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首页民俗与文化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翟峰]应尽快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法》
  作者:翟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4-30 | 点击数:7291
 

  “民间文艺保护法”的主要立法条款

  第一,“民间文艺保护法”的立法应与正在起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原则一致。笔者比较倾向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独占的观点。当然,如果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应该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即应在“民间文艺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上皆可设定以下具体条款:(1)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明确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传承的,持有权应该由个人或组织获得。如果没有,则由起源地当地人民政府获得。(2)如果起源地不明确,且在全国范围内跨省流传的,其持有权应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获得。(3)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可以授权依法成立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民间文艺保护法”有必要按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计的“民间文学艺术独占权和著作权是一样的”概念予以立法考虑,但其前提是必须解决好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权利范围等相关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世代流传,如川北薅草歌、薅秧歌,是属于当地人民共同拥有的,将受保护人确定在某个人身上固然不合适,但如果确定在这么大的范围,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也很难解决。因此,通过立法规定,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其传承人问题是一个办法,对进入国家名录、省级名录的民间文学艺术项目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进行传播。其保护期的界定,应尽量延长,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经过长期流传才能形成。

  第三,“民间文艺保护法”应该符合《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规定,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1)“民间文艺保护法”的立法应回归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保护,符合作品条件的要进行著作权保护,而对于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等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比如正在制定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解决,亦可以通过赋于文化主管部门相应权限来加以保护。(2)对于未注明出处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按著作权的相关原则规定,按照现有《著作权法》规定,这类作品比照无名作品对待即应当由国家代为管理,任何人使用这类作品无须事先获得授权,但要注明出处,支付版税。(3)鼓励传承和弘扬为主,自由使用,但应强制规定注明出处、来源国家、地区、民族等。(4)明确商业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报酬的支付用于特定地区和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弘扬和发展,或者将报酬留存到相关版权报酬收转机构。

  第四,笔者认为,“民间文艺保护法”的立法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将口头文学讲述者视为创作者。为此,应做如下明确规定:(1)口头文学应包括故事、神话、史诗等种类,讲述者的著作权特别是署名权应予以尊重。(2)口头文学作品的编辑、翻译、注释、收集整理及汇编者,应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与编辑不同,改编应属于作家创作的范畴。(3)口头文学要忠实记录,要保持作品的原貌,保存它的原汁原味。(4)编辑口头文学的时候,每篇篇目都应该注明讲述者和记录者的姓名,还要注意它的流传出处,选自何书、何杂志。

  第五,“民间文艺保护法”的立法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创作集体和个人都应当获得报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集体性和个人性是对立统一的。它的流传过程就是一个集体创作的过程,在流传中集中了大家的智慧,通过具体的传承人、演绎者、记录者来表现。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民间文艺的时候应该给予报酬,并应在“民间文艺保护法”中做出具体规定。(来源:中国艺术报) 
 


继续浏览:1 | 2 |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9日 14:06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刘锡诚]我国民间文艺的权益问题
下一条: ·WIPO成员国推进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与遗传资源领域的工作
   相关链接
·[萧放 叶玮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形、有感与有效路径探讨·[向伟]社会主义传统中的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以《秦娘美》为中心的讨论
·[尚咿彤]“民间自有序”:民间老物件的都市创造力·[李美茹]庙会旅游中民间文艺团体的功能研究
·[陶立璠]忆民间文艺学家马学良先生·[肖永晖]山花烂漫新时代、凝心聚力话民艺
·[刘爱华]反哺,还是互哺?——民间文艺发展内在逻辑探微·[祝鹏程]钟敬文与“人民口头创作”:因缘、调适与影响
·[段友文 石怀庆]民间文学教材建设的百年回眸·[万建中]钟敬文与民间文艺学学科理论体系建设
·段友文:《民间文艺学论纲》·[刘爱华]反哺,还是互哺?
·[毛巧晖]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发展·[施爱东]为民间文化事业培育青年人才
·[高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学搜集整理七十年·[祝鹏程]重审中国民间文艺的“民研会时代”
·[王霄冰]文艺民俗学理论新探·“生活实践中的仪式与文艺” 博士生学术研讨会征文启事
·[范金荣]悼念我的恩师张余·[刘思诚]“十七年”时期关于鲁迅与民间文艺的整体研究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