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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2010)
  作者:施爱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1-28 | 点击数:17702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为了培养民俗学的后继力量,进一步实现学会的年轻化,在“个人会员”名下新增了“学生会员”。“单位会员”改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中的第二款与第三款进行了对调。
第二款,将原第三款“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改为第二款“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第三款,为了简化入会程序,将原第二款“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改为第三款“经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四款,原章程为“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现改为“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该条共六款,基本依照原章程,仅第六款“积极参与民俗学的学术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坚持正派学风”修订为“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针对21世纪以来中国学术界日益蔓延的学术不端行为,学会应更加旗帜鲜明地提倡端正的学术风气,坚决反对和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问题,内容上没有更改,只是对退会程序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加上了会员退会后“由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原章程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修订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该条修订部分主要是为了呼应第十一条,将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落到具体实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明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该条基本未作修订,仅在第二款“选举理事会”后面,增加了“理事会总人数不得超过全国会员总数15%”的限制。
第十五条,原章程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问题,现修订为“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原章程中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修订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原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章程第十八条规定了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十项职权。鉴于我会实际情况,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因此,原章程第二十一条再次规定:“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实际上等于将所有理事会的工作都交由常务理事会代为执行,因此,新章程将之修改合并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原章程“理事会的职权”相应修订为“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原章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考虑到学会理事及常务理事分散全国各地,每次召集都要求2/3以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因此,此条修订为:“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或授权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原章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修订为“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鉴于“学会理事长”的称呼不适合对外交流与合作,现将“理事长”一名改称为“会长”,“副理事长”一名相应改称为“副会长”。原章程规定“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修订为“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任职条件修订如下:
第一款,原章程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现修订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款,原章程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现修订为“学术上成绩突出,热爱民俗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三款,原章程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现修订为“会长、副会长任职期间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其余三款未作修订。
第二十二条,将原章程中“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一条删除,新章程明确表明在任何情况下,学会会长、副会长都不应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原章程中“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修订为“本会会长任期一届4年”,明确会长不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新增本会秘书长的聘任程序。明确“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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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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