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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微]“内在的”和“外在的”民间文学
  作者:吕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10-05 | 点击数:19518
 

二 内在的与外在的民间文学研究对象

  英文folklore前半部分folk本是“民众”的意思, 后半部分lore的意思是“知识”,合在一起就是“民众的知识”。汉译的时候我们把这个英文合成词译成“民俗”,用作学科界定也可译成“民俗学”。在传统的共同体中,民众的大部分知识往往要依赖口头形式代代相承,因此lore除了“知识”也有“口头传说”的意思。folklore既可译作“民俗”,亦可译作“民间传说”,而民间文学又多以口头传说的形式存在,再加上自从民间文学和民俗学科诞生以来民间传说、民间文学始终是各国民俗学者最主要的研究对象,在有些民俗学者那里甚至是唯一的对象,因此folklore也可被视作“民间文学”的同义语。8

  以前,中国民间文学的经典研究主要使用两种方法来定义民间文学,一种是否定性的定义,一种是肯定性的定义。郑振铎在《中国俗文学史》中的部分定义是否定性的定义,他说,不登大雅之堂、不为学士大夫所重视的(作品)都属于俗文学的范畴。9郑振铎所说的俗文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的民间文学。郑振铎的上述定义就是否定性的、反方向的定义。1949年以后,中国民间文学学科主要采用的则是肯定性的定义,如钟敬文先生在其主编的《民间文学概论》中根据民间文学的“性质”定义“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就是一种肯定性的、正方向的定义。10郑振铎和钟敬文对于民间文学的定义无论是正方向的“劳动人民”也好,反方向的“不登大雅之堂”也好,都是首先从主体(劳动人民、不登大雅之堂)的角度,其次从文体(文学体裁)或载体(口头创作)的角度给予民间文学的定义。根据索绪尔的思想,这些定义当然都包含了对民间文学的外在性定义,即自觉地从社会、历史和文化主体的立场出发的定义,因而在这些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定义当中,被研究的对象主体内在的价值内涵以及研究者的价值立场都是一目了然的,无须我更多的解释。

  此外,在钟敬文先生的肯定性定义当中,还有一种根据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对民间文学的补充定义,在《民间文学概论》中根据“基本特征”的补充定义主要有四种:集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11与“性质的规定”不同,这些“特征的规定”多数并不直接与主体相系,而是多与文体相关,也就是说,“特征定义”着重的是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口头文学与书面文学所显示的不同文体特征(而不是民间文学主体的性质)。让我们尝试着来分析一下这“四性”。

  “集体性”是指民间文学的创作者和传承者相对于作家文学的个体作者来说的集体性质。按照《民间文学概论》的看法,民间文学的集体性特征规定是通过民间文学作品的传承过程呈现的,因此,民间文学的集体性质就不同于索绪尔所云语言创造的社会集体性质,而是在传承中的活动主体。根据索绪尔的看法,语言规则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归根结底是主体的创造,但创造语言的主体只是一个在逻辑上存在的抽象主体,就好像上帝一旦完成了创世工作就从此进入休眠状态一样,主体在创造了语言规则以后,语言规则也就从此脱离主体,而主体不再干涉其独立的生存。在索绪尔看来,介入语言活动的主体其实不是这种抽象的逻辑主体而是具体的实践主体,即具体参与实践性的语言活动——言语对话的主体(至少是两个人)。《民间文学概论》中所说的“劳动人民”本应类似于上述的逻辑主体,但是,由于“劳动人民”的概念本身又是一个历史性和政治性的范畴,是用特定历史阶段限定的、抽象程度较低的主体,因而受“劳动人民”概念的连累,民间文学欲成为一种共时性的文学现象就颇费解释者的口舌(《民间文学概论》的作者使用了相当篇幅解释“劳动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含义)。民间文学的基本定义在今天之所以需要重新修正,原因之一就是在政治意识形态发生变化的历史条件下历时性概念的局限性所致。与“劳动人民”本应作为抽象主体、逻辑主体不同,作为民间文学特征的“集体性”则是指的介入民间文学活动(在传承中体现的、与个体作家性质相同但形式相左)的具体的实践主体。在索绪尔看来,具体的实践主体参与的语言活动不应当是内在语言学研究的对象,而只能是外在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从学理层面看,如果“内在的民间文学”是可能的,那么“内在的民间文学”并不是要排除民间文学的抽象逻辑主体,而是要“排除”其具体的实践主体。因此,如果我们仅仅是为了迎合外在性的政治意识形态的需要而只是重新定义民间文学的抽象逻辑主体而不讨论具体的实践主体的问题,那么我们也就还没有真正接触到民间文学的内在性规则问题,尽管重新定义民间文学的抽象逻辑主体使之达到更高程度的抽象是必要的。

  “口头性”属于民间文学的载体或与书面文学相对立的文学体裁(文体)的口头形式。在书面文学中,作品的创作和阅读(接受)过程是可以分离的;而在口头文学中,作品的“编创”与接受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12但是,按照索绪尔的标准,作为载体形式的口头性仍然可以借助外在“棋子型质”而不是内在“棋法”的比喻予以说明,因而口头性的特征规定也就仍然不属于民间文学系统规则的规定。索绪尔没有在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之间作坚决的区分,他只是在语言(规则)和言语(活动)之间划出严格的界线。作为语言活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都属于历时性语言学的研究范围,而只有语言本身才是共时性语言学的研究对象。13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之所以被索绪尔排除在了共时性语言学的研究范围之外,原因是:在索绪尔看来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都只是语言主体的语言活动的一次性物化结果,其中物化了各种历史的、社会的和文化政治的等等外在性因素。至于从民间口头文学的学科角度言,原也可以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活动相区分,也就是说,在口头文学的某一次性的具体表达中,仍然有实践主体参与到口头文学的活动之中,因而也就同样会物化诸多外在性因素,甚至我们无法否认民间文学也有以书面形式存在的事实。在索绪尔的眼中,语言之被作为共时性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因为语言能够物化为动态的语言活动(言语),而是因为只有在最抽象状态下,语言的静态规则才能够被体现出来。只是从语言规则的角度,索绪尔才将语言定义为“没有肯定项的差异符号系统”,而作为言语活动的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都只是索绪尔共时性语言学研究的对象媒介而不是真正的研究对象本身。如果对于民间口头文学我们可以用同样的原则予以分析,那么进入了口头性这一民间文学的载体入口之后,我们距离民间文学研究真正的内在对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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