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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云驹]论“文化空间”
  作者:向云驹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0-26 | 点击数:29477
 


  摘 要:“文化空间”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或主要的样式来表述与认定的。这使“文化空间”同时具有了一种分类学的意义。首先“文化空间”的意义、性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同一性。其次“文化空间”是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其存在的核心价值和理论依据在于它完整地、综合地、真实地、生态地、生活地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

  “文化空间”或曰“文化场所”(Culture Plac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在已经公布的三批90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有10个项目被冠以“文化空间”,它们是:波桑地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2001年公布)、谢美斯基文化空间和口头文化(俄罗斯,2001年公布)、维拉?麦拉康果斯的圣灵手足情文化空间(多米尼加共和国,2001年公布)、加玛广场的文化空间(摩洛哥,2001年公布)、尼亚加索拉的“索索?巴拉”文化空间(几内亚,2001年公布);基努文化空间(爱沙尼亚,2003年公布)、圣?巴斯里奥宫殿的文化空间(哥伦比亚,2005年公布)、帕特拉和瓦迪拉姆游牧人的文化空间(约旦,2005年公布)、德干莱牙阿拉文化空间(马里,2005年公布)、铜锣文化空间(越南,2005年公布)。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与形态。

  “文化空间”一词的出现,首先表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之中,此一条例是教科文组织为贯彻落实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而施行评选、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拟定的。在条例中,“文化空间”被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条例的宗旨开篇明义:“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的本原意义指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地点。在文化遗产(物质遗产)保护中,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遗址、文化群落、宫殿教堂庙宇等文化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加以特别运用,赋予此一名词以特殊的文化指定。条例于是进一步界定了“文化空间”的意义:“在进行这种宣布的范围内,‘文化场所’在这一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文化空间”的概念是指的“人类学”的概念。什么是人类学的概念?首先,人类学的概念是区别于文物学、文化遗产学(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正如前述,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唯物”的空间,必须有实有的人造的物化的有形的可触的实体,并由此构成特定的时空形式。比如,中国的故宫、长城,奥地利的美泉宫,柬埔寨的吴哥石窟等等。这些文化遗产在内部、周边、外围构成了相应的文化空间,占有一定的面积,造成独特的视觉或触觉的效果。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显然与此不同。其次,人类学的概念是从人类学学科出发的。人类学虽然有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之别,但其共同特点是关注人类、人种、民族、群体、社区这样一些对象。它是见物更见人的,是以人为主体、以人为载体即“以人为本”的学科。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概念的区别,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是相类的。所以,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比如,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搬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就是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如果物是人非,此地空余黄鹤楼,那就只能是物质遗产(或曰狭义的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遗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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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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