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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关于收取会员会费的规定中,增加“在校学生会员会费减半”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原章程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现修订为“本会可设立民俗文化基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优秀民俗学工作者和民俗学研究成果的传播”。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原章程为“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现修订为“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本章未作修订。
第八章:附则
除本章程通过时间修订为2010年11月22日之外,其余未作修订。
总之,此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是在民政部有关章程范本的指导和要求下,同时充分考虑到我会的实际情况,并且经1999年、2000年、2010年三次常务理事会的深入讨论之后才得以形成的。它对于我会的组织建设,今后学会工作的改革以及持续发展我国的民俗学事业,都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次章程修改的初稿,主要参照陶立璠先生对于章程的修改意见。2010年11月10日下午,学会理事长刘魁立在北京召集并主持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5次会议,会议决定在采纳达成共识的意见,对具体条文进行修订后,将章程修改稿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以上报告的格式,一样沿袭了陶立璠先生2002年7月17日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特此说明并致谢!
以上报告当否,敬请各位代表审议。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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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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