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专题│乡关何处:乡愁与文明·
费孝通先生曾把中西家庭模式总结为西方的“接力模式”和中国的“反馈模式”(《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在接力模式下,上一代有抚育下一代的责任,下一代却无赡养上一代的义务,一代代都只向下承担责任,就像接力一样;而在反馈模式(又叫反哺模式)下,每一代在抚育下一代的同时,都承担赡养上一代的义务。反哺模式其实包括了接力模式,接力只不过是反哺的一个侧面。
两种家庭模式对婚姻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在接力模式下,家庭都只向下承担抚育功能,子女成家后又要承担他们对下一代的抚育义务,老人晚年的赡养只能依赖自己年轻时的积蓄和国家的养老政策。故社会上一般人早早就要为退休后的生活积累财富,体现在财产制度上就是个人财产制和以个人财产制为基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现在欧美福利国家为应付人类寿命不断延长后越来越沉重的养老和医疗开支,要么是不断加税,让这一代年轻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养这一代老年人,要么是借下巨额的债务,透支未来世代的财富养现在活着的人,这种模式之不可持续,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以及最近欧美各国的债务危机中已显现无遗。
而在反哺模式下,家庭既承担抚育职能又承担赡养职能,这种“养儿(女)防老”的机制实行数千年,早已形成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深入人心的制度和观念。中国人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吃重期,一方面无力为自己积累个人财产,一方面也无需为未来积累财产,消费和积累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体现在财产制度上,则是“家庭财产制”绵延不衰。如果只有一笔钱,是选择积攒下来供年老后吃穿用度看病,还是用于子女甚至孙辈的教育,或是接济已经成年但尚未自立的儿女,许多中国人会不假思索地选择后者。因为他们相信,让子女、孙辈接受更好的教育,帮助小夫妻早一点在社会上立足,全家人齐心协力壮大家业光大门楣,也是在为自己的老境做最好的准备。
这样的选择,会使得中国人的抚育期和被抚育期显得比西方人更长。媒体舆论通通将之斥之为“啃老”,实际上是按照西方接力模式、个人财产制下形成的观念看问题,认为人18岁以后就应该自立,脱离家庭。其实脱离家庭的羁绊也就是脱离家庭的庇护,这不过一个硬币的两面。
问题的关键不是“啃老”,而是“啃老”之后要反哺。我们那一代人,在工作之后大概可以不再“啃老”,而现在的年轻人,“啃老”一直要啃到结婚成家之后。尤其在高房价的催逼下,买房已成为“啃老”的最大一口。这就说到了最近的“《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啃老买房”的具体规定。“解释三”第七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两个改动,第一,明确婚后父母为自己一方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对他或她的赠与,属于《婚姻法》第18条所规定的个人财产,而非小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二点是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小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也可以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约定为不按份共有的共同共有财产——即《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相信实际中这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都将约定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共同出资却约定为一方财产不合情理,将少之又少,成为具文。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感谢最高法院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的从善如流。因为“征求意见稿”对于双方父母为小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只提供了按份共有和个人所有两个选项,现在的定稿则给出了三个选项,那就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也可以成为小夫妻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这总算给愿意按照反哺模式安排自己的家庭生活的中国人留出了一点法律上的空间。在反哺模式下,承担抚育义务的不是夫或者妻,而是夫妻这个共同体,同样,承担赡养义务的也不是一方父母的子或者女,而仍然是那个夫妻共同体。在中国社会,农村的老人为儿子盖房娶媳妇,为女儿置办嫁妆,城市的父母为儿子置办婚房,为女儿置办嫁妆,无非是一种家庭财产制下上下两代借子女结婚之际进行的家产传递。(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
传递家产不为别的,组织一个新的抚育和赡养团体是也。为什么中国的“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在没有反哺的接力模式下,这无疑是非理性的自杀行为;为什么中国的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在个人财产制下,这是没有契约观念的法盲表现。而由反哺模式的观点看去,一切却豁然开朗。父母倾注全部积蓄,是因为他们无需为自己的养老积蓄,尽快建立下一代抚育和赡养团体是当务之急;不签订书面协议,是因为人伦亲情比一纸协议更可靠,几千年来形成的天经地义的东西比法律更长久。“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是在子女最困难的时候为他们接一把力,“出资购房父母的最大利益”是他们协助建立的这个抚育和赡养团体能够心无芥蒂,和谐美满,所谓“夫妻同心,其利断金”;为这个团体制造裂痕的老人,就是为自己的老无所养、晚景凄凉制造条件。
人人为了家产打得头破血流,这样的家庭生活是狗血电视剧和猎奇社会新闻的常见题材,却不是绝大部分老百姓生活的常态,也不应该是立法者的出发点。孔子早就告诫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希望中国的立法者在以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能听从圣人谆谆的教诲,倾听老百姓真实的心声,从目前的“道之以政”进步到“道之以德”,这才是中国这个“有耻且格”的伟大文明应该走的方向。
赵晓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1月17日22版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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