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学术界,关于“表演性”(performativity)的争论似乎从未停息,其中尤以德里达与分析语言哲学家约翰·塞尔为主的马拉松式笔墨论战最为激烈。德里达在1972年出版了一部批评奥斯汀的著作《署名活动的语境》,奥斯汀的学生约翰·塞尔随即发表一篇反驳德里达的文章“重申差异性:给德里达的答复”。随后德里达出版了《有限的内涵:ABC》,猛烈反击塞尔的批评。之后,一大批语言、哲学和文学理论等方面的学者卷入学术争论。
在一片喧嚣当中,英国罗特里奇出版社在“新批评术语”系列中适时地推出《表演性》(詹姆斯·洛克斯莱著,2006年)这部书。作为一部讲述概念谱系的导论,该书对于表演性理论的起源,即奥斯汀的施事行为理论,作了相当详细的分析和阐释,但是对于文化研究领域表演性的讨论相对较少,对于表演性理论内的差异性没有进行足够的分析和归纳。
“表演性”概念谱系复杂
如果仅限人文学科,“表演性”概念的历史可以粗略分为如下阶段:奥斯汀和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构成它的起源,德里达对语言学“施事话语”的解构批评标志其基础的建立(核心概念为“可重复性”和“引用性”),朱迪斯·巴特勒的性别研究让它广为人知,霍米·芭芭的后殖民主义批评、谢克纳的表演研究等将这一概念进一步推向文化研究的方方面面,表演性从而成为当代跨学科“越界”研究的一个典型个案。
作为一种越界的理论,表演性几乎是没法明确界定的,它的意义不仅多元,而且有时甚至是自相矛盾的。J.希利斯·米勒不无幽默地告诫说,“混淆表演性的不同意义会是一场灾难。” 在言语行为理论中, 表演性主要是指话语不仅是陈叙性的,而且是施事的。话语有时能够改变现实的存在,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动作”。德里达强调这种施事性行为是“可重复的”,不存在现实和文学世界的区分,因而也就没有所谓“本源”和“派生”的二分法。不难看出,德里达的表演性概念是后结构主义的。而巴特勒以性别为基础的表演性主要认为,身份没有固定的本质,而是“风格化的重复表演”。表演研究的表演性则是指“一切‘看似表演’,却不是真正和正式意义上表演的行为”。不难看出,奥斯汀、德里达、巴特勒和谢克纳等人对于表演性的看法各不相同,但不同解释之间却存在着某种共性和关联性。
奥斯汀:以言行事要适切
《如何以言行事》是奥斯汀的学生根据他1955年在哈佛大学12场系列讲演的手稿整理出版的,是一部影响巨大的学术著作,当代众多理论和批评流派从它那里吸取了灵感和思想源泉。奥斯汀的主要理论贡献区分了述谓句(constative)和施事句(performative)。前者是描述性的,可以被证明是对还是错;后者“施事”是奥斯汀发明的新词,奥斯汀发现很多语句不是围绕“是真还是假”这一问题的,在有些情形下“说什么等同于做什么,换句话说通过说或者在说什么过程中我们具体实施了某种行为”。他使用的例子包括:“我命名这条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或者 “我将我的手表遗赠给我的弟弟”等等。这些例子的一个特点是,说话人说出话语时是在以言行事,从而改变了现实的状态。
在《如何以言行事》中奥斯汀用大量篇幅讨论施事行为,并着重分析了施事句是否“适切”(felicitous)的问题。所谓“适切”是指满足行为发生的条件,比如:国家主席或总统宣布奥运会开幕是适切的。但是,如果其他人擅自或者假装宣布奥运会开幕,那么他的宣布就是不适切的。奥斯汀在书中具体列举造成施事行为不适切的情形和原因,其中尤其指出文学和戏剧当中不适切的施事行为。他说,“比如,一个施事性话语如果是演员在舞台上所说,或者出现在一首诗里,又或者用在独白中,那么它在某个特殊情形下是空洞、无意义的。” 奥斯汀在声明这些语言使用上的“不严肃”之后,更指出它们是“寄生”在语言的正常使用上的,因而是“次要”和“从属的”。奥斯汀显然对文学性语言带有偏见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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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6-24 13:17:53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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