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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茂春]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族际通婚
  作者:梁茂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14 | 点击数:21998
 
由于花蓝瑶、坳瑶夫妻双方均有财产继承权,因此,如果允许盘瑶、山子瑶与坳瑶、花蓝瑶之间的跨阶级通婚,就会导致一部分山林土地流失到“山丁”手里。尤其是花蓝瑶长期实行人口控制,每对夫妇一般只生育一两人子女,无论男女皆可传宗接代,而盘瑶在生育上没有控制,因此人口发展很快。如果允许跨阶级通婚,不仅“山主”的一部分家庭财产(主要是山林、土地)的继承权会落入人口众多的“山丁”手里,壮大其实力,而且“山主”与“山丁”之间的地位界限也会很快消除,从而严重损害“山主”的利益。这是“山主”非常警惕的。通过明确族系之间的地位差别,以保持本族系的既得利益,已经成为“山主”们的共识。
总之,大瑶山历史上出现的《过山榜》及其他石牌制度对汉瑶、壮瑶通婚的限制,在民国时期对瑶族五个族系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相对而言,茶山瑶对族际通婚的限制最为严格,而其他四个族系则较为宽松。大瑶山“鸡不拢鸭”的通婚壁垒不仅存在于汉瑶、壮瑶之间,更主要地还是存在于瑶族内部的“山主”与“山丁”之间。
 
注释:
①“平王律条”系《评皇券牒》中规定的一个律条。
②黄钰辑注:《评皇券牒集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4页。
③唐兆民先生抄录的榜文与黄钰先生辑注的《评皇券牒集编》中的《过山榜文》源于一处,即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横冲村,但在文本内容上却有多处差异。参见唐兆民:《瑶山散记》,桂林文化供应社1948版,第32页;黄钰:《评皇券牒集编》,第234—244页。
④唐兆民:《瑶山散记》,第32页。
⑤参见黄钰辑注:《评皇券牒集编》,引言部分。
⑥莫金山:《瑶族石牌制》,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页。本文中有关石牌的文献主要来源于该书第298—392页。
⑦唐兆民:《瑶山散记》,第32—33页。
⑧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 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73页。
⑨唐兆民:《瑶山散记》,第38页。
⑩唐兆民:《瑶山散记》,第45页。
(11)莫金山:《瑶族石牌制》,第341—345页。
(12)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第341—342页。
(13)莫金山在《瑶族石牌制》一书第211页引述民国时期《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的文字为“过村招男女,犯银一百大元正”,而在第333页中,同一个名牌的文字却是“过村招男女,犯银五十大元正”。
(14)莫金山:《瑶族石牌制》,第212页。
(15)苏德富、刘玉莲:《茶山瑶研究文集》,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07—208页。
(16)参见唐兆民:《瑶山散记》,第28页。
(17)参见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第138—139页。
(18)参见莫金山:《瑶族石牌制》,第352—353页。
(19)胡起望、范宏贵:《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82页。
(20)参见Steven Rytina,Peter M. Blau,Terry Blum and Joseph Schwartz,“Inequality and Intermarriage:A Paradox of Motive and Constraint”,in Social Force,p.648,Volume 66:3,March 1988。
  (21)参见唐兆民:《瑶山散记》,第78—79页。
  (22)Fredrik Barth,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Culture Difference,p.22.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67.
 
作者简介:梁茂春,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研究所研究人员,广州510632。
(本文原载《民族研究》2004年04期,第48~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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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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