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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建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7-24 | 点击数:3709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族学会曾多次举行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学术研讨会,探讨保护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和方式。例如,1980年、1982年和1984年举行的首届、二届和三届全国民族学学术研讨会上,有不少学者提出把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民族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1989年举行的第四届全国民族学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传统文化与民族繁荣发展”,会议专门就保护继承传统文化作了深入的探讨。大多数与会者认为,我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既有其精华的部分,也有其落后的部分,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分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上世纪90年代,关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讨论更为热烈,历届全国民族学研讨会都有不少论文专门研究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保护和传承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中国民族学界的共识。

  2002年 第七届全国民族学学术研讨会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民族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许多学者认为,民族文化发展是整个民族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文化具有增强民族凝聚力、增强民族团结的功能,保护、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对繁荣发展民族地区的文化具有特殊的作用。不少学者提出,在西部大开发中,要注重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应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包括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开发、共性与特色、经济发展与文化生态环境等关系。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如利用保护、开发保护、立法保护、重点保护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各民族都有一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传统知识,民族文化本身具有保护生态、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功能。应该继承保护生态环境的优良传统,为21世纪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新的功能。

  2003年“民族文化与全球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与会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保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是当前最为迫切的现实问题。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关于如何保护传统文化,有学者认为,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必须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传承机制、适应机制、对外交流的机制等。在保护的方法上,有学者提出,文化的保护方式有两种:一是博物馆式的保护;另一种是引导性的保护,激发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性,使文化得以延续发展。一些学者还建议,必须对一些有商品价值的民族文化进行知识产权登记,以免造成文化的流失。关于民族文化开发与利用问题,有学者提出,民族文化的开发与利用需要协调好研究者与政府官员的关系问题,既要关注当前的利益,又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族文化资源的优势,形成文化产业,是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举措。关于民族文化生态村问题,有学者认为,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创建,是文化人类学的一种应用研究,是保护民族文化的一种探讨和实践。云南大学主持的“云南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项目”,经过3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显著的效益,并在国内外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经验在于:必须明确在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创建中,谁为主体的问题。学者只是一种角色,其正确的具体关系应是政府领导、专家指导、村民主导。

  2004年“文化遗产与民族服饰”国际学术研讨会

  这次会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二是“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与创新”。前者具有宏观理论探讨的意义,后者具有微观研究的性质。与会者认为,各民族的文化历经数千年而不衰,表明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所以,不仅要保护好,而且还要世代传承,不断发展。我国各民族的文化都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都是中华民族的共同遗产。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不仅是少数民族的责任,同时也是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2006年 “文化多样性与当代世界”国际学术研讨会

  与会学者认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人类创新和创作的源泉,是人类发展的动力之一。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一样,单一性导致脆弱性,多样性产生稳定性。单一性导致极端性,多样性产生包容性。正是因为文化的多样性,才使得人类能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使各自的文化能够保持活力。离开了多元文化的发展,我们将面对一个思想日益枯竭、创意日益平庸、生活日益单调的世界。

  中国民族学会组织的有关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讨及建议,对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影响很大,一些民族省区吸取了有关建议,率先在全国开始了传统文化的立法和保护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08-7-2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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