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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光]歌唱与纠纷的解决
——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
  作者:徐晓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1-23 | 点击数:12764
 

 

内容提要: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口承法律文化丰富。在传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理师的调解和裁定、当事人双方的自我辩护都通过唱词表现出来。唱词“引经据典”、灵活自如、生动形象,琅琅上口,理法的剖解蕴含其中,最后使各类纠纷圆满解决。本文以贵州省黔东南现存理词为基本资料,探讨无文字状态下苗族传统纠纷解决的形式和方法。
关键词:歌唱;解决纠纷;黔东南;口承法;诉讼;裁定
中图分类号:D920.4: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6)02-0036-08

 
 
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苗族实体法规范主要通过议榔来订立,以埋岩等法律符号作为形式,以后借用汉字勒碑,并有了汉字记录的习惯法文本。而程序法方面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实际纠纷的理词中。贵州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在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口承法文化类型中极具代表性。口承法律的特点一般是以简明、易记的词句形式,叙述带有普遍性的案例,说明解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订立的规矩也为以后循用。那么黔东南苗族不成文习惯法如何传承下来?如何普及到每个人,使其知法、守法?守法意识如何培养?特别是在口承法形态下,苗族人如何进行实际诉讼?以何种社会组织、根据那些规则、通过何种具体样式和形式对各种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定?这是研究苗族口承诉讼法律文化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黔东南苗族有一套自己的独特诉讼习惯法规范,当财产、婚姻等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是找族中长者或舅爷。如果调解未成,就诉之以“法庭”,请理老公断,这时才设理场辩理,这种形式近似“法庭辩论”。当事人双方各自找代理人——理师代为“起诉”或答辩,不过此种诉讼活动是“背对背”进行的。各设各的理场,各请理师二人以上,其中一人是主持者,称作“掌理师”;另一人负责来往两边理场,传递理情,称作“送理师”。理场辩论由理师主持,当事人双方陈述自己的理由,提供证据,并相互辩斥,理师则根据双方所陈述的内容和案情,即兴编作和唱诵理词。过去苗族村寨调解民事纠纷,小纠纷则在一个村寨或鼓社的理老面前陈述,听其评断,若不服,则使诉讼升级,诉讼双方都各自到信誉更高的理老处申辩,请更高一级的理老来裁断。管辖一片地方诉讼的理老一般辈分较高或阅历较深,他们在申辩时,大多是引经据典,唱诵“理歌”、“理词”。一般来说,理老一经做出判断,当事双方就会和解,即使一方自觉吃亏,也往往不再争辩了。
理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理老唱诵出来的歌词。理词多半以盘歌形式演唱,有的用叙事的形式吟唱;有的则用道白的形式互相对唱,以对偶的长短句式为主,和谐悦耳、古朴雅致、抑扬顿挫,琅琅上口,十分动听,在场的人们容易记住。理词在某种程度上是苗族理老调解纠纷的即兴之作,因事而定,在旧的曲调中填入新词。它不像神辞“佳”那样神秘,也不像史辞那样有史可循。理词则以事而论,理师论理决事使用的是苗族的习惯法规范和道德规范。“拿来当古典讲,拿来当典故说,千年也不断,万年也不丢,不忘古老话,不丢古老言。父教子才知,娘教女才得,它顺着槽槽流下,古典顺着人们传下”。这样世世代代口耳相传,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加入“新理”,以后“新理”又成古理,这样理词的内容逐渐增多,习惯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就更加周密。理师在唱颂理词时非常注意理词的完整性,避免遗漏。“迦(世间之常理)完又起始,理完又开头,唱歌要唱新歌,叙理要摆古理,叙迦要完整,叙理要无缺”。唱完时要说:“新理不知何时起,旧理即在此结束”。最后呼唤“众多前辈们”,听众此时要应声,表示已经听懂和记住了,说明理师是苗族习惯法文化的主要传承者。
在苗族地区理甲或称“理贾”系地缘邻近地域性的“评理组织”。理老是苗族习惯法的法律裁判者,他是由那些熟习古理榔规而又能言善辩的人担任。他们有如“智者”或“师长”,举凡天文地理、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都能对答如流,无论大小纠纷,均能有求必应,热心调解,所以极受尊重。但在村寨家族纠纷、冲突和重大决定中拥有实际的权力,起到最后仲裁的作用。在历史上由于寨老在人们心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对维护苗族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被誉为自然领袖。理老大致分三级:一个村寨的理老,一个鼓社宗族的理老和一片地方(包括若干村寨)的理老。理老根据其职能主要有三种类型:名誉型、主管型和仲裁型[1]。仲裁型的模式在苗族三大方言区都普遍存在,而以中部方言区最为典型。仲裁理老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威,拥有一定的权势,在村落家族中起到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虽然他们在相当多的族内共同事务上并无决定性权力,但他们是村落社会中知识丰富、人品端正的年长者,不但掌握古理,而且能言善辩,谙熟规矩,精习古词,且头脑灵活,能在灵活运用中创制新词,有时是父传子,父子相承,他们是苗族村落社会解决各种纠纷的裁定人,被称作“理师”的可能就是这部分人。
目前国内整理出版和刊印的理词有:
(一)文经贵、唐才富编译,麻江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90年内部编印的《苗族理词》。多用自然界的一些现象,引申成法的道理,作为“佳老”断案根据,说服苗民尊神守法,以神鬼的力量对人产生威慑作用。收14个案例:1.给姜公祛“贾鬼”案;2.夏修公与夏亮太案(开天立地);3.太阳与月亮案;4.闹仰乜逃婚案;5.河水与河石案;6.水与火案;7.野猫与鸡案;8.狗与强盗案;9.水獭与鱼案;10.虎与猪案;11.南瓜案;12.盘乜叨案;13.香咯公案;14.吾够鬼案。1—13案,属于收“贾鬼”案,即判理断决案;第14案属于放贾鬼案,即属放鬼惩处冤家案。这是因为古代苗族没有文字,无法写诉状,也无钱无权去告倒侵权者,只好采取迷信办法,请恶鬼暗地去报复对方的人、畜及搞垮其家庭财产,以达到冤家家破人亡的目的。所以寓鬼神于法之中,是苗族自然神权法的特征之一。
(二)吴德坤、吴德杰搜集整理翻译、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的《苗族理辞》。包括37篇。第一篇《启佳》是苗族理辞的总纲。第二篇《开天辟地》到第十一篇《制鼓祭祖》,叙述日月星辰的形成,万事万物的来源,人类的起源,鬼神的产生,鼓社的兴起,以及民族的形成、纷争、发展,氏族大迁徙,物与物、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第十二篇《固人和方人》到第三十七篇《虎和猪》是理老运用佳理解决纠纷的26个案例,包括谋夫夺妻、强奸妇女、杀人放火、敲诈勒索、诈骗钱财、借物不还、设计害友、恩将仇报等案件,是这部理辞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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