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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
  作者:高其才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2-30 | 点击数:19445
 
4.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物形态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文明进化的相对缓慢,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还有独特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物形态。有不少民族如苗族、侗族、瑶族、毛南族等采用石、木之类作为习惯法的表述形式和象征体,昭之于众。像瑶族的石牌,有时镌刻有习惯法条文,有时仅竖立一块略带长方形而石面扁平的石头作为石牌,全体在场者在象征权威和力量的石牌前杀鸡饮血酒,表示齐心合力,决不违反习惯法,如有违者象鸡一样死去。(15)侗族的埋岩、苗族的议榔也与此类似。
独龙族等民族根据习惯法规范调解纠纷处理争执时,当事人每诉一个理由,调解人即在这一方插一节小棍(竹或木),最后,哪一方的小棍多,即谁的理由多,就是胜利方。白族在调解纠纷时,头领拿一块一尺五寸长一寸宽的竹片,竹片两侧分别代表原告和被告,双方各申诉一个理由,头领便在竹片各自的一侧刻一个口子,申诉完毕,口子少的一方即为理亏,谁是谁非一目了然、明明白白。小木棍、竹片这种普通的实物,在这里作为习惯法和公平的象征,被赋予了神圣性和权威性。(16)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物形态的大量存在和广泛应用,反映了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了浓厚的原始色彩。土族买卖土地时将石头或骨板打成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以作凭证;景颇族械斗出征前与送“毛牛肉”(连毛带皮的小块牛肉)给亲友以请他们来帮助,议和时送对方“芭蕉叶包贝母”的和事包;高山族以猪、铁锅、铁耙等作为盗窃的赔偿,这些都是由客观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瑶族的“示标”、景颇族的“号占”、黎族的“插星”、赫哲族的“立杆”,都以草打结或划一定符号在树、竹上或树一标杆,表示对土地山林财物的所有、占有、使用关系,这是少数民族地区农耕渔猎经济、人口稀少、资源充足的经济社会状况的产物。少数民族民惯法的这种实物形态表现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生动和丰富,这种通俗易懂、具体形象的表现方式是与民族成员的认知水平和直观经验思维相一致的,有助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一种独特的法文化体系,它是民族法文化与习惯法文化的有机结合。与国家制定法文化等其他形态的法文化相比,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具有民族性、群体性、具体性、类比性的特征。
1.民族性
 “要设法牢记,法律是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中表现。”(17)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民族特有的心理、意识的反映,是伴随着各民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的,是构成民族特征的重要方面,也是一个民族的民族性的突出表现。因此,不同民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差异,决定了习惯法文化的差异,各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如赫哲族习惯法文化反映了赫哲族以渔猎为生的经济和社会形态,带有鲜明的渔猎文化色彩;景颇族习惯法文化是与刀耕火种的景颇族农耕文化相一致的;蒙古族藏族的习惯法文化则体现了其游牧文化的特色;独龙族、德昂族、鄂伦春族的习惯法文化原始色彩较浓厚;彝族习惯法文化则与彝族处于奴隶社会历史时期相和适应;处于封建中后期的布依、维吾尔、满族的习惯法文化也体现了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作为代表一个民族的主要标志之一,构成着一个民族的面貌,同时,对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对构成一个民族共同的心理素质,维护民族的整体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习惯法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不分等级年龄性别所共有的,是全体成员日常社会生活的准则和向导,对民族全体成员有着深刻的影响。各民族的每一个成员从一出生就受到本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强烈熏陶和感染,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言行作为无不遵守本民族的习惯法,因此对本民族的习惯法文化怀有天然的亲近感和认同感,每一个人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有着明显的民族性,深深地打上了民族的印记。
2.群体性
在个体思维和智慧不发达的状况下,个人无力猎取野兽、抵御自然灾害或反抗入侵之敌,因此就必须以群体力量、群体行动来代替个体能力不足的缺陷,维持个体的生存和民族的繁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群体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表现出来的。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以若干村寨为基本单位议定修改并执行实施的,民族、村寨和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体成员的利益。个体是作为群体的一员而存在的,与所属群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个体只有与群体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重心在于保护民族或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本民族社会的秩序与安定,保障群体的统一与和谐,从价值形态上更倾向于追求安全、秩序、平等,体现了集体本位、群体第一的原则。在这种法文化氛围中,人们不敢离开群体,不想离开群体,不愿离开群体。(18)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群体性特征还表现在群体的每一个成员作为法的主体的身份受到许多限制,较少能完全独立自主地行为或不行为,个体的法观念并不成熟和健全。例如,壮族、苗族、佤族、羌族、蒙古族的土地买卖习惯法均规定家族、本寨有先买权,土地出卖时必须先问过本家族、本寨后才能向外家族、外寨出卖;土族、羌族、彝族、纳西族、壮族的习惯法规定,村寨、家族内绝户财产归家族或村寨,不允许流入外姓外寨。怒族、傈僳族、藏族、景颇族、纳西族、赫哲族、维吾尔族均有婚姻转房习惯法,漠视个人利益,以群体利益压制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侗族、纳西族、羌族、彝族的生产互助习惯法以及许多民族对孤寡残弱成员的生活互助习惯法也充分体现了群体高于个体的精神,强调个体对于群体的依赖性。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还注重群体内部个体的序列和位次,从而保持群体的稳定和平衡。各民族的长幼区别明显,注重辈份和性别界限,习惯法维护长者的权威尊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这种群体性特征,强化了少数民族的民族凝聚力意识,对于促进民族团结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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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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