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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
——都市里的村庄研究
  作者:李培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15 | 点击数:23635
 
从宏观上来看,城市化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造村落社会结构的必由之路。而且我们通常认为,这个城市化的过程是充满农民的欢庆、喜悦和梦幻的。然而,在村落城市化的最后一环,在这村落的终结点上,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千年村落的文明裂变和新生的艰难?我们在本文提出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在世界城市化的经历中,为什么惟独在中国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出现了“城中村”?它是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还是一种非理性的构造?“城中村”的顽强存续究竟是一种什么机制或功能在起作用?改造“城中村”究竟应当从哪里入手?
把村落终结过程作为研究对象,比较适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可能就是参与观察了,在对历时性的“过程”研究方面,一个时点上的共时性问卷调查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利用问卷调查数据进行生命历程的研究已经取得很大的突破,但数据反映“过程”还是欠缺“丰满”和“质感”。当然,对个案的参与观察研究,也容易囿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失去普遍的解释力。我们的目的也许过于宏大了一点,我们试图在研究中建立一种关于中国村落终结的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村落城市化过程的链条上,社会学已经有众多不同类型的散点研究,如周大鸣对广东城市里的村庄“南景村”的研究(注:周大鸣:《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研究:广州南景村50年的变迁》,《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王春光(注:王春光:《社会流动与社会重组:京城“浙江村”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项飙(注:项飙:《社区何为:对北京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研究》,《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王汉生等(注:王汉生等:《“浙江村”:中国农民进入城市的一种特殊方式》,《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对都市外来流动民工和农民小业主聚居地北京“浙江村”的研究,折晓叶对高度工业化的东南地区超级村庄“万丰村”的研究(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陆学艺等人对北方地区初步工业化的“行仁庄”的研究(注:陆学艺主编《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王铭铭对发达地区农业村闽南“美法村”、“塘东村”的研究(注: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南三村调查》,三联书店,1997年。),黄平等人对欠发达的民工流出地4省8村的研究(注:黄平主编《寻求生存:当代中国农村外出人口的社会学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等等。通过对村落城市化链条每一个发展环节理想类型的建立,就可以在理论上再造中国村落城市化的生动而又丰富的全过程。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自2001年10月对广州市7个“城中村”的调查,它们是石牌村、棠下村、瑶台村、三元里村、同德村、冼村、杨箕村、林和村和猎德村。我们在调查中访谈了部分政府管理者、村干部、村民和居住在“城中村”的外来打工者,形成了一个更加深入细致的访谈调查的结构性框架。这是一项关于“都市里的村庄”研究课题的初步调查,所以本文也相当于此项研究的开题报告。据统计,广州市共有139条“城中村”,以“条”而不是以“个”为单位来计算“城中村”的数量,表现出“城中村”融入城区的特点。这139条“城中村”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处于繁华市区、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二是处于市区周边、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三是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我们调查研究的“城中村”,基本只限于第一种类型,因为它们最突出地呈现出村落终结的特点,这个类型的村落在广州市139条“城中村”中约占1/3,本文中“城中村”概念的使用,也特指这一种类型的村落。
 
二、“城中村”的产生: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
 
要想了解“城中村”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来说应当从“城中村”本身作为城乡二元混合体的典型特征入手。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经济之间存在着“混合经济”的话,那么“城中村”就是在城市和村落之间存在的“混合社区”。“城中村”的生活方式已经完全城市化了,“村民”们也都居住在市区、甚至是中心市区,他们已经完全不再从事或基本上不再从事属于农业范围的职业,甚至他们的户籍也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转为城市户口。那么根据什么还称他们为“村落”和“村民”呢?难道以上这些方面不正是我们平常区别“村民”和“市民”最通行的标准吗?
“城中村”的村落特征或许显示出我们容易忽视的一些更深层的城乡差异的体制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制度的差异。根据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而村落土地的产权归村落集体所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所以“城中村”嵌入市区的住宅用地和部分村集体房产用地至今还是归村集体所有,我们在随后的分析中会看到这种差异的重要性和巨大影响;二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差异。根据法律,城市社区由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而村落社区则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村集体承担,这是形成我们在后面要分析的“村落单位制”的一个根本的因素;三是与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联系的“村籍”制度。我们容易认为,城市化的主要阻碍是一个户籍制度问题,农民身分的转变就是从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但“城中村”的“村民”已经由于耕地的征用而几乎全部转为城市户籍,但他们仍然保留着“村籍”,对他们来说,“村籍”比“户籍”重要得多。正是因为具有“村籍”,他们同时也是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并因此与外来的村宅租客和一般市民在经济地位上有极大的差别,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宁可为“村民”而不愿为“市民”。
问题在于,就宏观正式制度来讲,全国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惟独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区出现如此密集的、把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利用的村落建筑群体?农民难道没有意识到,这种违反城市人居空间规则的异化的建筑“怪物”,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意味着“短暂的生命”和“最终的毁灭”吗?即便是从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农民为什么不能把住宅盖得更“优雅”一些,同时也把租金提高,就像房地产商开发的住宅区那样?是农民缺乏房地产商的资本实力和开发眼光吗?对此问题,很多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这是发达地区超高速的城市化扩张与严重滞后的村落制度变迁之间形成的巨大落差造成的,这种落差形成城市化的社会理性与农民个体非理性行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城中村”就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异化物”。我们在本文中则更倾向于从一个相反的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分析“城中村”产生的原因,因为这样更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改造“城中村”的真正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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