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汉族女性日常生活的状况,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所知甚少。就明代而言,也是如此 。一方面,明代是理学进一步社会化的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更趋低下;另一方面,明代中后期社会风尚有相当的开放性,女性的行动还比较自由。那么,明代女性在社会上呈现出的是怎样的面貌呢?笔者试从岁时节日中的女性活动加以研究 ,以反映其生活的一个侧面。
现存地方志以明代以后为多,明代地方志中的风俗志每每记载岁时节日的情况 ,有时会谈及女性。我们知道,岁时节日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性,因此了解女性的参与程度及其活动特点,有助于我们认识她们的社会地位与生活。然而岁时节日中有关女性的记载非常简略,令人遗憾。不过在女性史料缺乏的情况下,毕竟可以借此多少透视女性的生活,故笔者草成此文。
一、女性是岁时节日的主要参与者
明代女性对于节日的参与首先表现在重要节日仪式活动中,以元旦、寒食及清明诸节明显。
元旦作为一年之始,节庆非常隆重,持续数日之久。其实,过年的习俗是从年前算起的,除夕或前三、五日,亲戚、乡邻、朋友之间互送年礼食物,即餽岁。万历湖南《慈利县志》记载:“岁除之日,为男女者则又持酒备物,各於乡党亲族之家,交相为礼,以终一岁之事焉。”女性也是年节的送礼者。
明代元旦的正式活动,首要是祀神、祭祖,女性参与其活动。祀神有接神仪式,然後主要祭拜天地之神。如万历浙江《会稽县志》:“正旦男女夙兴,家至设酒果以奠,曰接神,绕室庐震以爆竹,黎明始启,户焚香拜天。”嘉靖河南《尉氏县志》:“一家长幼夙兴,盛服拜天地并家堂、宅神、祖先”。 祀神后向祖先遗像祭祀,如万历江苏《昆山县志》:“岁朝以祖考像悬之中堂,男女参毕,始贺尊长。”又如嘉靖江西《南安府志》:“元旦设先世遗像,焚香烛,率长幼男女展拜。”上述记载表明,女子与男子一起在家里进行祭拜祖先的活动。
寒食与清明是三月的两个节日,一般来说清明节在寒食节後两天。有女性在寒食节参加扫墓的记载。嘉靖《贵州通志》谈到:“寒食墓祭。郡人至日具酒食拜扫先茔,合至亲男女饮於坟侧”。至于清明节扫墓的女性更多,正德江西《瑞州府志》说:“清明日男女携酒肴祭於墓所。”嘉靖安徽《池州府志》记载:“清明扫墓:季春朔日,士女诣墓所,祭毕加土於冢,挂楮钱标其上,餕余而返。”这些地区墓祭祖先也是男女一起进行的。
祭祖是汉族的大事,不论是家祭还是墓祭,都有女性参加,说明女性在家中和社会上还是有相当地位的。
如果说以上的家祭是在自己家中,墓祭也是以家族为单位,没有外人在场,不足以反映女性对于社会活动参与程度;那么,在一些重要节日如立春、上元节的公共场合,我们还能看到女性的身影,女性可以外出娱乐,观看民俗演出。
立春既是节气也是节日,特点是国家规定立春仪式,同时民间也有其节俗。迎春在立春前一天,由各级官员率下属在城外东郊进行,各地的迎春队伍壮观而有趣味,主要有戏剧、杂技、社伙、舞狮等娱乐形式,表演人员之後殿以春牛,女性前往观看。田汝成撰《西湖游览志余》说杭州立春社伙有昭君出塞、学士登瀛,张仙打弹、西施采莲等。届时“郡守率僚属往迎,前列社伙,殿以春牛,士女纵欢,阗塞市街。” 崇祯浙江《乌程县志》:“郡尊率僚属迎春於东门之外,各官轿前分列故事、优戏,殿於春牛,士女纵观。”所谓故事,是扮演传说或历史人物,加上戏剧,以吸引观众。何乔远《闽书》:“迎春日多陈百戏,盛亭台之饰,……士女传睹,填街塞巷,自兹春事日盛。”所引资料中的“士女” 观看迎春尉为壮观,其中女性当不在少数,她们出现在大庭广众面前。
正月十五元宵节又称上元节,有张灯之俗。明朝政府规定上元节期长达十天。这一规定始於永乐七年,当时上元节从正月十一日至二十日官员放假,民间放灯,官府弛禁,纵百姓饮酒作乐,永为定例。宣德二年此令得到再次重申。此后“每至年终,礼部上疏引前例请旨,许来年新正,民间放灯凡十昼夜。”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灯节节期最长的朝代。从现存明代中後期方志看,各地灯节持续时间长短不一。短者三天以内,中等是四天至七天,长者为八天至十二天左右。明代平日有夜禁,灯节期间弛禁。明代的灯节,张灯、观灯、猜灯谜更加普遍。《宛署杂记》记京师:“元宵游灯市。每年正月初十起十六日止,结灯者,各持所有,货於东安门外迤北大街,名曰灯市。灯之名不一,价有至千金者,是时四方商贾辐辏,技艺毕陈,珠石奇巧,罗绮毕具,一切夷夏古今异物毕至,观者冠盖相属,男妇交错,近市楼屋赁价一时腾踴,非有力者率不可得。十四日试灯,十五日正灯,十六日署灯。” 北京灯市的繁华景象,由此可见。女性出入灯市者不少,所以才有“男妇交错”的记载。隆庆河北《丰润县志》说:“上元夕通衢张灯放炬,男女杂游”。也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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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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