俗学实践的浓厚色彩,在从属于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的学院派民俗学者和公众民俗学者之间对于实践问题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现在,虽然公众民俗学正成为美国民俗学会的多数派,但事实上,学院派民俗学者对于公众民俗学者进行的政治性干预以及向地方文化施展来自外部力量的压迫,都抱有不同见解,而公众民俗学者对于学院派民俗学者其学问不具备社会影响力的事实也一直持有异议。因为公众民俗学以文化以及承担这个文化的人们为对象,使之客体化“象物体那样被对待(objectification)”,对此,学院派民俗学者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对于如此的文化和人被“物体化”的现象,将在民俗学者和因之这些民俗学者而被表象为传统的地方居民之间生成力量的不公平这一问题,也已经遭到了批判(31)。这即是针对表象的力量掌握在大规模建构传统文化的民俗学者——也就是公众民俗学者手中之现状的一种批判,也是针对其结果导致民俗学者限制和否定地方居民的主体性实践之事实的一种批判。现在,虽然还没有处于表面化的阶段,但学院派民俗学者和公众民俗学者之间的互为不信任的状态,至今仍然是根深蒂固的。

  笔者所主张的公共民俗学虽然也包括上面所提到的公共部门的公众民俗学,但并不仅限于此,而是进一步注重学院派民俗学者从事社会实践的一种民俗学方法。公共民俗学不只是从属于政府及其相关团体等公共部门的专业人员所承担的学问,也是从属于大学等机构的学院派民俗学者同样必须承担起来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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