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知识产权宣传和文化建设
(74)进一步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展成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报道专项行动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曝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75)结合国际舆论关注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充分报道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益改善,展示我国政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使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全面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
(76)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版、专栏,对公安机关打击涉及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情况等进行专题宣传,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77)通过《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对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作出部署,根据“六五”普法的要求,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8)指导种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向全国种业发出诚信守法倡议书,结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立50周年,编制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册,举办第五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论坛。
(79)继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等平台,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
(80)发挥广播影视大众媒体优势,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积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成果。
(81)组织编写发布《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10年全国及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择要》。
(82)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相关工作。
(83)评选并发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84)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入普及地理标志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对地理标志工作的认知水平。
(六)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
(85)继续配合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高层交往、双边和多边场合与重点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86)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的国际谈判,对《名古屋议定书》进行深入研究,为做好我国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做好后备工作。
(87)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加强中荷、中德、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做好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工作,有效开展东亚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交流与合作。
(88)完善与美、欧、日、俄、巴西、瑞士等国的对话与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牵头开展中欧、中瑞(士)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的谈判工作,增进双边经贸关系,推进建立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与欧方探讨建立新一期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89)推动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海外宣传周活动。
(90)牵头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积极参与各项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交流。
(91)协调参与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做好已实施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或条款的落实工作。
(92)举办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国际研讨会,深入探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相关制度的实施策略。
(93)继续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会议,继续跟踪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会议,马德里法律发展工作组会议等的进展情况,积极利用国际规则充分维护我国的商标权益。
(94)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广联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广播组织权利公约》的制定。
(95)做好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版权的后续工作,召开中美网络版权会议,进一步落实“中美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实施计划,推进和落实中英版权谅解备忘录2010—2011年工作计划,落实中日和中韩版权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相关工作,积极参与中澳、中秘、中哥自由贸易区谈判和中巴、中俄经贸分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等相关工作。
(96) 牵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发展议程、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专利合作条约改革等议题的国际谈判与磋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平衡发展。
(97)深化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俄罗斯、日本、韩国、巴西、澳大利亚、蒙古等国的双边专利合作与交流,落实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98)深入落实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拓展合作领域,举办“中国—东盟知识产权研讨会”。
(99)进一步加强、拓展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区域组织的合作,力争开拓与非洲大国知识产权机构新的双边关系。
(100)继续深化地理标志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争取实现与地理标志主要合作伙伴的信息共享,保护国内外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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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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