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之困
岩泉寺成为旅游热点景区并非一日之功。据媒体报道,在2000年金星村村改之前,景区已投入500多万元,由于管理不善,欠了200多万的债。当时村委会向县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村干部抵押房产才凑够了改扩建的资金。当年竣工后就接待游客10万多人,实现经济收入460万元。到2008年,金星村委会累计向岩泉寺投资已超过3000万。
毕竟仅靠村委会经营,景区无法做大做强。从2001年起,金星村委会与旅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经营,也就是承包。起初,这种模式成了村经济的台柱子,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2月,金星村的岩泉寺和自来水厂两家集体企业,每年可为村里带来超过500万元的纯利润。
随之而来的就是村民的高福利。村中学校免除了学生的学杂费,还提供免费的早餐,免费发校服;每年向60岁以上的老人共发放生活补助费70多万元;每位村民逢年过节均有过节费;春耕、秋收家家都有生产补助。所有村民都尝到了寺庙承包的甜头。
然而,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的并不一定是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于湖南老板以720万元获得了岩泉寺的承包权一事,金星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袁福武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并未否认。袁福武坦言,因承包者交不起原定费用,后减免到三四百万。“我们明令禁止他搞烧高香、抽签等违法行为。合同有说明,如果投诉太多,我们还要惩罚他,甚至终止合同。”袁福武对于现在承包商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及其庙宇保护的做法颇有微辞。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承包者的做法影响了岩泉寺的形象,合同马上也将到期,是否续约已在考虑之中。
事实上,这个曾经的赚钱机器如今已然成为麻烦制造者。省市县三级旅游部门对此也颇为头疼。2011年10月1日,为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检查,专门要求其停业整顿15天,但仅仅十天后,他便悄然迎客。
(应受访者要求,欧朋为化名。实习生陈希对本文有贡献)
寺庙承包:多头管理监管难
寺庙承包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早在1994年10月19日就发布《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明确规定,僧道人员不得为乱建的寺观工程进行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寺观等。
早在2000年,浙江省乐清市石帆镇岩宕村五名村干部,就曾因将寺庙承包给私人分别受到撤职与警告处分。
长期关注寺庙承包的云南社科院研究员肖耀辉认为,寺庙承包反映出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正常的宗教生活已世俗化、功利化,在信教群众中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同时也违反了中国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管寺庙的,不是宗教部门
事实上,在中国大多数旅游风景区中,名刹古寺的管理机构并不是宗教部门,而是旅游局,宗教部门只能对庙宇内的宗教活动进行名义上的监管。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马开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历史原因,不少寺庙的归属较为复杂,分属于园林、文管、旅游等多个部门管理,有的甚至形成三四个单位共管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景区寺庙与游客发生矛盾,就很难区分执法主体。
以昆明岩泉寺为例,它既归宗教局管,又在旅游部门的管辖之内,但主权归金星村委会所有。在实际执法中,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在界定上又存在困难。
宜良县民族宗教局副局长马兴元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宗教部门只能负责检查寺庙是否违反了宗教政策,岩泉寺中仅有一名55岁的和尚是登记注册的合法僧人,其他都是承包者聘请的,“我们权力有限,只负责管理登记注册的宗教教职人员。”
但在云南省旅游局执法总队总队长杨澄看来,因景区寺庙涉及到宗教部门,一旦宗教教职人员有违规行为,旅游部门也没有办法。然而,游客的投诉电话大都打到旅游局,后者只能再去协调其他部门共同解决纠纷。杨澄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就云南省景区而言,针对岩泉寺的投诉比较严重,特别是烧高香和解签等方面的高收费。
事实上,在2009年6月,国家旅游局联合五部委就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明令禁止宗教旅游场所强拉或诱导游客花高价烧高香;2010年3月,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行为。
但在杨澄看来,旅游部门监管权力也很有限,必须多部门联动,即便如此,也有许多整改的景点死灰复燃,“这涉及当地政府利益问题也考验政府的决心”。
昆明市旅游局监察支队支队长付一民曾与宗教局领导找到岩泉寺的主管单位金星村委会。虽然对方态度鲜明的支持整改,但因涉及村中百姓的切身利益,规范整治遭遇到各种困难。2011年10月,宜良县民族宗教局专门到岩泉寺开整改座谈会,要求那位承包岩泉寺的湖南老板到宗教局说明情况,“直到现在他都没有来。”马兴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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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01月06日 09:06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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