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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农村法制社会及其盲点
——河南周口农村调查
  作者:贺雪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1-18 | 点击数:7440
 

·《21世纪经济报道》专题│乡关何处:纪事与追问·


   在周口市郊农村调查发现农村社会中打架斗殴现象已经极少。两人吵架,即使情绪很激动,也一般没有人敢动拳头。也是因此,虽然在当地农村,门子大兄弟多的家族在村庄中的各方面都会占强,但不会有兄弟多就动手打人的事情。为什么,按当地农民的说法,现在是法制社会,你打人了就得负相应责任。只要动手打人,皮肉伤也是轻微伤,轻微伤住到医院,这检查那检查,没有几万元的医药费根本就不可能出院,而所支付医疗费几乎无例外都应由打人者出。这样,当地就有一个关于打架的说法,即“你是想打十万块钱的架还是想打八万块钱的架”。既然你想打架,那你就得准备钱。没有钱你打什么架?没有钱你情绪激动什么?

  解决纠纷不再斗狠

  不仅村民之间不打架,而且村里的工作也不再能讲狠,按李楼村支书的说法,法制社会,靠打人骂人,宗族大,讲狠,是不行的,农村工作必须讲感情,你得感动人。你敬人三分,别人才会敬你四分,这样才能办成事。与当前农村情况不同的是,在1990年前后,农村社会还是讲拳头的,是好打架的,因为那时“法制还不健全”。

  法制社会,主要是靠警力介入。打架必报110,报了110,必出警力,警力一出,首先问是否有人受伤,受伤先送医院,然后再依据事因与情节进行处理。无论对错,打人者必须承担被打者的医药费,而医药费并无固定标准,受伤的人可以要求做各种检查,最后无论受伤轻重,都可以搞出一个巨额医疗花费,以至于打人者不得不哀求被打者手下留情,不将自己讹得太狠。若被打者鉴定是轻伤及以上,打人者就还需负刑事责任。打架双方都说是对方先动手,双方声称自己受伤而要求住院,双方都躺在医院,都拼命花钱做各种(往往是毫无必要的)检查,这些花费最终还是要由两人承担,真是冤啊。因此,无论情绪多么冲动都不能动手。冲动是魔鬼,在法制社会,真是一点都不假。

  通过110深度进入农村的国家法一下子就将习惯法决定了,国家法与国家力量深深地嵌入到了乡村社会,并改造和重塑了乡村社会的运作逻辑。

  看起来,在当前中国农村,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到乡村社会被法制社会所规范与取代,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中,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较量中,国家已经完胜。

  但实际上,国家法与乡村社会习惯法的较量远未结束,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的微妙之处甚多。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法院判决与调解

  当前信访中,最难解决的恰是涉法涉诉上访。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中最重要的力量无疑是法院这个依法审判的权威机关。但在实践中,法院判决,胜诉一方固然是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损失得到了补偿,败诉一方则几乎毫无例外会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而会上诉。法院判决,两审终审制,一旦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或改判,则诉讼双方中,一般至少有一方不满意终审判决,而可能通过信访来寻求问题解决,寻找司法公正,来“找个说理的地方”,有时甚至是诉讼双方都不满意终审结果而上访。

  涉法涉诉上访一旦启动,往往很难终止,通过持续上访,不断扩大事态,有关方面逐步介入到对法院审判的调查中来,其中的司法瑕疵就可能成为严重问题,司法腐败当然就更会成为问题。这样有助于司法公正,但也会导致法官怕惹事不敢判的情况。完善的判决是没有的,任何判决都可能引起诉访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所谓“不判没有问题,一判就有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判决后一方或双方上访。因此,为了稳妥,无论大小事情,法院采取拖的办法,拖的时间一长,标的很小的民事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超过诉讼标的,这又进一步引发不满情绪。拖的好处是可以让民事诉讼双方自愿调解,调解的好处是因其自愿而较少上访及上诉。也是因此,当前法院系统特别倾向民事诉讼在法院判决前调解,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强制要求基层法院民事诉讼要有80%的调解率。

  调解与判决的大不同是,调解是以纠纷解决为目的,判决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一个是纠纷解决,一个是规则之治。一旦法院只是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这个社会中的公共规则就更趋向于以势压人(强者),倾向于“大闹大解决”的问题化策略(弱者),而将上访,将游行,将闹事,将自焚,当作博弈策略与手段,因此带来其他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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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1月17日15版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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