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族识别也是在人口普查后展开的。1953年的人口普查,上报的认同400有余。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这么多的认同当然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民族政策的施行;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即便如郝瑞(S. Harrell)那样,认为族群是所谓地方语境的群体(郝瑞,2002),我们也无法证明这400多认同代表了同样数量的族群。因此,从1953年起,国家通过民族识别对这些认同进行了归并。在识别的过程中,主要以斯大林民族(nation)定义四项标准为参考依据(参见:费孝通,1981,1984;黄光学,1995)。换言之,斯大林的定义只是作为如何确认一个族体的参照系来使用的,人们的主体意识还是给予尽可能的考虑。至此,“民族”在具体指涉上具有很强的规定性,但与西方语境里“族群”的规定性截然不同。“民族”成了国家社会政策实践的具体单位,合法地具有更多的期待,国家也由此重组(regroup)和重铸了人们的认同。
结论
以上,主要通过追溯“族群”和“民族”在特定的文化、社会、历史、语言的背景下所经历的过程,试图说明两个术语各具有特殊的规定性。本文试图说明,比之于“民族”,“族群”也不是什么更妥贴的概念。两个术语体现了人口的多样性问题在不同语境里的表达,无论在学术使用和一般使用上都具有任意性的一面,也都具有具体和一般之别。但是,西方语境里的“族群”所特有的、对主体民族和国家具负面色彩的内在规定性,是汉语“族群”和“民族”在中文语境里或字意上都是没有的。正是因为西文之“族群”具有对抗、边缘、分裂、差异的象征意义,自然地成了挑战“民族”的“批判的武器”(借用马克思语)。不少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都表达了一定的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诉求。这其实是很自然的。既然民族、族群严格地说来都是一定政治条件下的产物,对它们的实质性的学理探讨必然无法与政治理念和诉求相剥离。
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是完美的,民族划分和民族政策的施行同样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如何来加以改进,值得所有真正关心少数民族命运的同道来共同探讨。但是,在族群性研究的问题上,我们所强调的应是求同存异,而非除同求异;我们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不是相反。如果对56个民族的划分体现的是国家的任意和专断,那么,是否任由“族群”表达就是更好的选择呢?是否这类表达就一定反映真正的民意呢?这样做的话,也会有问题。季什科夫指出:“不少西方人类学家自命为那些遭受所谓歧视的小群体鸣不平,却经常在扮演一种可笑的、被人利用的浪漫角色,沦落成为地方上那些声称为民请命、老于事故者的政治说客(political lobbyists)而不自知”(Tishkov 2000)。西方学者如此,其他国家的学者又何尝不是?巴特从决策的角度批评了这类人类学者。他指出,“由于忽视了对所谓集体决策过程的近距离分析,许多人类学者没有意识到这类决策来自居中(the median level,指非政府也非底层民众─作者注)的利益集团,不仅有悖于普通大众的愿望,也违背了民众的共同利益(Barth 1994,转引自Tishkov 2000)”。其实,最好的方式在我看来,莫过于将重点放在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或想像的“族”。我愿以此警示自己并以此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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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学(主编),1995,《中国民族识别》,北京:民族出版社。
郝瑞(S. Harrell)2002,“再谈‘民族’与‘族群’─回应李绍明教授”,《民族研究》,第6期,页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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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2012-11-29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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