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18岁以下青少年的入寺问题
根据我们这次在甘南、肃南调查的资料和以往的调查材料来看,肃南的初级教育已经普及,“牧民群众相当重视学校的正规教育。这个村子(指莲花乡黄土坡村)早就扫除了文盲,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牧民群众为了子女上学,针对牧区上学路较远、孩子上学不方便的状况,在学校周围,家长自己动手盖起了住宿休息的‘学生房’。父母每天或隔几天过来为子女做饭,送些馍馍;学生下课后就在这里学习、休息,一般一星期回一次家。据调查,全村80%的学生都住‘学生房’,这反映了牧民群众渴望子女成材的愿望”。(注:《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志》(M).甘肃民族出版社,1994.)几岁或十几岁儿童入寺为僧的现象已不存在。在甘南,我们同州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同志座谈,同干部、群众个别交谈,并查阅有关统计资料,得知在甘南藏区各地,18周岁以下的少年入寺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以夏河县为例,现有24座寺院,在寺僧尼为3563人,其中18周岁以下童僧有662人,占在寺僧尼人数的18.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寺院及其僧尼长期以来是藏区社会的精神支柱,识字有文化的僧人受到人们的尊重。过去,在藏区舍寺院而无学校,小孩入寺院后可以识字、读经,有的还能学到藏医、天文、因明等科学知识。这些已成为藏族农牧民群众传统的认识观念。这种传统的认识观念历史悠久,一下子难以改变过来;尤其是在交通不便的牧区和边远地区,这种观念较为突出。一般群众甚至一些基层干部对青少年入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入寺为僧二者的不同,还认识不清;所以,他们认为青年、儿童入寺为僧是正常现象。其二,许多宗教情感很浓的群众认为,家里有一个小孩入寺,是家庭的荣耀。其三,藏区许多地区山大沟深,自然条件差,人民生活贫困,孩子上学是家庭的一大负担;若送子入寺,既能使孩子学到文化知识,又可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其四,僧侣一般不参加体力劳动,这迎合了青少年惧怕艰苦劳动的心理;他们自己也愿意入寺为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地宣传部门必须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
首先,向农牧民群众宣传宗教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比较特殊而复杂的社会现象;几岁或十几岁的儿童,无论如何还无法弄懂和理解这种社会现象;宗教信仰是一个人的个人行为,即“公民个人的私事”,几岁或十几岁的孩子不会也不可能表达个人的这种“私自”的志向。
第二,要广泛地向农牧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这些规定,要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藏族农牧民普遍认识到儿童、少年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学校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栋梁,这是当务之急。同时,也要对寺院管理部门的成员们进行教育法的宣传活动,除了要他们充分认识到教育法上述规定外,还要要求他们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否则就是“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是法律不允许的。宗教团体也必须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三,对于送孩子入寺的群众要进行青少年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宣传,说明不能接收青少年入寺的原因。对于已经入寺的青少年,对他本人和其僧师们应进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最好使他们能够自觉自愿地还乡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对已超过入小学年龄但不满18岁、且又不愿退寺者,应该采用当年第五世嘉木样大师的办法。这里,我们摘录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甘肃文史资料选集》第30期(五世嘉木样大师兴办喇嘛职业学校的事迹)上的内容:“五世嘉木样于1940年从西藏学习返寺后,又进行了改革。……由于接受了新的思想,意识到文化落后是经济落后的根子,于是,于1944年秋向教育部建议成立喇嘛职业学校,得到批准,聘任五世嘉木样、黄正清、绳景文(国民党直属拉卜楞寺党部书记)、黄景文(拉卜楞寺初级职业学校校长)等人负责筹备。此年三月初,五世嘉木样指定诺镇颇藏寺(在拉卜楞寺之旁)为临时校舍,并令议仓转令各学院挑选优秀青年喇嘛100名来校报到,四月一日正式开学。五世嘉木样任校长,绳景文为教导主任,但绳对教导事务未曾过问,后又改聘黄明信(黄系河北人,清华大学毕业生,在拉卜楞寺出家,研究藏文经典已经六年),教师则由通晓藏文和藏语的人士担任。新开课程有算学、国文(即汉文)、常识等普通课。”早在54年前,五世嘉木样大师已经意识到文化落后是经济落后的根子,并开办职业学校,从青年喇嘛中培养具有文化科学知识的人材。那么,54年后的今天,寺院管理的领导人更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已经入寺的不满18岁的青少年,经说服教育还不愿还乡但有志于学习文化知识者,可仿五世嘉木样之法,把他们按年龄分层次组织起来,进行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使他们成为建设藏区、发展藏区的有用人才。
第四,除活佛转世寻找灵童,按照宗教仪轨遴选入寺外,政府应与宗教界协商立法,对一般入寺为僧的青少年,作出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依法管理。
本调查报告在撰写过程中,得到著名民族问题专家丁汉儒教授、民俗学专家郝苏民教授的帮助,特此致谢!
(本文原载《西北民族研究》1999年02期,第248~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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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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