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日生活对城市空间的影响
我国节日文化萌芽于先秦,初步定型于汉魏,经由隋唐宋元的发展,到明末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一千多年里,尽管有王朝的更迭、国家的分裂,尽管有节期长短、节俗内容和节日性质的变化,但节日作为一种民俗事象从未中断,而在何时过节、如何过节也往往构成了一套规则。对于不同历史时期各地的社会成员而言,这套规则总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对这套规则的具体参与操作则成为难以超越的日常生活。这同样适用于明代的北京居民。当我们试图揭示城市空间与居民岁时生活之间的关系时,仅仅认识到城市空间对节日生活特征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是不够的,因为节日生活作为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不可超越的组成部分,它还具有建构城市空间的能力。
第一,因为他们不能不过节,他们便不能没有过节的空间,当原有的空间不能满足人们的节日生活的需求时,新的空间便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节日生活对城市空间发展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它可以促进城市居民活动空间的扩张以及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的营建。比如每届四月八日,明末北京的居民多到戒坛、香山、玉泉山等处游玩,这些地方已经远远超出他们平日里多所活动的城墙内部。又如灯市。灯市因上元有(元宵节)张灯之俗得以形成。据《帝京景物略》,灯市在东华门东,长二里,“起初八,至十三而盛,迄十七乃罢也。灯市者,朝逮夕,市;而夕逮朝,灯也。”每逢开市之日,热闹异常。而这个原为灯节而设的灯市后来逐渐变为在每月初五、初十、二十定期交易百货的集市,并建起供人交易的市楼,“楼而檐齐,衢而肩踵接也。市楼价高,岁则丰,民乐。楼一楹,日一夕,赁至数百缗者”。[30]
第二,只要他们过节,他们就会或多或少地遵循着既有节日习俗规则行事,这深刻地影响着他们对节日活动空间的取向。从理论上讲,每一个人迹可至的场所都有可能成为节日活动的空间,但现实是只有其中的一部分成为了。而且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个特定节日往往有特定的空间,如迎春须到东直门外五里的春场。可以说,某一空间之所以成为节日活动空间,是与节俗规则的要求密切相关的,比如清明节明末的北京居民更热衷于去高粱桥而不是白塔寺,是因为踏青、插柳历来是清明节的一项重要习俗活动,而高粱桥一带每届清明则“桃柳当候,岸草遍矣”,能够更好地应对习俗规则的要求。又比如香山诸山、法藏寺、显灵宫、报国寺等处乃九月九日的重要活动空间,是因为九月九日有登高之俗,而“香山诸山,高山也;法藏寺,高塔也;显灵宫、报国寺,高阁也”[31],与其他地方相比,更能够与习俗规则的要求相契合。总之,在习俗规则的作用下,人们可以通过对节日活动空间的选择增强某些城市物理空间的生活性和社会性,从而成功地在不经意间将其转化为社会活动空间。
第三,节日生活有助于增强城市空间内部的联系性。这其中很重要的是通过节日期间更为频繁的商品往来来实现的。在明末的北京,享乐主义之风弥漫于社会之中,节日成为重要的物质消费日,而居民所需要的节日物品,许多要仰赖交易获得。比如人们中秋节时需要的月光纸有纸肆供应,九月九日需要的花糕有糕肆供应,十月一日需要的寒衣也有纸肆供应。相比于平日,节日市场更加繁荣,彼此之间发生贸易往来的频率也要高一些。《帝京景物略》里描述的灯市的繁荣很可以说明问题。基于社会分工形成的节日贸易往来强化了人们之间的有机联系。不仅如此,节日作为一种公共时间,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在场、彼此观照、互相交流的机会。尽管不同群体在节日活动空间的利用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差别,但是社会成员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分贫富、不分贵贱地同一空间里共处毕竟是节日生活的常态。在这个空间里,他们通过观察感受自己衣着打扮、行为方式等与他人的同与异,通过身体接触,通过语言交流,而不断调整、形成着自己的行为方式和观念。杨补的《灯市竹枝词》曾用短短两句描绘出节日中互动的频繁,所谓:“楼上眼光楼下落,下头人说上头强。”甚至过节引发的一些个人烦恼也有助于彼此之间建立起更加密切的关系,刘效祖有首《灯市词》:“谁家闺女路傍啼,向人说住大街西。才随老老桥边过,看放花儿忽失迷。”[32]描述了一个女子因看灯迷路引起大家关注的小事。正是诸如此类众多的不起眼的小事进一步增强了城市空间内部的有机联系,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城市空间的整合与发展。
总之,可以说,节日生活直接参与了城市空间的建构。这里的节日生活,当然包括明末北京居民的,但又不仅仅是指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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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1卷第119-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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