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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圣]清代冕宁的村庙组织、村治实践与村落内生秩序
  作者:龙圣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10-28 | 点击数:8180
 

三、村庙组织的村治实践

  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结成的组织,村庙组织在村落内部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其管理活动大致可分为“神圣”与“世俗”两个层面。

  (一)组织祭祀

  清代,冕宁各个村庙组织每年都会定期举办庙会活动,酬神唱戏,组织会众(村民)祭祀共同的神明。例如,福乡小村摚彩神庙即由会首在每年七月十五组织会众举办庙会,曾任会首的邓德隆提到“在小村住坐。小的们堡内向有河沟一道,先年兴有摚彩神会一个,众人公议小的充当总理首事,每年至期办会了愿。今年七月十五日,小的邀请众人拢场,办会还愿”。与小村摚彩神庙一样,清代冕宁乡村各庙宇每年都由会首定期组织庙会活动,因此当地形成了很多的乡村庙会。如每年正月十五日某屯(名称不详)庙会;正月(日子不详)清乡五甲詹家冲东岳庙庙会;二月初八沙坝神会;三月二十八日清乡五甲詹家冲东岳庙东岳会;六月福乡陈家庄某庙(名称、日子不详)青苗会;七月七日城乡土地庙皆作土地会;七月十五日福乡小村摚彩庙庙会,七月某堡(名称、日子不详)西山庙庙会;八月中屯某庙庙会(名称、日子不详),等等。

  庙会期间,会首们使用庙宇积储的香火钱请来戏班唱戏酬神。倘若香火钱不足,会首们便向会众摊派戏钱,并用戏钱延请戏班来庙上唱戏酬神。咸丰七年(1857)七月,冕宁某堡西山庙会首王仕达等人便因为庙上香火钱不足,向会众摊派戏钱,请戏班在庙会期间唱戏。出戏钱请人在庙会上唱戏是会众的义务,会众若没有经济困难,一般都愿意承担此项义务,但也有会众因交不出戏钱与会首产生纠纷的情况。如西山庙会众杨启仁便因为欠下部分戏钱未清,与会首王仕达发生冲突,八月初一日,其弟杨启义控称:“情民堡有西山庙□□□□王仕达承当会首,今岁田谷未收,众姓度用维艰,熟料王仕达摊派本堡居民出钱演戏,不由众愿,任意作为,荷派民兄杨启仁出钱二百四十文。七月二十日,民兄已给钱二百文,下欠四十文,一时无措,缓期认给,不意王仕达于二十三日串弊高山堡汛兵张官甫二人一同前来,言杨启仁抗派戏钱,督令拴锁。”在每年定期举办的庙会之外,各乡村庙宇还有一些临时性的庙会活动。比如遇到年成不好,村内会众在庙内向神明许愿,届时需举办庙会还愿。乾隆十年左右,冕宁连年遭受自然灾害,清乡五甲詹家坎东岳庙会众在庙内祈祷平安,并许愿修盖戏楼,唱戏还愿。乾隆十二年(1747)七月三十日开始,会首及会众齐集庙内,举办庙会,唱戏谢神,“切因近岁时气侵害,小民五六家、七八家不等,许愿西山东岳神祠,神威数显,始于七月三十日起戏还愿”。

  除唱戏酬神外,庙会期间最重要的就是祭祀神明,祭祀活动亦由各庙会首们组织进行,不过敬献神明的祭品一般是由会众们每年轮流提供,比如清乡五甲詹家坎东岳庙庙会即由会众每年轮流提供祭品做会,“情因生合屯一十八户现修理圣庙一所,每年正、三月轮流做圣会”。嘉庆三年(1798)八月十五日,该庙会首陈培德召集众人在庙内安排次年庙会,轮到陈燦新提供祭品做会,“陈燦新于乾隆六十年入会,至今数载,例应做会,本月十五日,会首陈培德央集在会人等敬神饮酒,众人公论来年三月二十八日应该陈燦新做”。轮流提供祭品,是会众区别于一般信众的重要体现,也是维系祭祀活动和村落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如果打破规则,祭祀活动将难持续下去,村落内部的秩序亦将受到挑战。因此,村庙组织在轮流提供祭品这一规定上执行的比较严格,一般不允许会众以各种理由逃避此项义务。倘若有人试图破坏规矩,将遭到会众的谴责。嘉庆五年(1800),冕宁某堡庙会筹办过程中,便有人因为拿不出祭品而遭到会众辱骂。该堡有庙一座,每年正月十五举办庙会,由会众轮流提供祭品。是年,轮到堡内王玉白准备祭品,按照规定他需要献出一只肥猪,用来祭神。但他家贫,无力提供,因此遭到堡内会众的欺辱,“情因于本年正月十五日堡内设神会一堂,每年正月十五日轮流挨次,堡内斋集庙内,散佛敬神,不料有王玉白应该伊名下坐会肥猪一只,敬献神圣,殊知玉白家贫,无有猪只,被遭堡内众人凌辱,无端难受”。最后,王玉白不得不向堡内富户谢恒德赊来一只肥猪,献给会上。

