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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初]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
  作者:刘龙初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2-30 | 点击数:16201
 

 

美国著名民族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古代社会遗产继承方法经历了氏族继承、同宗继承、直系后裔继承三个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并同氏族组织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进程相一致。
财产应保留于死者的氏族中,并在其成员中分配的第一种主要继承方法,是随着氏族的建立而产生的,主要盛行母系氏族公社繁荣阶段,并以各种变异形式保留到文明社会。1956年民主改革前,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内部,私有制已基本确立,除一些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民族,还残留有氏族公有地及氏族继承方法的遗迹外,大部分民族已实行直系后裔继承法,同时又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同宗继承方法的残余。
 
一、同宗与直系后裔两继承法的产生
 
同宗继承方法是将遗产由死者的同宗亲属分得,其余氏族成员被排除在外。同宗是以“氏族内部出自同一共同祖先按一定世系传承的某些人的血缘联系形成宗亲亲属关系的基础。”(1)据此,同宗亲属关系可分为母系同宗亲属关系与父系同宗亲属关系。前者构成母系大家族的血亲基础,后者构成父系大家族的血亲基础。母系同宗继承方法是随着母系大家族的出现而产生的。
母系大家族是母系氏族公社进入繁荣阶段之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繁衍,氏族内部成员间血缘关系出现了亲疏之分而产生的。从前,氏族成员以氏族为单位,按性别分工,进行采集、狩猎活动。后来,出现了以某一共同女祖先,按女系传承的血缘近亲亲属为成员的家族组织,每个氏族成员都在氏族或家族的领导下,从事生产劳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母系大家族遂演变为谋生的基本单位。与此同时,人类的婚姻关系也由群婚发展为对偶婚,出现了从妻居的母系家庭。“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2)于是,若干有母系同宗亲属关系的对偶家庭共同生活在一个母系大家族中,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母系大家族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与生活单位,与母系氏族产生了明显差异:一是它有一个可追溯到较为确切的共同女祖先;二是它吸收了姻亲亲属,形成血亲与姻亲集团;三是它占有和使用氏族的土地,由家族成员共同劳动,产品已归家族所有。家族财产由家族成员分得,其他氏族成员被排除在外,从而产生了母系同宗继承方法。
母系氏族公社晚期,男子成为谋取生活资料的重要力量,开始掌握家族的经济大权,为母系大家族向父系大家族转变奠定了物质基础。
父系氏族公社早期,父系大家族继承了母系氏族时代的原始共产制的基本特点,但与母系大家族不同的是:父系大家族是以父系血亲和姻亲关系为基础,世系按父系下传,对偶家家庭由从妻居改为从夫居,婚姻关系较为固定,父亲与子女的直系血亲关系日益明确。父系大家族在经济上对氏族公社已表现出更大程度的独立倾向。
父系大家族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家族内部经济上的统一性,制约了父系对偶家庭独立倾向的发展。父系大家族的财产实行父系同宗继承方法,由父系同宗亲属分得,但死者的子女已列同宗亲属之首,获得遗产的较大部分。
民主改革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一些民族,如独龙、怒、基诺、佤、景颇、珞巴、鄂伦春、鄂温克等,还残存有父系大家庭或双系大家庭。基诺族每一座长屋就是一个父系大家庭,占有氏族或村社的土地,实行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后来,随着铁质工具的传入和使用,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使劳动组织形式由家族的集体生产,经几户家庭的共耕劳动,向个体家庭的自耕自种转变。分散的个体劳动是“私人占有的泉源”。(3)个体劳动的出现,必然导致劳动产品最终属于个体家庭私有。土地的私有化要晚于动产的私有。个体家庭对氏族或家庭的土地,开始只有短期的使用权,丢荒后即归还家族。当土地被加工改造成半固定或固定耕地后,才由长期占有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但远离村寨,不宜耕种的荒山、森林、草场及河滩,所有权仍归氏族或家族。
私有制和家长制家庭,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家庭确立之后,家庭中子女曾协助父母,创造了财富,自然要求在财产继承上享有特权。同时,作为家长的父亲也强烈希望将遗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排除其他同宗亲属对遗产的分配,从而设法把同宗继承方法修改为直系后裔继承法。
 
二、直系后裔继承法的形式
 
民主改革前,我国少数民族已基本上确立了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实行直系后裔继承法。由于男娶女嫁,按照遗产必留在家庭内的原则及重男轻女父权观念的影响,只许男子继承遗产,妇女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直系后裔继承法经历了如下几种形式:
1、双重继承制
在从妻居向从夫居过渡尚未结束的一些民族中,男子应到妻家上门服务一段时期,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尚有一定的地位,享有财产继承权,故家庭财产实行由男女成员共同分配的双重继承制,保留着母系继承制一些特征。如孟连县南杭乡荫山寨的拉祜族,盛行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男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分家出去的男子和出嫁的女子,以及尚未分家或未出嫁的男女,在分配财产时一视同仁。男子外出上门期间,将分得的财产一律暂留父母家中,待上门期满回来,另立门户时方可带走。(4)新疆的维吾尔族,一般遗产继承的传统规定是:妻女也有权分配财产。分家时,妻子分得财产的八分之一,余下的财产,三分之二归儿子,三分之一分给女儿,女子对财产的继承权已受到歧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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