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征文启事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政策·法律·法规·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律·法规·

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作者:国家文物局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8-31 | 点击数:16566
 


  中新网8月30日电 30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发布《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有效实施文物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程序合法;

  (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

  (四)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条 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对文物本体及其风貌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五)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第六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条 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八条 文物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文物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有关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受委托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期限及其他要求,并应采取必要形式对社会公开。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文物行政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全国文物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全国文物行政处罚评议考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本辖区内文物行政处罚工作,组织辖区内文物行政处罚评议考核,依据有关规定和本辖区实际情况,规定本辖区内的级别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文物行政部门避免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文物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8月30日 15:41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文化部:关于公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通知
下一条: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相关链接
·[刘国庄]梅山民俗文物收藏及其现状研究·[孙芳]由隐到显:博物馆实践中的民俗文物价值
·[王晓葵]从“文物保护”到“遗产化”时代·[王霄冰]民俗资料学的建立与意义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新增762处 山西等地入选文物较多 ·[王霄冰]海外藏珍稀民俗文献与文物资料研究的构想与思路
·[刘玉珠]努力探索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沈阳故宫推出“蒙古族民族民俗文物精品展”
·让文物的光芒照进当代传承未来·[袁学骏]河北民俗文物收藏和民俗博物场馆建设
·[李彩萍]试析民俗文物与民俗博物馆的功能·[孙芳]浅谈民俗文物文化价值的实践与思考
·[田兆元]民俗文献类文物的价值研究·四川甘孜州发现一批格萨尔时期珍贵文物(组图)
·徐艺乙:《中国民俗文物概论》·[王宇丰]挖掘馆藏民俗文物的文化价值
·单霁翔:文化遗产让我们生活更加美好·甘肃舟曲全县文化文物系统因灾受损严重
·玉树灾区文物损毁严重 《东仓大藏经》搬迁珍藏·[周星]姚村:物态象征的民俗世界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