  各村庙宇举办庙会期间,周边村落的信众、村民以及小商贩也纷纷前来赶庙会。这在个过程中,信众除了烧香敬神、许愿还愿这些宗教活动外,最主要的娱乐活动就是看戏、听戏。此外,也有一些牌友聚集在庙内外打牌消遣,甚至是聚众赌博。为避免赌博败坏风俗、引起纠纷,官府禁止庙会期间百姓聚赌,届时有各甲地保在庙外张贴告示,并联合该庙会首稽查。尽管如此,偷偷赌钱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庙会期间敬神看戏、休闲娱乐的人较多,因此也吸引了一些小商小贩前来做生意,他们贩卖酒肉、糖果、包子、香烟等各种吃食,为赶庙会的人提供饮食服务。乾隆二十二年(1757)八月,冕宁中屯举办庙会期间,即有客民苏又旦前往贩卖吃食,被吴海屯宋保长赊吃,“自到宁番五载,并无多端,蚁听中屯有会,蚁借去本银,小买卖赶会,毒遭恶棍,浪似如虎,地方吴海宋保长兄弟二人甜言蜜语,将蚁酒肉、包子、糖食、烟赊去吃了,一共该银一两四钱”。此外,庙会上还有剃头匠,为赶庙会的人提供剃头洁面服务,乾隆十二年(1747)七月清乡五甲詹家坎东岳庙庙会期间,便有湖广客民苏大的父亲在庙会上给人剃头。

  举办庙会、唱戏酬神、祭祀神明,一般而言是宗教性、精神性的活动,似乎与社会管理毫不相干。但在一定的时空结构当中,组织特定的人群进行神明祭祀亦可以是一种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清代冕宁村庙组织每年在村内定期举办庙会,组织会众(村民)轮流提供祭品祭祀神明,形成村落内部的社会规则,通过这种方式强化了村民间的联系和村落认同感,由此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正如岳永逸在反思青苗会研究时所说,节庆看似具有宗教祭祀、狂欢杂乱的特点,然其本质却是一种社会的规训与整合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举办庙会,组织祭祀,就不仅仅只是一种宗教活动,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是村庙组织展开村治实践的重要表现。

  (二)调解纠纷

  冕宁的乡村庙宇为各村村民所建,是村落中重要的公共空间,也是处理地方事务的重要场域。由于庙宇是村庙组织所控制的,因此该组织也承担有一定的处理村落事务的功能,其中比较显著的功能便是调解纠纷。在清代冕宁档案当中有不少村庙组织调解纠纷的案例,在此试举几例说明。

  1.虚朗土地庙会首谭天锡等调解月鸡偷盗案

  冕宁阜乡五甲虚朗,有客长张世兴、客民张法宗(世兴侄)与大和尚、小和尚同堡居住。嘉庆十年(1805)九月二十八日,大和尚的儿媳妇月鸡上山割野蔴,路过张世兴、张法宗地边,偷偷割取地里种的蔴子,被张法宗看见。于是张法宗将月鸡连同赃物捆缚回家,并吩咐同堡的两个村民去张世兴家中报信,张世兴随即前往张法宗家中查验。第二天,小和尚带人到张世兴家里要人,并要求张家打二斤酒给他们喝。张世兴叔侄不允,将月鸡和赃物一同投入该堡土地庙内,由会首谭天锡等处理。会首谭天锡、邻人杨云贵等于中劝说、调解,提出罚月鸡钱二百文充入庙中,作为香灯之资,张世兴叔侄将月鸡释放,不再追究。张世兴叔侄同意会首谭天锡的调解方案,但小和尚等人不允,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2.摆占屯三官庙会首方有恩等调解贾洪应偷盗案

