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传入和教会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改变了传统婚姻制度,引起少数民族青年皈依者按基督教的要求改变本民族的婚姻观和行为。在信教地区,“公房”制和多妻制被废除,一夫一妻制在信徒中得到强化;其次是教徒必须与教友结婚,在许多地区教会还规定夫妻双方必须血缘相隔三代或五代以上方可,从而使盛行于部分少数民族中的通婚规则——必须严格遵守“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婚姻关系开始松懈,原来的婚姻集团由于部分人信教而开始解体;其三是趋于强化的买卖婚姻受到抑制。如怒族盛行父母包办婚姻,结婚以牛为聘礼,少则四头,多则八头,贫苦青年男子常无力筹集聘礼而不能结婚成家。入教以后,由于教会要求教徒男女婚姻自由,聘礼最多不得超过一头牛而得到了青年的支持和拥护,[3]而教会的规定客观上起到了加强教会对教徒的控制和扼制买卖婚姻发展的双重作用。
由于上述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变迁而导致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的变化,是云南部分民族传统文化变迁的更为深刻的内容。它具体表现为民族认同意识的转换和民族感情、民族情绪的转移。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统一体。作为其中的一个民族或一元,任何一个民族既与中华民族认同,又在本民族内寻求认同。包含双重内涵的民族认同意识,是中华民族在民族关系上的本质规定。然而,传教士的诸种活动及异质文化的介入,逐渐影响到云南部分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和心理,使得民族认同意识的双重内涵发生变化。
首先在同一民族中,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开始出现断裂,教徒和非教徒出现感情冲突,教徒开始背离传统,而非教徒仍忠于传统。本民族的历史、传说、神话以及各种习俗,作为民族认同之媒介在同一民族中发挥的作用遭到削弱,相反,以基督教为核心的异质文化在民族认同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影响;其次,一些信教的少数民族个体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也出现障碍。以滇西佤族、拉祜族为例,虽然不信教者仍占多数,但他们经常表示:“汉官多年不来转一转,看看他们的子孙牛马,可见是决心不要我们了”(注:《云南边地问题研究》(下)第46页,云南昆华省立民众教育馆编印,1933年。)。流露出某些民族认同上的迷惘。当然,民族认同意识对云南信教少数民族来说,总体上仍然坚定着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并以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维系着本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凝聚力,但是这一变化至少说明基督教传教教育对于云南部分少数民族心理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基督教的传播和传教教育对云南部分民族心理的影响,还表现为民族感情、民族情绪的转移。民族感情和民族情绪是民族心理的重要内容,两者又都是民族主体意识的情绪体验,前者多表现为对本民族文化的肯定取向,后者多表现为对异民族和异文化的否定取向。在基督教传入以后,两者都发生了变动。作为民族成员个体,教徒尤其是青年教徒开始拉开他们与传统文化(或本文化)之间的距离,在放弃本民族宗教文化的同时,表现出对异民族宗教文化持肯定的态度。史载:教会学校的学生“穿缅式服装,梳文明头,戴花带,穿鞋子,涂胭脂口红”。[4]从宗教信仰、婚姻观念到生活习俗,教徒的民族感情和民族情绪都发生反向变化,出现了移情。
上述由于基督教的传入及基督教传教教育的兴办,所引起的云南部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变迁,表明西方异质文化已开始植入云南部分少数民族当中,但还处在量变的阶段。不论这种变迁对部分少数民族社会发展进程的客观作用如何,这种变化的终极仍然是否定民族传统文化,实现整个民族接纳和认同基督教异质文化,从而使基督教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目的相吻合,因而,其本质是直接危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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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央访问团第二分团.云南民族情况汇集(下)[Z].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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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民族教育研究》2001年03期,第57~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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