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55)组织制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分类规范、准入条件、执业规则等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相关文件。
(56)就律师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业务的相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为律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创造条件,推动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57)研究制定《律师从事专利业务指引》、《律师从事商标业务指引》等指导性业务操作指南,帮助全国律师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业务。
(58)吸纳更多的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为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服务,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农业知识产权为纽带开展相关服务活动,指导种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和维权救助工作。
(59)继续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划的落实工作,完善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功能和区域布局,努力建设世界一流的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
(60)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发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指导信息,通过编写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年度报告、发布行业专利技术分析报告、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继续在境外知名展会上设立“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等多种方式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指导和协助我国企业处理对外经贸关系中的重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中心试点。
(61)定期开展中美337调查交流,积极组织对337调查的立法修订进行评议,表达我国内产业、企业关注,加强对重大案件企业的应诉指导,同时对在337调查中取得胜诉的企业,努力协调各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
(62)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建设,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建设方案,制定全国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标准体系,统筹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初步建立起提供公众服务的数据库群。
(63)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和版权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其市场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发展创造条件。
(64)创新版权公共服务形式,增强版权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的质量和数量。
(65)重点建设和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与林业有关的专利、地理标志等内容的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林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和重点出口林产品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启动“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支持组建多种形式的保护联盟,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提供服务。
(66)稳步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两岸在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合作。
(四)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67)鼓励地方和学校利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可自主支配的课时,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品德课教材编写组根据课程标准关于知识产权内容的教育要求,修订教材。
(68)继续推进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知识产权方向班研究生培养工作。
(69)加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70)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知识产权培训,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继续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各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71)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落实补助经费,制定管理细则、出台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
(72)加强版权培训工作,开展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著作权人、版权相关企业经营者版权培训,培养版权专业人才。
(73)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做好落实“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组织工作,出台具体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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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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