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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明安]中国原始社会乱婚说质疑
  作者:瞿明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1-18 | 点击数:14105
 

 

内容提要:本文从历史学和人类学的角度,重新审视了被众多学者用来证明中国原始社会存在乱婚或杂乱性交的有关古籍和神话传说,认为这些资料所反映的情形与人们所下的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古代学者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对远古先民的两性关系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而当代学者在用感生神话来解释“知母不知父”的现象时则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忽视了基本的历史事实。文章认为古籍和神话传说中“知母不知父”的现象并非是乱婚或杂乱性交的表现,而是反映了远古人类对性交和生育之间的关系缺乏基本的生理常识。
关键词:中国原始社会;婚姻形式;神话传说

众所周知,以往研究婚姻家庭史的许多学者为了论证人类社会早期曾普遍存在过乱婚或杂乱性交,曾运用不少中国的古籍资料和神话传说来加以解释。然而,今天当我们从另外的角度来重新审视那些被人们所广泛征引过的古籍资料和神话传说时,却发现这些资料所反映的情形与人们所下的结论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有必要对人们经常使用的这些古籍资料和神话传说进行一番再认识。
 
 
被以往众多学者用来证明远古时期曾经存在过乱婚或杂乱性交的古籍资料,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1.“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览》)
2.“长幼侪居,不君不臣。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列子·汤问》)
3.“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管子·君臣》)
4.“天地开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商君书·开塞》)
5.“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糜鹿共处。”(《庄子·盗跖》)
6.“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白虎通·号》)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资料是古代学者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自身了解的有限情况和知识对远古时代人们生活状况所作的一种推测。用于推测的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对先秦时期与华夏族毗邻的周边某些少数民族生活状况所作的初步了解;二是人们在当时听到的有关华夏先民的一些神话传说。根据这两条线索对远古时代人们婚配关系所作的推测,往往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倾向。
第一种倾向是用先秦时期与华夏族毗邻的周边少数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来类比远古时代人们生活的状况,这种倾向在以上涉及的前两条资料中就有所反映。如《吕氏春秋·恃君览》先推测远古时代的人们存在无君长的状况,人民过着群居的生活,既没有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间的区别,也没有上下长幼的准则。但接下来的第二段就说:夷、秽、百越、夫风、余靡、氐、羌、僰人、野人、儋耳等少数民族居住之地,“此四方之无君者也。其民糜鹿禽兽,少者使长,长者畏壮,有力者贤,暴傲者尊”。只要将上下两条资料加以对比就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具有极其类似的特征,即这些周边少数民族与远古时代的人们都无君长,处于群居状态,并且都没有上下长幼的准则。从两者之间的这些相似性可以看出,作者是根据上面这条资料中有关周边少数民族的情形来推测远古时代人们的生活状况的。而前述《列子·汤问》中所谓“长幼侪居,不君不臣。男女杂游,不媒不聘”的状况,其本身就是一个与大禹同时代的终北之地的周边少数民族在风俗习惯上表现出来的特征。而根据以上这些记载对远古时代人们生活状况所作的推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明显的偏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居住在中原地区的人们对周边少数民族的风格习惯缺乏深入的了解,而对所掌握的某些不完全的资料又是用华夏族自身早已形成的既定礼仪制度的模式去加以理解。在华夷之辨的思维导向作用下,对某些周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作的认识就自然而然地存在着偏颇的倾向。如关于终北之地的少数民族存在“男女杂游,不媒不聘”的记载,可以说就是作者用中原地区自周代以来形成的婚姻六礼这种既定模式,来推断这个少数民族不存在婚姻。
根据历史资料得知,在古代及近现代的某些少数民族中,青年男女缔结婚姻关系并不需要采取类似于汉族传统社会中那种明媒正娶的形式,而是通过自由恋爱并得到父母认可后结婚的。青年男女们往往在节庆、祭祀及其他人际交往活动中,通过对唱情歌、互送礼物等形式来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尤其是在山上或野外举行这类活动时,青年男女总是熙熙攘攘,混杂在一起开展各种交游活动。相当多的青年男女就是在这样一种热闹欢快和情绪激昂的特定条件下寻觅到自己终身伴侣的,而用不着通过说媒行聘来缔结婚姻关系。《北史·高丽传》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高句丽人“风俗尚淫,不以为愧,俗多游女,夫无常人,夜则男女群聚而戏,无有贵贱之节。有婚嫁,取男女相悦即为之。男家送猪酒而已,无财聘之礼;或有受财者,人共耻之,以为卖婢”。虽然《北史》的作者是用汉族的眼光来描述高句丽人这种通过男女自由恋爱而择偶的风俗,但也承认它属于婚嫁的范畴。在高句丽人的价值观念中,缔结婚姻关系若收受财礼就会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宋代有些地方的瑶族青年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甚至根本不经父母的同意而自行结合。史载,这些地方的瑶族“每岁十月旦,举峒祭都贝大王。于其庙前会男女之无家室者。男女各群,连袂而舞,谓之踏摇。男女意相得,则男咿嘤奋跃,入女群中负所爱而归,于是夫妇定矣。各自配合,不由父母”。(注:(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蛮俗门·踏摇》。)台湾有的原住民在择偶和建立婚姻家庭方面也不需要采取说媒行聘的方式。据《台湾县志·风土志》载:“番女年及笄,任自己择配。每日梳洗,麻达有见之属意者,馈鲜花,遂野合,久之方告父母。结婚名曰牵手。或于夜宿公廨时,男女答歌相慕悦,而后为夫妇,拔去前齿订盟,男家父母遗以布。将成婚,父母送至女家,不需媒妁。”这些特定的婚俗都是为有关少数民族所普遍承认的,它们与所谓的乱婚或杂乱性交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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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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