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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高建:法律要体现对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尊重
  作者:彭高建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2-03 | 点击数:7234
 


  清真食品管理的外国模式

  清真饮食习惯是广大穆斯林群众普遍遵循的饮食规范。目前,全世界穆斯林人口有15.7亿,分布在117个国家,其中有57个以穆斯林居民为主构成的国家。

  各国对清真饮食管理的方式不尽相同。在实行政教合一政治体制的中东阿拉伯国家,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采取严格的宗教法律监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主要通过认证对清真食品进行监管。在美国,联邦层面没有清真食品立法,但一些州对清真食品监管作了法律规定,主要是要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登记,将清真食品质量承诺书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食品不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消费者可到法院起诉,法院会以欺诈罪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政策、法律对清真食品的管理

  在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10个少数民族约2000万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其中1000万聚居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1000万散居在30个省近2000个市、县。目前,全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超过12万家,主要从事肉类、乳类深加工,清真餐饮,民族风味小吃和制作糖果、糕点、罐头等,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超过100万户,主要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清真小吃、地方民族食品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和监督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1993年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作了原则规定。目前,全国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广州、南京等15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日益规范,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基本能得到满足。

  下一步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立法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许多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是“清真不真”;二是一些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牟利,擅自使用清真食品标志;三是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活动是否符合清真饮食习惯要求,缺乏判定标准;四是不遵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民委在认真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对清真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进行统一的规范,起草《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草案)》。草案注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平衡好穆斯林群众和非穆斯林群众的利益,既充分尊重清真饮食习惯,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同时,考虑到非政教合一国家处理清真食品问题主要采用认证模式,我国的立法要尽可能淡化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色彩,草案将要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清真食品标志作为切入点,带出清真食品的有关管理事项。

  具体而言,草案拟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人、自然人,都需使用清真食品标志。草案明确了申请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需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了许可的有效期和应当注销许可的情形。为保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取得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招牌和清真食品的包装、标签上标明清真食品标志,不得出现清真禁忌的字样、图案;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清真禁忌食品,生产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运输工具要保证专用于清真食品;清真食品专区、专柜要与清真禁忌食品的区域、柜台相隔离等。

  目前,国家民委正在会同立法部门抓紧对《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我们期盼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以更好地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作者系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2-02-03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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