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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许多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法令都出自《月令》,各代帝王均以诏令的形式贯彻月令的“时禁”思想。如《唐律疏议》第430条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而“非时”,即二月至十月底。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河渠令”规定用水的“时禁”:“诸小渠灌溉,上有碾磑,即为棄水者,九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方许用水。八月以前,其水有余,不妨灌溉者,不用此令。”盛唐及后世帝王多次明确下诏要求“敬顺天时,无违月令”。如玄宗开元二十一年诏曰:“献岁之吉,迎气方始,敬顺天时,无违月令。……诸有藏伏孕育之物,蠢动生植之类,慎无杀伐,致令天伤。”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下诏,“方春阳和之时,鸟兽孽育,民或捕取以食,甚伤生理,而逆时令,自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总之,从古代国家法层面上分析,生态保护法律尽管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精神与《月令》朴素的生态保护思想基本一致。
《月令》思想在古代民间习惯法中的体现
古代民间生产生活经验和习俗,常常在一定地域、血缘之间形成自发的约束力,从而成为传统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些古代农书,通过总结农业生产经验,将《月令》所倡导的“时禁”思想,发展为重要的农业习俗,不仅用于指导农业生产实践,也构成民间生态习惯法的渊源之一。如《月令》中有关生态保护的思想,集中体现于农家月令书代表作——东汉《四民月令》中。北魏《齐民要术》也常常依据《月令》,总结农业生产经验,指出,“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反道,劳而无获。”其《伐木》第五十五要求:“凡伐木,四月、七月则不虫而坚朋。……非时者,虫而且脆也。”此外,南宋的《陈旉农书》强调在农业生产中要做到“不先时而起,不后时而缩。”元代《王祯农书》也说“四时各有其务,十二月各有其宜,先时而种,则失之太早而不生,后时而艺,则失之太晚而不成。故曰:虽有智者,不能冬种而春收。”(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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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9日 16:1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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