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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作者:顾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6-13 | 点击数:21159
 


  一、法国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

  无庸讳言,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宪法。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保护法,即《纪念物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重申了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标准,并组建了一个由建筑师组成的古建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选定及保护工作。1906年,又通过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除建筑外,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被纳入到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10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对文物所有者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准许国家直接对已经列入遗产名录的古建文物进行修缮。同时,对现有遗产进行登记造册,重要者还要列入保护名录。

  1941年,法国将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出土文物有关的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了一部《考古发掘法》,从而为后来的考古发掘提供了法律支持。此外,1962年通过的《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和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这些法律法规在后来尽管经历过无数次修改,但其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以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与美术价值的动产、不动产为宗旨。该法律明确规定,除具有上述价值的不动产,如建筑物、遗址外,在景观上与它连为一体的、在其周边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景观,也一并列入《历史古迹法》的法律保护范畴。1962年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必要时,这一保护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该法律还规定:对已被确认为文化遗产的古代建筑不得随意改造。如需维修,国家可随时提供经费支持。如因未能及时修缮而出现损毁,则国家有权命令遗产所有者实施修复并提供所需费用50%的资金支持。

  据法国方面统计,在20世纪的60年代,法国共有著名的建筑群落共2000座,其中至少有400座属于应该受到保护的大型历史街区。但随着都市的发展,特别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些诸如修建停车场、超市等的要求。于是,保护与发展这对难题又一次摆到了人们面前。但这一次法国人选择的仍是后者。他们为这些传统街区提出了都市的重构计划,使现代文明的进入尽可能不扰乱已有的传统。法国文化部还和公共事业部一道,选择了一些濒危街区作为主战场,进行濒危保护区的定点规划。

  1967年以降,法国政府为确保历史街区人文景观的完整性,也在不断调整着原有的都市改造计划。他们还在远离古城的地区,专门规划出现代住宅小区,以解决住房紧缺问题。这项工作仅靠文化部一家来做当然不行,许多细节还需要与住宅公共事业部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在法国法律中,一旦被指定为文化遗产,除不准随意对其进行改造外,还严禁出口。文物买卖行为只能在法国国内进行。同时,还需将有关情况通报文化部,并在文化部的许可、监督下进行。按法律规定,在已经被指定的国家级文物交易中,国家有权优先收购,所需经费由国家支付。同时,对于那些极易破损的文物,则必须交由国家保存。对于那些未被指定的文物,交易过程中国家亦有权优先收购,同时,对这些文物的外流也有一定限制。

  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的重心,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天然纪念物或在美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绘画上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膨胀,面临威胁的已经不仅仅是历史悠久的城市,那些自然景观也受到了来自人类的威胁。《景观保护法》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这项工作已经不是一个文化部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若干部委之间的密切协作。

  为保护好这些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文化部下设了全国历史遗迹景观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协调景观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1967年12月28日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了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的内容,要求各省确定重点保护天然纪念物及对历史遗迹的登录制度,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进入遗产名录,未经文化部批准,不得随意毁坏或改变外观,违者除被提起公诉,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恢复遗址原貌。修改后的《景观保护法》还明确重申,景观所在地的公民除日常农耕或房屋修缮外,在进行其他大型作业时,应在开工前4个月,向有关部门提请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得动工。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自然景观的保护问题又一次受到法律部门的关注,并在以往《景观保护法》的基础上,于1975年颁布了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根据这部法律,法国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公共机构,专门负责购置地产的政策,并负责海岸及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湖泊沿岸的自然景观的保护。这样一来,这个机构便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许多原有的私产划归到了国家的名下,使国家成了这些自然遗产的事实上的新主人。将许多文化遗产逐渐国有化,是法国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特色。

  进入遗产名录或被指定为自然遗产的景观可以是树木,村落,也可以是历史街区。20世纪60年代法国被指定的自然景观的总数大约是6500多个。在这些天然纪念物及遗迹的周边都设有专门的保护区,以保护景观的完整性。根据1960年7月22日颁布的《国家公园法》规定,法国将设立规模更大的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凡在这一地域内生活的动物、植物,甚至包括这里的土壤、大气、地下水及独特的自然景观等等,都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此时的法国人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保护人文遗产的同时,还要保护好我们的自然遗产。

  对这些文化遗产仅仅做到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历史、自然与文化。因此,法国人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在利用这些遗产来振兴自己的文化、促进文化旅游等方面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1941年颁布的《考古发掘法》是在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所强调的是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这也是法国惟一一部有关地下文物发掘工作的法律指南。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除国家外,一切对地下文物的发掘、试掘,都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一切发掘都需在文化部的监督下进行,否则视为非法。

  对于历史街区进行整体保护的想法最早出现在194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这部法规明确规定,建筑物与周边环境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除建筑物自身外,建筑物的周边环境也在保护范围之内。并将文物的保护范围从原来的文物本身,扩大到文物周边500米的范围之内。这一思路对后来的文物保护在观念上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并已为多数国家所接受。二战结束后的那段时期,常被法国人称为“光荣的三十年”,在这一历史时期,人们急于摆脱战争留下的阴影,早日弥补战争留下的创伤,城市改造成为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的重头戏。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毁于城市改造的历史建筑,是战争时期的三倍,传统建筑面临巨大威胁。在当时的文化部长安德烈?马尔罗的动议下,通过了一部新的《历史街区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历史街区整体保护的重要性。在这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保护地段”的概念,从这个时候起,才有了真正的城市建设规划。

  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改造制定出来的文物保护法。这部法规再次重申了在城市改造中,对作为文化遗产的历史街区所应实行的整体保护原则。无论所在街区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该法律条文。所在历史街区也应制定出长期规划,那些因不遵守长期规划而擅自施工、破坏原有城市景观者,将受到法律追究。这部《城市规划法》在城市开发过程中,为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做出重要贡献。

  但从法国的上述法规中也可以使我们看到,法国有关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历史古迹、自然景观及有形文化财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充分显示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但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法国的法律法规上还缺少起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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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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