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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光]歌唱与纠纷的解决
——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
  作者:徐晓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1-23 | 点击数:12936
 
 
3、双方抗辩以及神判解决
理师让当事人双方当众辨理后,做出错在原告方的裁定,原告一方不服理师的裁定,要求通过神判来解决,以证明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
原告道:“……我烧粥必烫,你捞必断手。”
被告道:“你烧白费劲,我捞手凉爽。田归原主,猪还故厩。”
双方在理师的主持下进行了捞汤神判。并约定在第二天早晨来验看神判的结果。理师唱道:
 
 “明早天亮,旭日东升,请六寨老,请五大人,众多前辈,全都来看,看是那方赢,看是那方输,各做各当,自作自受。”[4]
 
(三)刑事纠纷的裁定
在和谐的苗族村落社会,过去和现在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虽然极低,但斗殴、伤害、抢劫、偷盗等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所以,苗族的刑事诉讼程序与神判过程在黄平理词的《油汤理词》、《汤粑理词》、《烧汤理词》等中反映得非常详细和具体。这些理词都是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并以口述形式流传下来的。
苗族理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在保证村落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希望事件能平稳解决。如《烧汤理词》说:“有力去做活,有智做生意。力大莫相斗,明智不相争。各做各的事,各吃各的饭。你退三丈,我退三丈。莫以角相斗,不用头相碰。两公牛相斗,总有一头跑。并非力不足,只因一处吃草。”在刑事案件出现后,在理师的劝导下,双方都请有中人作为调解员,中人一般对双方好言相劝,说明利害,目的是息事宁人,所以不会遭到当事人的怨恨,理师不愿意在未经过调停的情况下做出裁决。即所谓“不愿讲纠纷理,但愿双方息事,评纠纷不会恨中人,断祸事将会恨理师”。说明理师虽可以裁决刑事案件,但裁决的结果只能是一方赢,另一方输,而输的一方很可能认为理师裁定不公而怨恨理师,所以理师对这类案件往往也运用调解手段来达到“双方息事”,避免仇恨。这类案件的解决过程要用很长的时间,拿出很多个解决方案,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求最佳的纠纷处理效果。刑事调停的原则一是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二是必须合于苗族习惯法原则和诉讼习惯;三是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请高一级(一个地方)理师进行裁决,不服理师裁决,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理师就要通过神判来解决,所以理师的裁定也包括对某些案件是否通过神判解决的“最终裁定”。在苗族村落社会讲究和谐的人际关系,都不愿意把事情闹到非用神判解决不可的程度,所谓“铸锅为蒸食物,不是煮粽断纠纷”。
《汤粑理词》叙述的是一起盗窃案:起诉的案由是:
 
“恨那好吃懒做,憎那白吃空喝,偷我十两链,盗我百缎裙,只好进入牯牛屋寻求高师,为我作主,为我判断”。
 
诉状的正文是:
 
“狗咬外人不咬主人,人防生人不防熟人,见近不见远,见人不见心。画眉嘴巴,狐狸心肝,我拿他当好人,他把我当傻瓜,白天探我门,夜常转我屋,骗我儿外出,暗地进我家,翻我橱柜,撬我箱子,偷我首饰,盗我衣裙,自知齿有虫,明知手赃屎,害怕抄家,疏散赃物,外逃七天,七夜方回。”
 
证据是:
 
我请寨老,我求兄弟,帮我家进门搜家,为我进屋查赃,人人都在家,只差他一人,不是他偷,又是谁盗?
 
原告认为被告有犯罪事实,所以请求判官依法裁断。于是他说:
 
 “寨老皆齐,理师也到,理师依理讲,寨老洗耳听,是直是曲,定自有理断”。
 
被告也进行辩护:
 
“我关门家中坐。他闯门来寻衅。白粉抹他脸,黑烟涂我面。帝王名难得,盗贼名难背。蛇咬药可医,人咬理难治。你诬我偷银,我要你洗净。砍伐树倒地,我要你接活。不由你道黄就黄,不依你说黑就黑”。“是谁告诉你,叫他来对嘴”。
 
如果拿不出证据就是诬告。所以被告又说:
 
“见我笨可欺,见我软好吃;神灵各看见,理师各知道;神灵不怕凶恶,理师不欺善民;给我作主,帮我作证”。
 
理师听完双方一诉一辩后,进行调解,唱道:
 
“因为鬼临门,因为祸到家,不断怕引起是非,不断怕带来人命,才来挑水扑灭火”。“是金是铜,我心中有数。两家烧汤户,两位当事人。各想各的心,各思各的意。是直或是曲,是善或是恶?你俩在明处,我们在暗处,切莫相躲藏,脱裤子遮脸,牯子牛相碰,总有一头输。会水死于水,玩火绝自焚。莫聪明一世,莫糊涂一时。走路看前头,临崖即止步。思前想后,有错认错。互相忍让,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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