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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茂春]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族际通婚
  作者:梁茂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14 | 点击数:21996
 
美国社会学者在研究地位不平等与族际通婚的关系时发现: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拥有不同的资源、生活方式、偏好以及不同的生活经历。这些差异将会减弱不同阶层成员之间的相互吸引力。因此,随着社会分层的强化,不同阶层间的亲密关系将会减弱。(20)在解放前的瑶族中,“山主”与“山丁”因社会地位的悬殊,也必然难以出现大规模的通婚现象。事实上,在地方历史文献、前人研究成果以及笔者访谈调查所得到的有关资料中,都很难找到两者通婚的事例。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1949年以前,作为“山主”的茶山瑶、花蓝瑶和坳瑶,大多实行族内通婚、少量与汉人、壮人通婚。笔者在调查中没有发现一例“山主”与“山丁”(盘瑶、山子瑶)通婚的个案。
1949年以前,盘瑶和山子瑶与汉族、壮族通婚的现象比起瑶族内部各族系之间的通婚反而要多一些,这与其他文献资料的记载是基本一致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接近,可能是“山丁”与入山汉人、壮人通婚较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般来说,1949年之前进入瑶山的汉人和壮人在社会经济地位上都与“山丁”不相上下。民国时期的学者唐兆民发现,当时,入山汉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为逃逋而来”,其人数最多;第二类是一些因贫穷无法谋生的汉人;第三类是进入瑶山贩卖货物的“行脚小商”,这些小贩为了发展生意,便在瑶山内择地租屋或筑屋,作为商业经营的据点。(21)
这三类进入瑶山的汉人,地位一般都很低。而且大多数进入瑶区的汉人一般都已经远离过去居住的汉人地区,并在文化上渐渐同化于瑶人。他们与盘瑶或山子瑶等“山丁”通婚,不仅没有遭到来自汉人地区的阻力,而且这些愿意接受瑶人同化的汉人也较容易得到瑶人的接纳,加上其地位与“山丁”相仿,因此与“山丁”通婚的现象在民国时期已经屡见不鲜了。而茶山瑶等“山主”与盘瑶等“山丁”之间的通婚现象则在历史文献中较少发现。可见,在1949年之前,“山主”与“山丁”之间社会经济地位的巨大鸿沟应是该时期这两个阶级缺乏婚姻往来的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笔者并未发现“山主”在石牌中明确规定禁止其成员与“山丁”通婚,但两者之间的通婚禁忌是存在的,而且是约定俗成的,已经不需要以订立石牌的方式来加以明确。这种约定俗成的规范,其约束力甚至可能会超过有明文规定的汉瑶通婚禁令,否则就难以解释“山主”与“山丁”之间极少通婚而瑶人与汉人、壮人通婚的事例却屡见不鲜的事实。“山主”主要是通过通婚禁忌来明确自己族群的地位界限,切断阶级或阶层之间的流动途径。只有通过设置通婚壁垒,才能维持明晰的族群边界,维持上层阶级或阶层对下层阶级或阶层的歧视,从而长久确保自己的既得利益。相对而言,汉人、壮人以入赘的方式与各族系瑶人的通婚并不会破坏这种利益格局。因为入赘的山外汉人一般都是以接受某些条件为前提的,如改变族群身份、改变姓氏、使用瑶语等,许多入赘汉人很快便被“融化”在瑶人当中,成为名符其实的瑶人。
人类学家巴斯在论及“中国南部边区的瑶族”时指出:“这个群体表现出急剧的吸纳比率,每一代中有10%的瑶族以外的人转化为瑶族人。成员资格的变化是单个发生的,大多数发生在孩子身上,这包括一个瑶族买来一个人,收养并赋予他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完全的仪式性同化。族群成员资格的改变也偶然通过男人的‘入赘婚’取得,中国男人是接受这种安排的。”(22)
而“山主”与“山丁”的通婚却不然,它对地位界限和族群边界的维持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因此“山主”对此往往十分戒备。2002年笔者在访谈时,一位花蓝瑶老人在谈及盘瑶与花蓝瑶、坳瑶不相通婚的原因时简洁地说:“猫嫁猫、狗嫁狗,不乱。”“山主”与“山丁”的区别,在他们眼里是不能混淆的。而这种区别,不仅是文化上的差别,也是地位的差别,是不能改变的。即使到今天,一些过去曾经是“山主”的坳瑶老人仍然对这种族群和地位界限记忆犹新。其中一位老人说:“现在,他们(指盘瑶)生活好一些了,讲话也过头了,他们哪里讲得过我们,那时(指1949年之前)的山地都是我们的,抓山蚂拐都得跟我们讲一声才行。”另一位花蓝瑶老人说:“解放前,花蓝瑶、坳瑶是山主,有绝对威望,田多、地多、盘瑶、山子瑶没有田地,只能来求我们打短工。如果娶山子瑶和盘瑶人做老婆,他们的兄弟姐妹多,结婚时办酒席,至少要比我们自己族内人结婚多出三四桌,大约多出三四十人。结婚以后,我们的土地和财产也很容易落到他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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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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