  距冕宁县城三十里的地方有摆占屯,属福乡又三甲。该屯有三官庙一座,道光元年(1821)方有恩、邓建兴等人充当该庙会首。是年七月,村民彭启贵、彭启发在山上砍了两码柴,堆砌在山中晾干,结果被贼偷去一码,当时未能查获贼赃。同月十六日,彭启贵、彭启发在同村村民贾洪应家中发现了一把柴火,并认为之前偷盗柴火的就是贾洪应。对此,贾氏拒不承认,辩称柴火是在自家包谷地内捡拾而来,并非偷盗。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彭启贵、彭启发将贾洪应打伤。两造不服,赴屯中三官庙内,报明会首方有恩、邓建兴等人,请会首们处理。为查明情况,会首方有恩、邓建兴等人前往山上贾洪应地里查看,并没有柴薪可捡。为避免双方滋生事端,会首方有恩等从中劝说,试图息事宁人,“据方有恩供:小的是三官庙首事。本年七月十六日,彭启贵等投说贾洪应偷他山上柴薪,被他查知拿住,投小的们处理。小的去看,贾洪应山上并没有柴薪,小的们叫他们取和,柴是小事,不要滋事”。事后,贾洪应因被彭启贵、彭启发殴伤,心有不服,前往二人家中辱骂,两造遂赴县衙互控。

  3.吴海屯关帝庙会首廖海平等调解蒋冬狗偷窃案

  冕宁清乡又四甲吴海屯,有村民刘兴基将房屋租给牛马贩子蒋冬狗居住。咸丰十年(1860)九月初七日,宋长生喂养的水牛在草场吃草,此时蒋冬狗赶着牛群经过,将宋长生的水牛顺手拉到清乡三甲马房沟场上出卖,被宋长生跟追查实。然而蒋冬狗拒不承认偷盗,称宋长生的牛是跟随牛群走散到场上。争执无果,两造便前往吴海屯关帝庙内找会首、头人理论。会首廖海平、头人刘某,罚蒋冬狗出钱二十一千文,充入关帝庙作香火,双方私了,“宋长生投廖海平与刘头人向小的理说,廖海平们叫小的出钱二十一千文,充入庙内”。蒋冬狗以无钱为由推脱,会首廖海平等要赴案具控蒋冬狗及招主(即房东)刘兴基。为免见官,刘兴基帮蒋冬狗跟杨万发借钱二十一千文,交给会首廖海平等人。“今年九月初七日,廖海平来说蒋冬狗偷宋长生水牛一条,在马房沟场发卖,被宋长生查识,投知他们理说。小的是招主。要罚蒋冬狗钱二十一千文。蒋冬狗无处措办,他们叫小的帮抬,小的没钱,才向杨万发抬借钱二十一千文,以作关帝庙香灯的话,不然廖海平们要来案具禀。小的无奈,把钱抬出,当凭廖海平、谢国太、谢之容如数甘结与廖海平、刘头人。”

  由于档案多是民间调解不成功后控官留下来的,所以以上三例都是调解失败的例子。但这并不能说明村庙组织不具备成功调解纠纷的能力,只是那些调解成功的例子很少被档案记载而已。相反,从这些反例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民间自发结成的村庙组织承担了部分保甲组织的职能,在村落治理方面产生了实质性的作用。

  (三)管理山林

  除调解纠纷外,清代冕宁的部分村庙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还参与山林的管理。这与冕宁当地特殊的自然及社会环境有关。

  冕宁境内东有大凉山余脉,西有牦牛、锦屏、坝显诸山,中部低洼平坦。发源于县北的安宁河,自北向南流经整个县域,形成南北走向的安宁河谷地,俗称“坝子”。安宁河坝子以河为中心,两岸皆是肥沃的土地。这些土地分别向东、向西延伸,直至诸山脚下。冕宁大部分的村落都分布在河坝上,有些位于河的两岸,距河近而离山远;有些则分布在河坝与山地的结合处,坐落山脚、面朝平坝、背靠大山。对于那些近山的村落来说,山林护养尤为重要。因为,村子和大部分田土都位于山脚,倘若山林遭到破坏,引起水土流失,会对山下的村子和土地造成极大的威胁:轻则粮田被水沙冲刷,田土淤坏;重则村落被泥石淹没,家毁人亡。因此,近山的村落大都重视对村后山林的管理。

