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国时期,在盘瑶所有的石牌文字中,均找不到落实《过山榜》中有关汉瑶禁婚律条的具体措施,盘瑶与汉人、壮人在通婚方面的禁忌主要是强调“不嫁女出山”。
《过山榜》中的有关规定虽然可能在其制定的早期对盘瑶人有约束作用,但到了民国时期,这个榜文更多地只是作为盘瑶族系传承的一个文本,是盘瑶人进行族群认同的一种文字依据,并无具体的操作措施。至少在大瑶山盘瑶制定的所有石牌文字中,没有一处禁止汉瑶通婚的规定。
当然,也可能是盘瑶人已经自觉地遵守了《过山榜》的相关“精神”,并不需要再通过订立石牌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石牌文字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并不能排除盘瑶中存在与汉人、壮人不通婚的约定俗成的禁忌。但是,从有关资料来看,这种可能性很小。
1934—1939年间曾在大瑶山从事田野工作的学者唐兆民认为,除了某些“长毛瑶”或“过山瑶”集团仍较少与汉、壮通婚外,占人口多数的“板瑶”(盘瑶)实际上与汉、壮的通婚已经非常普遍。他写道:“时至今日,过山瑶尤其是板瑶(盘瑶),事实上他们与汉人通婚,已经是极其平常的事。不过他们只许招入赘婿,而不把女嫁出瑶山之外的汉人罢了。正因为板瑶在事实上需要大量的招入汉人赘婿,故在限制条件上,不能不特别宽容,就连入赘后须随女家改姓一事,如在赘婿入赘时,不受女家的‘身价银’反把一些‘身价银’送给女家的情况下,亦不一定要照办。至大量吸收汉人成为赘婿的结果,板瑶倾向汉化的程度,亦较大藤瑶山中任何一种瑶族为高”。⑦
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成员曾于1956年10月和1957年9月两次进入大瑶山进行调查,对族际通婚现象也有过一些零星的记载。从后来编辑出版的资料看,早在明朝初年,有些地方的盘瑶就已经有纳汉人入赘的习惯。该调查组发现,当时金秀区共和乡六仁村(现金秀镇共和村六仁屯)的庞姓便是“汉族庞姓到盘瑶家上门的赘婿。根据盘瑶的风俗,上门赘婿,如果接受了妻家的财礼(或称‘身价钱’)为‘卖断’的,则须改为妻族的姓氏;如果不接受或减收妻家的财礼,称为‘顶两头’或称‘后代留一根须’的,则不改为妻族的姓氏。庞姓盘瑶的祖先,当属于后者”。⑧庞成府家收藏的“宗支簿”,说明从庞法龙到盘瑶家上门为赘婿开始到建国初期,六仁屯的庞姓家族已有十三代人,这一家族虽然将自己归属于盘瑶,却并不排斥或忌讳取汉族的姓氏。可见,一些地方的盘瑶认同族人与汉人通婚、纳汉人为赘婿的传统由来已久,对这种做法早已习以为常。
盘瑶与汉人、壮人通婚的禁忌主要是强调“不嫁女出山”。《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被认为是整个大瑶山历史上最大的石牌制度,据推测,这一石牌制度可能制定于1918年或1940年召开的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会。虽然盘瑶、山子瑶并无资格参加民国时期的这两次大会,但这一石牌法律的约束范围也应包含盘瑶和山子瑶,因为当时盘瑶、山子瑶等作为地位低下的“山丁”,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山主”的管理。从其中的条文可以看出,该石牌法律虽主要由茶山瑶主持制定,但实际上主要是要限制瑶族女性嫁出山外。应该说,这一石牌法律条文对盘瑶的制约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不嫁女出山”的传统在盘瑶当中已经约定俗成,不需要通过石牌制度加以强化。
尽管盘瑶人有“不嫁女出山”的习惯,但在民国时期,在瑶族的五个族系中,盘瑶却可能是与汉、壮通婚最多的一个族系。笔者曾于2002年到金秀瑶族自治县进行调查(以第五次人口普查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户口底册为抽样框),虽然1949年以前已婚人员的样本量过少(仅37个样本),但仍可从中大致地了解到,盘瑶在民国时期与汉、壮通婚的实际比例可能比其他瑶族族系(除坳瑶外)要高,例如,在5个已婚的盘瑶中,就有2人与汉人通婚。因此可以说,在民国时期,盘瑶在婚姻方面受《过山榜》有关汉瑶通婚禁令制约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与唐兆民的认识是一致的。
第二,坳瑶、花蓝瑶和山子瑶并不限制与汉人、壮人通婚。在这几个族系的石牌文字、地方文献以及学者们的调查资料中,均未发现他们限制本族人与汉、壮通婚的事例。
花蓝瑶主要聚居于六巷乡的门头、王钳两村以及长垌乡的镇冲、桂田两村,由于地处偏僻,与汉人、壮人交往的机会并不多,与他们通婚的情况也极为少见。但一些地方的花蓝瑶不仅允许汉人入村定居,还准许其与本族人通婚,不过,这种通婚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入村定居的汉人必须与本村人有亲密的朋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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