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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督教传教士创造的近十种少数民族文字引起的文字变迁,直接导致了云南部分少数民族对基督教异质文化的接受和认同。
传教士通过创制文字,并在学校教育和平民教育中使用这些文字,迅速地在当地扩大了影响,收到了较丰厚的宗教回报。信徒大都能读看《圣经》和通信。据1951年对滇东北武定区的调查表明,聚居于各县山谷中的苗族9/10能看能写外国传教士用拉丁字母拼写的苗文;分布在山谷中的黑彝和傈僳族,凡信教者都懂传教士用拉丁字母拼写的黑彝文和傈僳文。文字的创制,对于提高民族地区的总体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信教民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也有着积极的影响,从而对这些民族区域的社会变迁客观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外国传教士在传教过程中大力兴办文教事业,主要还是从宗教目的出发的。在云南的基督教各派中,除了诸如循道公会和德国内地会等极少数教会为提高信徒的受教育程度而开办了一些教会中学以外,绝大多数教会的学校教育活动仅仅局限于初级小学教育。这样一种状况,并非完全由于教会办学能力的限制,而多半是显而易见的传教目的。在教会看来,开办教会学校的目的在于对人们进行文字教育、宗教教育和殖民化教育,在于借教会学校迅速推进教会扩张,任何超越此种目的的学校教育活动都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因此,在滇北苗族和彝族地区活动的英美内地会就曾明文禁止信徒小学毕业后继续上中学读书。据当时教会负责人郭秀峰(Arthur G. Nicholls)言:“读完高小能看《圣经》就行,有知识就会作怪”。[7]而且教会所办的学校存在着各种局限性, 所创制的文字也存在着编排不尽合理科学、使用范围小等问题。更严重的是,从文字学来看,文字并非空洞的符号,它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经验、智慧、思想和感情。传教士创制的文字自然成为传播基督教文化的载体,同时也包含着传教士们的价值观、宗教观和国家观。云南部分少数民族接受和使用这类文字,即意味着认同传教士所传播的西方异质文化,这也是基督教在云南部分少数民族中能够具有较为深刻而长远影响的原因之一。这既显现了云南部分民族由刻木记事到书面文字发展的特殊轨迹,同时也揭示了这些民族文字所带有的宗教性质和干扰少数民族国家意识的作用。
3.作为这些少数民族原有宗教信仰的传承人,同时又是其“传统文化、历史传说的保有者”[8]的巫师地位大大下降。
由于教会教育使人们放弃传统信仰而皈依基督,巫师所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遂失去了接受和传承的载体,从而导致这些民族中的传统宗教更趋衰落,宗教文化首先发生变迁。此外,民族文化的变迁,还表现在基督教教规禁止唱民族歌谣、跳民族舞蹈。而云南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民族歌谣是这些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载体,也是其口传历史的主要形式;民族舞蹈则往往与民族传统宗教祭祀活动相联系。因此禁止民族歌舞,实际上是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诋毁和破坏。因此在基督教传入时,由于这一教规曾影响了入教者的积极性。但是这一教规所引起的反感和冲突很快即为教堂的礼拜、唱诗、讲经传道以及表面上丰富多彩、新颖有趣的学校文体活动所平息,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遗憾也因民族文字的创立而得到弥补。巫师的地位还由于现实功利作用的降低而遇到挑战。巫师在云南少数民族中往往扮演着通达神灵、祛病消灾的角色,是民族传统宗教的功效的体现者。但是,“懂得医术的传教士,容易深入民众,取得信赖。尤其是在传播福音的开拓阶段,这种信任感是必不可少的,难能可贵的”。[5]既然鬼神崇拜可企盼的功效能为基督教及其传教士所代替甚至效验更灵,那么基督教代替鬼神而为新的信仰对象就是可以理解而且较为容易的事了。如美国传教士永伟理(W.M.Young)在澜沧勐角董的细筒达佤族寨子传教时,就是由于治好了一个已被全寨弃置寨外、生疮将死的族人而导致全寨人的敬服和皈依。全寨的佤族群众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就放弃了他们崇拜了几代人的鬼魂神灵而改奉耶稣为崇拜对象。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也多有类似情形发生。如在怒族地区,由于怒族人民长期处在社会生产落后和生活上贫病交加的境地,患病后民族原有的宗教习俗——杀牲祭鬼常使贫苦农民濒于破产而不可自拔。信教以后,可以废除杀牲祭鬼的习俗,同时外国传教士为了笼络人心,以少许药物为患者治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疾病和死亡率,为此而入教者占绝大多数,不许信奉鬼神的教规就这样较为轻易地为各民族接受了。原始宗教中的鬼魂神灵在耶稣基督的抗衡中败下阵来,少数民族在有解除病痛需要时转而求助于传教士,并由此扩大到各方面的需求帮助,从政治上的受欺压到物质上的匮乏,都促使人们出于现实的功利性目的弃巫师而去,从而放弃传统宗教信仰转向基督教,最终导致传统宗教为基督教所取代。
4.作为这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传统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传统婚姻集团因基督教的干涉而开始破裂,一夫一妻制得到加强,婚姻礼仪基督教化。
在基督教传入前,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呈现多种婚姻形态并存的特点,一是民族内婚、民族外婚和姑舅表婚并存,婚姻集团较为固定;二是一夫一妻制、多妻制和以“公房”为标志的群婚残余共存;三是买卖婚姻趋于强化。这些特点反映了云南民族传统婚姻文化的发展轨迹,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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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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