  其中,近山而没有庙宇的村落,往往组织有“看山会”一类的组织,推选首事,由其带领村民轮流看护山林,平时禁止村民以及外来人在村后公山随意砍伐林木、柴薪(私人山林不受此限制)。为防止山林被破坏,村民往往立有禁山碑,禁止随意砍伐。比如,距城约十五里的阳官凹(又作杨官凹)背后有方陈两姓的公共山场,为保持水土,二姓禁山护养,“方陈二姓历来公同山场一所,坐落阳官凹,其山上有坟塚,下有粮田,山内树椿近时生桠发枝,恐难护蓄,吏民等邀同两姓互相酌议,禁山惜水,永益粮田”,并立有禁山碑,“小的们众议护蓄柴山,蓄水灌田,写有禁山碑”。禁山并不等于说山上的林木永不开砍,而是要等到林木茂盛,再由首事组织村民统一进山砍伐,称“公禁公砍”。倘若有人私自砍伐、焚林开垦,破坏林木,将受到众人的制止。例如,位于安宁河东面的福乡河东、五宿两村村后有山,山上林木历来公禁公砍,嘉庆五年九月有刘麻子、谢门头带领五人私自偷砍,遭到村民李元仙等人劝阻,“情因蚁等后有山一座,河东、五宿二堡,原系禁山……竟有刘麻子,谢门头在于本月二十四日统领五人私偷砍伐,蚁等甜言相劝,让伊回家,后不为例”。

  再如,冕宁清乡一甲新营背后有公山一座,为护养山林,该村举有首事带领众人看护,公禁公砍。咸丰十年(1860),吏员穆如椿任首事,并于二月初一日召集众人商议开砍日期,结果有杨安安、杨学聪等提前私自开砍,遭到负责守山的穆应发等人的阻拦,引起冲突:“典吏在新营与杨学聪们同堡住坐,平日和好,典吏堡背有公山一坐,原是公禁公砍,不许偷伐,众议典吏的儿子穆应发在山看守,怕有外人偷砍,今年二月初一日堡内众人为议开砍日期,杨安安们赴砍伐柴薪,儿子向前阻,两下口角抓扭。”首事穆如椿等赴县控告杨学安等私砍禁山,经审讯,令众人照旧护养山林,“今蒙审讯……所有公山仍照旧公禁公砍,不准私砍”。禁山护林的传统,对于冕宁靠山的村落来说特别重要,因此直到民国年间,这类村落仍旧推选首事,带领众人轮流看护山林。比如,冕宁县长乡五甲上白土村在民国年间便延续着这类组织,制定有破坏林木的惩罚措施,并向冕宁知事呼吁在县内加以推广:

  前任白玉县知事周恩昭暨冕宁县长乡五甲上白土保护森林首事公民周锡友、王宗先、谢兴发等为呈请示禁事。窃公民等住居小麓,一切饮水及田土灌溉,系源流于森林……每年派人轮流保护,使稍有疏忽,不特沙土流浸,居民得无妄之灾,并且水源枯竭,将因众人于涸辙……但近村一般人民只图便益,不计障害,保护失力,因公议约章,以示限制众人之利害。肆意砍伐掘根者,罚制钱四千八百文。伐成材大木者,罚制钱二千四百文。伐枝节及未成材者,罚制钱一千二百文。借土埋葬者,不得认为私有、自由斩伐。既收罚款,即作看山小工口食工资之用。公民等执行虽久,又恐年湮代远,乡棍土恶不知痛改,仍复砍伐。再四思维,惟有据情呈请立案……俾已犯者不追既往,未犯者见禁知警。公民等森林均请公便,为此呈乞。

  以上是对于近山而没有庙宇的村落而言的,而对于那些近山而有庙宇的村落来说,管理山林的活动实际上是由村庙组织来承担的,其会首带领众人轮流看山护林、公禁公砍。砍伐之前,会首与村民在本村庙宇中商议开山伐木的日期,至日再一同前往砍伐。有些村落之间相邻不远,且山林相连,亦附于某村庙组织之下管理山林。例如,冕宁清乡六甲新白三屯背后的公山便是由贞祥寺统一管理,开山伐木之前要在庙中商议日期:

  新白汉夷三屯人等知悉于正月初十日齐集贞祥寺公同商议开山进山,倘有一二人不到者,具罚钱一千二百文,不得见怪,勿谓言之不先也。

  随着清代冕宁村庙组织的发展壮大,也有个别村庙组织的会首试图将公山附近的私人山林强行纳入公山内加以管理,由此引发了一些争山之案。例如,清乡六甲、七甲的村落相邻,他们背后的山林连成一片,既有公共山林,也有私人山林。道光三十年(1850),七甲观音寺的会首们试图劝说六甲白鹿营的鲁姓人将自己的私人山林并入公山当中,公禁公砍:“邓士辉、赵绪广等串武生邓元麟、陶得明欺夷良弱,本月初三日,恶着陈忠英叫夷去观音寺向说,伊等劝留夷山入公砍伐,夷未应允。恶等肆凶,要将夷捆送白鹿汛,畏[惧]跑逃。”

