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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台湾学者对祭祀圈(信仰圈)这种共神信仰的地域范围如何转化为宗教组织乃至地缘组织这一关键问题的论证并不令人信服。
施振民先生尽管根据主祭神之间的从属关系来推断村落之间的阶层性,但这种由宗教方面的从属关系决定整 体性的从属关系却存在一适用度的问题,前者绝非后者的必要条件。王崧兴先生也提出“到底有没有地域的阶序性亦令人怀疑,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19]。角落与庄之间存在阶层性是没有疑问的,角落本身就是庄的一部分,二者实为一体的。但庄以上的联庄中,庄与庄之间的关系,到底是阶层性的抑或是平等的联盟关系,则需要具体的分析了。实际上,阶层性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神明通过分香与进香可形成神明的阶层性,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经济流通渠道同样可形成更强有力的阶层性。若前者与后两者之一重合,则整体阶层性极明显。如莆田江口平原的神庙系统就与原里甲制度、水利管理机构重合[20],以及江南三角洲地区 “解钱粮”仪式所反映的镇与“乡脚”之间的阶层关系[21]。而前者与后两者皆不重合时,整体阶层性就不明显,如彰化平原永安宫七十二庄联盟[22]。因此,阶层性具体由哪一方面因素决定需要具体地考虑。而且,把任一宗教上的阶层性推广为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地域组织也是欠妥当的。
林美容教授把祭祀圈、信仰圈视为地缘组织,同样缺乏充分的证据。检视其推理过程,我们可以明白其原由。林教授曾述及:“该文(指《土地公庙——聚落的指标》)可是本文的前奏,主要用祭祀圈的概念来说明草屯镇土地公庙与聚落的对应关系”,并称“写‘土地公庙—聚落的指标’一文时,祭祀圈的概念已经念兹在兹。本文基本上是前文的后续和扩大,不只包含最底层的土地公庙和祭祀圈,也包含其他神明之庙宇的祭祀圈;不只包含有庙的祭祀圈,也包含有神无庙的祭祀圈”[23]。由是我们可以发现,林美容教授关于祭祀圈、信仰圈的研究实源于土地公庙与聚落的对应关系。土地公庙与聚落的对应关系无可非议,且聚落为一地缘组织也无可争议,土地公庙与地缘组织的对应关系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宗教祭祀强调共神信仰,地缘组织强调共居一地,二者在土地公祭祀这一层次上是重合的,也仅仅在这一层次是重合的。这是由土地公独具的地方特性所决定的。遗憾的是,林美容教授由此扩展,轻率地以其他神代替了土地公,于是就出现了超村落、超乡镇甚至跨县市的庞大地缘组织。并且,林美容教授也觉察到,“已经形成的祭祀圈要联合起来似乎较难,但要分裂似乎就容易得多”和“比起祭祀圈的扩大,祭祀圈的缩小无疑是更为普遍的现象”[24]。若依林教授视祭祀圈为地缘组织,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村落距离不变的情况下,原先的地缘组织却会不断地缩小,这是十分奇怪的。结论只能是,祭祀圈、信仰圈与地缘组织并非等同。林美容教授对地缘组织所下的定义十分牵强。
四、余论
综上所述,由于台湾学者对祭祀圈或信仰圈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对施坚雅“市场体系”理论的替代,因此过度关注于祭祀圈和信仰圈的社会组织形态,同时,倾向于把这些宗教祭典活动置于从属的地位,使之成为“实在”的政治经济族群关系等现实的折射。这样就完全忽视了祭祀圈、信仰圈中文化观念的探讨,甚至使其中已在探讨的义务性和自愿性完全泯灭在对超村落社会组织的追求之中,从而使两个概念失去了意义。本文考察民间宗教活动中义务性和自愿性的区分,实际上就是回到宗教观念本身上来,因为人们的宗教仪式活动最直接地是受制于人们对宗教实践的观念。尽管我们承认在宗教观念和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宗教观念相对于其他方面并非处于从属的地位,它们都是更深一层的文化核心——宇宙观在不同方面的具体表现。因此,民间宗教活动中的义务性和自愿性实际上对应的是关于神明领地范围的观念。也就是说,分别以义务性和自愿性而形成的祭祀圈和信仰圈,是一个村落在宗教仪式方面调整内外关系的表达,它是借助文化观念中神明领地范围的争论而实现的。
对历史上神明领地范围观念的争论进行简略的考察会带给我们一些启示。根据韩森(Valerie Hansen)的研究,对神明“祭不越望”的观念是到南宋才开始改变的。[25]当时有明确的争论。兹举该书中的一例,1211年嘉兴府桐乡县的青镇重建土地庙时到邻镇去筹款,遭到非议,待筹款成功后,镇官张 撰文辩到:“二神之庙虽各分地受职,其精爽交通如水行地中,无往不在,报应响答非有彼疆此界之异,特人自异耳。”于是区域性的祭祀由南宋肇始,这种情形韩森认为是商业流通、科举游学和北人南迁所造成的。但根据《春秋左氏传·哀公六年》中记载的原话:“初,昭王有疾,卜曰:‘河为崇。’王弗祭。大夫请祭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汉、睢、漳,楚之望也。祸福之至,不是过也。不彀虽不德,河非所获罪也。’遂弗祭。”这里,大夫们为了楚昭王的身体,似乎并不认定“祭不越望”。因此,争论应该早就存在了。而且争论并没有在南宋结束,强调神明固定领地的观念并没有因此消失,甚至明文出现在国家制度里。明代从制度上规定了里社的祭祀,一个里只能建立一个社坛和厉坛,同里的人祭祀本里的社和厉,此外的“淫祠”统统禁止。虽然制度上的规定未必能够在民间完全执行,但现有研究还是表明了它所造成的影响。根据郑振满教授在莆田江口的研究,明代确立的里社,在明中期里甲制度解体后,转变为祖社和祖庙,从老村子中脱离出来的新村子发展到一定程度,基本上会以分香的形式逐级创立新的社和庙,因此在以新的社和庙确立自身完整性(按当地说法称为一境)的同时又归属到祖庙和祖社之下(三个新的境只能组成老的“沟吐七境”之一),依然保持一个完整的神庙系统。[26]我们可以看到,在广泛参与本村之外的宗教活动的同时,每个村子还需要去建立属于自己的新的社和庙,因此,神明领地范围的固定和不固定依然反映在民间宗教实践形成的祭祀圈和信仰圈里。对历史上神明领地范围观念的具体变化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其背后的“祭义”、“祭统”(出自《礼记》)和民间“灵验” 观念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进一步追究, 但这只能是另外一篇文章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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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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