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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成]戏曲术语“科”、“介”与北剧、南戏之仪式渊源
  作者:康保成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1-09 | 点击数:40327
 
 
内容提要:本文对古典戏曲剧本中用以提示动作的术语“科”、“介”的来源以及所反映出的杂剧、南戏的不同表演风格进行了讨论,指出:1、杂剧中的“科”来自道教仪式。2、“介”最早是上古礼仪中助宾行礼、在主宾之间通传的角色,傀儡戏用作赞导式的提示,被早期南戏直接继承。3、“科”与“介”的不同来源,说明杂剧与南戏在表演上分别吸取了不同的仪式动作,它们在风格上的差异是与生俱来的,后来才大体趋同。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中外许多戏剧理论家都认为,戏剧的本质是动作。例如英国著名戏剧理论家马丁·艾思林说:“希腊语中戏剧(drama)一词,只是动作(action)的意思。……戏剧之所以成为戏剧,恰好是由于除言语以外那一部分,而这部分必须看作是使作者的观念得到充分表现的动作(或行动)。”[1]
在中国古典戏曲中,戏剧动作是用“科”或“介”来提示的。董每戡先生十分重视对“科介”的研究,他说:“戏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就是行动,那么,‘科介’在戏剧里的重要性便不言可喻了。……真正的导演、演员、读剧和论剧的人不能不以‘另眼相看’。”他还批评轻视“科介”研究的曲论家们“压根儿不懂戏”。[2]
今天看来,把戏剧的本质看作是动作并不适当,因为这可能忽略戏剧与舞蹈的界限。戏剧的本质应当是角色扮演。[3]但毫无疑问,在角色扮演中,动作的重要性要大于语言,因而离戏剧的本质更为接近。
不过,古典戏曲研究界似乎对“科”、“介”所提示的动作仍然兴趣不大,甚至连“科”、“介”的来源也未暇深入讨论。例如,元杂剧提示动作用一般用“科”,南戏、传奇提示动作多用“介”。这种情况是怎样造成的?“科”与“介”一字之差,是否意味着杂剧与南戏在角色扮演风格上的根本差异?这两个问题,还可能牵涉到杂剧和南戏不同的宗教仪式渊源,是戏剧史上的重要课题。本文拟进行初步探讨,以作引玉之砖。
 
 
明代的《南词叙录》将“科”与“介”完全等同起来,认为“介”是“科”的省文。这一说法,受到钱南扬先生的有力驳斥(详后)。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弄清楚“科”与“介”这两个术语的来源。我们先来讨论“科”的来源。
王国维《宋元戏曲考》(十一)谓“科”实为《辍耕录》中所记之“科泛”,冯沅君《古剧说汇·做场考·科     汎》旁徵博引,进一步证实“科”或“科范”均为宋元时表示动作之习用语,并说:“科范犹言科法,意盖谓剧场上各脚色动作的法则。”“古剧的‘科范’是公式化的,千篇一律,彼此蹈袭。因此,一遇到武将作战便是‘调阵子科’,一遇文官升堂便是‘排衙科’,甚至于下车、上马也都有一定姿势。”[4]王、冯二氏所说,甚有启发意义,不过二者均未指出“科”与“科范”的语源。
《西厢记》三本四折有“《双斗医》科范了”,王季思师注:“科范,并谓剧中种种科段,有现成规范可循者。《砚北杂志》:‘庐山道士黄可立之言曰:‘寇谦之、杜光庭之科范,不如吴均之诗;吴均之诗,不如车子廉、杨世昌之酒。何则?渐自然。’疑科范一辞,实源自释道二教之仪式也。”[5]季思师所注甚是。钱南扬先生亦疑“科范”从道教仪式来。[6]笔者拟沿着前辈先贤开辟的正确路径,对元杂剧中“科”的来源作进一步确认。
 
 
《说文》:“科,程也,从禾,从斗。斗者,量也。”据此,科的本义是量,有衡量、度量、测量等意义。后引申为量的标准,有律令、法式、常规的意思。《战国策·秦策一》所云“科条既备,民多伪态”,诸葛亮《出师表》所云“作奸犯科”等,均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科”的。《文心雕龙·章句》:“乎哉矣也者,亦送末之常科。”所谓“常科”,也就是常规的意思。
魏晋以后,佛、道二教经书,都往往用“科”或“科仪”、“科范”、“科戒”等术语来表示。后世戏曲经常使用这些术语,例如,我们至今仍习惯称有表演提示的戏曲演出脚本为“科仪本”。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当源于佛道二教。
应当指出,佛道二教对“科”、“科仪”等术语的使用不尽相同。概而言之,佛教是把对本经的分类、分段、注解、阐释称为“科”或“科仪”,而道教则把某些有戒律内容的本经直接称作“科”或“科戒”、“科仪”。近人丁福保《佛学大辞典》引宋·宗镜《销释金刚科仪会要注解》(一)云:“科仪者,科者断也,禾得斗而知其数,经得科而义自明。仪者法也,佛说此经为一切众生断妄明真之法。今科家将此经中文义理事,复取三教圣人语言合为一体,科判以成章,故立‘科仪’,以为题名。”[7]可见在佛教那里,“科”含有阐释经文的成分,“科家”即注家。道教则不然。《道藏》所收录的《要修科仪戒律钞》、《三洞法服科戒文》、《洞玄灵宝三洞奉道科戒营始》、《洞玄灵宝道学科仪》、《道门科范大全集》、《洞玄灵宝千真科》、《先天斗母奏告玄科》、《三洞道士居山修炼科》、《太上九真明科》等,均是对道教信徒的行为规范或道教醮仪直接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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