  此外,如果村落之间发生山林纠纷,有庙宇的近山村落也多由其村庙组织出面进行理论,甚至是控诉。比如,文家屯、魏官营、吴海、蜡拉白四村因位置邻近且先前各村人口稀少,合编为清乡四甲。四村之间有大山一座,文家屯、魏官营在山北面,蜡拉白、吴海在山南面。四村环山分布,共用该山为柴山,以获取柴薪。随着四村人户的不断发展,后来该甲一分为二,山北面的文家屯、魏官营为清乡正四甲,山南面的吴海、蜡拉白为清乡又四甲。分甲之后,正四甲二村与又四甲二村在山林的所有权上产生矛盾,正四甲二村的村民以该山原为四甲所有为借口,阻止又四甲二村村民砍伐,引起纠纷,双方累年互控。至光绪十八年(1892),冕宁知县林某亲自前往查勘划界,从山顶沿山梁而下,北面的公山为正四甲文家屯、魏官营所有,南面的公山为吴海、蜡拉白所有,并令二甲于分界处刊立界碑,此后不得越界砍伐。这次勘界后,两甲村民未遵勘定,旋因争夺柴山复控,结果知县吴某维持前任知县的勘定结果,责令双方在分界处立界碑,并于文家屯大庙和吴海关帝庙各立一告示碑,督促两甲村民遵守界限,不得越界砍伐。光绪二十二年(1896),文家屯在其大庙内立碑示众:

  ……冕宁县事补用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记大功十二次吴为……守事案。据该乡正四甲文家屯、魏官营职员邓洪贵、邓启奎、文生赵万先……粮民曹兴云、谢永中、陈源彪、王及先等与又四甲吴海、蜡拉白监生宋成玉等控争柴山一案,讼经数载,旋结旋翻。迨至光绪十八年,经林前县亲诣勘明,以该两处从前本系一甲,后因烟户过多,分为二甲。地既区分,山宜剖得,如果一甲独占,则彼甲人户岂不断绝炊薪耶,势必相争,讼何能已。当即详察树木多寡,作为十成,断令二八成分占。由大山顶齐子梁分界,北首二成为正四甲居民柴山,南首八成归又四甲居民砍伐,以后各伐各界柴薪,均不准侵越。详奉前府宪唐提卷核明,旋奉札饬,以所断尚属平允,令即判明定案,各予分界处所窑立界碑,并将断案勒石在於两堡之大庙、关帝庙两处,以垂久远。取结详覆,从今定案以后,不论何甲复控,俱立案不行等因行县遵办在案。兹传禁两造仍照原断讯取切结备案。乃又四甲宋成玉等延不具结,实属有意抗违。查原断甚为平允,无可更移,如再复控,应立案不行。除饬两造於分界处所窑立界碑以资遵守外,合行录案勒石示谕。为此示,仰正四甲文家屯、又四甲吴海各堡居民人等知悉。自此次定案之后,务宜遵守界限,各伐各界柴薪。无论何甲树株多寡,概不得觊觎越砍及捏词侵占,致干重究,其各凛遵毋违,特示。右谕通知。合甲众姓人等遵□。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实立文家屯大庙晓谕告示

  该碑现存于冕宁文家屯觉华寺内,碑中所指的大庙即觉华寺。根据碑文记载,光绪十八年勘定柴山后,复有邓洪贵、邓启奎、文生赵万先、粮民曹兴云、谢永中、陈源彪、王及先等代表正四甲文家屯、魏官营二村与又四甲争夺山林。有意思的是,这些替本村出面争控柴山的人主要就是文家屯觉华寺的会首及会众。这点在文家屯觉华寺内的一通修庙碑刻中有所反映。据该碑记载,光绪九年至十一年,会首邓洪贵、赵万先、邓启奎、谢永中曾与本屯会众商议并督领会众赵开科、邓德彦、谢开一等人修理本屯觉华寺,其所用的修庙经费一部分来自于村庙组织管理的公山柴薪,另一部分为村庙组织积累的田土租谷,“光绪九年,合屯商议,将公山柴钱、庙上租硕以作修理之资。去岁兴土上工,今告竣”。

  综上可知,清代冕宁部分近山村落的村庙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还参与公山林木的管理,并承担着维护本村山林权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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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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