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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放假制度的建议
设立特殊纪念日。前文讨论了实体条款不够明确、放假程序欠规范和制度执行不统一。除了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完善外,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丰富法定节假日结构,合理增加某些特定的节假日、纪念日实有必要。一是设立烈士纪念日。现有公开资料显示,自建国以来历经战争和改革开放各时期,被批准或者事实上已成为革命烈士的人数庞大,且逐年在增加。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自革命战争年代以来,先后约有2000万名烈士。目前纪念烈士的惯例是清明节前到烈士纪念设施敬献花圈、扫墓等纪念活动。设立烈士纪念日,作为国家法定纪念日是宣传革命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时间节点,非常必要。二是将防灾减灾日作为法定节日。我国决定自2009年起,将每年5月12日作为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不仅仅是政府的义务,关键要靠公众提高防范和安全意识,增强避险和抗击灾害能力。将防灾抗灾日确定为公众假期,让绝大多数劳动者有时间学习防灾抗灾知识;在特定时间里,政府向全社会集中宣传和演练各种救援预案;更重要的是以法定形式定期警示和防控各种事故、灾难。
《放假办法》实体性条款的立法完善。一是合理确定公民享受假期的年龄标准。将业已形成的年龄划定标准予以立法确认。二是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立法保障。一是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任意性规定,要求少数民族劳动者参加本民族法定节日活动,用人单位必须放假,并照发工资,以充分保障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劳动者享受法定假期权利。二是民政部应按照《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少数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三是地方临时放假的法律规制。首先,《放假办法》应立法授权地方政府临时放假权,包括临时放假事由、批准程序、放假时长等。第二,企业劳动者享受临时放假的权利保障。第三,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而没有享受临时假期是否应当补偿。
放假程序的完善。一是《放假办法》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明确规定,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遵照执行,而军队的放假办法另行规定,以体现立法规定和实际执行的统一。二是放假变通批准程序。法定放假制度不是不能变通,关键要有程序保障。如本地区社会经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地方政府不得不做出特殊处理。三是放假的限制。限制放假主要是克减放假时间和放假地区的限定,即时间和空间两重限制。这是国家放假制度必需而特殊的程序性保障。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规定,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灵活的应对政策。放假的时间限制包括假期的减少、取消和恢复等,根据每次限制的需要,临时发布。
(作者为内江师范学院张大千美术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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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论坛 2013年08月05日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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