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地方文献和访谈资料的分析,认为在民国时期,大瑶山地区的《过山榜》及石牌制度对汉瑶两族通婚的限制,在瑶族五个族系中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相对而言,茶山瑶对族际通婚的限制最为严格,而其他四个族系则较为宽松。此外,大瑶山的通婚禁忌不仅存在于汉瑶两个民族之间,而且还存在于瑶族内部的“山主”与“山丁”之间。
关键词:民国时期;大瑶山;瑶族;族际通婚
分析大瑶山历史上的族群关系,有一个瑶族的“律条”是必须提及的,这就是禁止汉瑶两族通婚的“平王律条”。①该律条规定:“准令汉民不许取瑶女为妻,棉不许与百姓为婚,盘王之女,嫁国汉为妻者□□□□□倘若不遵律令,处备蚊子作酢三瓮,开通铜钱三百贯,无节竹三百枝,狗出角作梳三百付,老糠纺索三百丈,枯木作船一只,宽八尺,厚十二寸,深长十二丈。若有百姓成亲者,无此六件,定言入官究治,依律除之,山田拔归王瑶。准令施行。”②
20世纪30年代,唐兆民先生在大瑶山的桂平板瑶住区横冲(现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横冲村)做田野调查时,也曾发现这一榜文,并把它抄录下来。③
唐兆民认为,该“律条”中关于限制瑶汉通婚的这段文字,表面上“虽甚滑稽,因为它那里面所举的六件,蚊子酢,开通钱,无节竹,狗角梳,老糠索,枯木船等的条件,或是事实上办不到,或是世界上没有的事物,故其实际上,即是一种无以复加的严格限制。换言之,瑶人是永不许和汉人通婚的”。④
与上述“平王律条”相似的规定也出现在瑶族的《盘王券牒》等文献当中,这些券牒俗称《过山榜》,相传是封建王朝敕给瑶族先民的安抚文书。⑤在黄钰辑注的《评皇券牒集编》中,汇编了多达101篇出处不同、内容却极其相似的《过山榜》藏本,其中大部分的藏本中都明确禁止汉瑶两族通婚。
不仅《过山榜》禁止汉瑶通婚,而且在《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又称为《三十六瑶石牌法律》)中也有相似的规定:“谁家生姑娘,不许嫁到大地方(指汉、壮地区)。我们是鸡嫁鸡,他们是鸭嫁鸭,自古鸡不拢鸭,自古狼不与狗睡。把女嫁出山,犯十二条,犯十三款。”⑥
以上这些瑶族的文献,已经成为人们赖以相信大瑶山瑶族在历史上曾严厉禁止瑶人与汉人、壮人通婚的重要史料依据。但是,现在有些问题我们却并不甚清楚:在民国时期(此时大瑶山的石牌制度仍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通婚禁律是否仍在影响着大瑶山瑶族的族际通婚?“鸡不拢鸭”观念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将使我们对历史上大瑶山的族群关系有更深入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历史文献与实地调查资料的对比,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对汉瑶禁婚的实际把握:茶山瑶严,其他族系松
在民国时期,《过山榜》和《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中有关族际通婚的禁令是否仍对大瑶山的瑶族起作用?起怎样的作用?其约束力究竟有多大?我们对这些问题很难予以具体回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无法确定这两种瑶族文本产生的时间。
黄钰在《评皇券牒集编》的引言中认为,前者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到隋唐时期。而对于后者的出现时间,目前尚未发现有明确的说法。2002年,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编纂了《金秀大瑶山瑶族史》,书中将《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放在对1940年大瑶山召开的一次石牌大会的内容介绍中,似乎是在暗示它就是该会议所订立的石牌法律,但未明确指出其产生的具体时间问题。具体产生时间的不确定,使我们难以弄清这两个瑶族文献所涉及的有关汉瑶通婚的禁令是否在民国时期仍起作用,起着多大的作用。
本文根据各种地方文献、相关学者的研究以及本人2002年的调查,认为在民国时期,瑶族各族系对汉瑶禁婚的实际把握宽严不一,具体说来,茶山瑶在执行有关汉瑶、壮瑶不得通婚的规定时较为严格,而其他族系则相对宽松。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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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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